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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第七章预习(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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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碎****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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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第七章预习(3)7.3.1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 合同的概念  2.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的行为  7.3.2 合同的订立  1. 合同订立应遵守的规定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和民事权力力量  (2)订立合同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实行肯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进展,即实行要约方式  要约是盼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①内容详细;②说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胀应当在要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行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行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预备工作。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说明可能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应当在要约确定的 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期限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 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生效时合同成立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应当在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通知通知到达要约 人  2.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纳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 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 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商定的,根据其商定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7.3.3 合同的生效  1. 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 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必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力量;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3.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毕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分:  (1)构成要件不同  (2) 性质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评价问题  4. 无效合同  导致合同无效的缘由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局部无效,不影响其他局部效力,其他局部仍旧有效  5. 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会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正的合同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

        6. 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7.3.4 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诚恳信用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  2.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恳求权的权利  担心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供应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3. 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 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毁灭。

        7.3.5 违约责任  1. 违约责任的概念  2. 违约责任的担当形式  (1)违约金责任;  (2)赔偿损失;  (3)强制履行;  (4)定金责任;  (5)实行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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