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doc
17页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保障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的运行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以下简称EDI),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有关当事人按照协议或规定,对具有一定结构特征的标准信息,经数据通信网络,在各自的电子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交换和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以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外轮理货企业、船舶代理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内陆中转站、货运站、陆上运输企业、场站企业和多式联运企业,以及EDI中心等在中国境内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也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制订EDI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二)制订EDI管理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制订EDI运行的费目、费率和费收规则;(四)审批EDI中心的组建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EDI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积极推动EDI工作的发展;(二)负责EDI的协调工作;(三)负责受理EDI用户的投诉工作;第五条 EDI中心的基本职责是:(一)负责将用户发送的电子报文传输至接收方;(二)负责存储用户发送至EDI中心的报文信息;(三)负责对转发的报文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修改和提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经营机密信息;(四)负责EDI的增值服务;(五)除不可抗力之外,负责EDI中心的设备处于良好的不间断的工作状态;(六)负责受理和审批用户的入网书面申请,并报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七)负责新的电子报文的研究和开发,掌握电子报文的变更情况,并对变更的信息及时进行处理;(八)负责对EDI用户进行培训;(九)负责承担为司法部门提供法律举证;(十)EDI中心必须与用户签订协议,协议应符合《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规则》并严格履行,用户之间签订有关EDI业务的协议必须向EDI中心备案;(十一)EDI中心有权拒绝接收、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电子信息。
第六条 用户入网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履行所签协议的各项规定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二)确保发送和接收电子报文信息的设施保持良好稳定有效的运行状态;(三)按规定的报文格式和通信标准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四)确保进入EDI网络系统的电子数据报文的及时、准确和完整第七条 凡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以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相关的部门和单位都应纳入所在口岸或经营地的港航EDI网络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八条 EDI中心是负责口岸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网络电子数据传输、处理和运作,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九条 EDI中心设置应符合交通部编制的EDI发展规划一个口岸地区原则上应由港航企业组建一个EDI中心第十条 EDI中心的设立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第十一条 设立EDI中心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二)有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软硬件平台和良好的通信环境;(五)有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EDI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技术条件:(一)电子数据交换(二)存证(三)报文标准格式转换;(四)安全保密;(五)提供信息查询和信息增值服务;(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七)提供昼夜连续服务;(八)能对EDI网络进行维护和扩展;(九)提供报关、报验转换功能。
第十三条 组建EDI中心申报的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合同;(四)章程;(五)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六)资信证明;(七)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部直属和双重领导单位申请设置EDI中心应将书面申请报告连同符合要求的其他申报材料报交通部审批其他单位申请设置EDI中心应将书面申请报告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交通部在收到申报材料的次日起30天内,对符合条件批准设置EDI中心的发给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发出书面批复告知第十五条 EDI网络内的工作人员须经EDI中心专门培训、考核,合格者须持有EDI中心颁发的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EDI中心应对上岗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轮训和考核EDI中心有权对严重失职者收缴其上岗证书第十六条 纳入EDI网络的用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本办法所列企业、部门和单位及承认本办法的其它单位;(二)有可稳定运行的电子计算机设备和良好的通讯环境;(三)有持有EDI中心颁发的上岗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用户入网,按以下规定办理入网手续:(一)用户向所在地的EDI中心提出书面入网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二)EDI中心对入网用户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十五天内发出书面批准通知书,并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发出重新整改、申报的书面通知;(三)入网用户一经批准,由EDI中心发给EDI入网证书,并登录入网户口,给用户发放密码。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入网的用户,应当按照交通部《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规则》的规定,与EDI中心以及其他有关用户签订EDI协议第十九条 入网用户从事EDI运行管理的岗位人员需经EDI中心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一)安全、保密知识;(二)有关法规和职业道德;(三)电子报文的格式;(四)EDI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五)特殊情况的处理程序培训结束后,EDI中心应对培训人员进行结业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二十条 EDI的电子报文替代纸面单证必须符合《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文替代纸面单证规则》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EDI的业务流转必须符合《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报文传递和进出口业务流程规定》第二十二条 EDI接收、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的电子报文应符合交通部有关规范要求第二十三条 符合规范要求的电子报文具有与书面单证同等的效力第二十四条 EDI报文格式应采用UN/EDIFACT国际标准或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无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时,可采用行业标准或协议标准,但在通信中应符合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的要求第二十五条 EDI报文的代码数据应采用《EDIFACT代码表》所提供的国际代码标准或国家标准。
无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时,可采用行业标准或协议约定的标准第二十六条 入网用户需对报文格式与数据结构进行变更,必须按规定程序,经EDI中心等有关方认可后方可变更第二十七条 EDI中心及其用户的电子数据交换和传输系统必须安全、可靠,通信线路必须畅通无阻,数据和文档不得丢失电子数据交换和传输系统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在任何时候、任何覆盖点均不得失效第二十八条 电子数据交换和传输系统的运行必须制订严格的保密制度,对电子报文特别是对EDI中心数据库的访问应设定密级,为用户保密第二十九条 电子数据交换和传输系统在运行中发生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的通信停顿,数据或文档丢失,泄露或失密等事故,EDI中心及相关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条 入网用户的EDI设备必须实行专人操作,杜绝不洁盘片及文件运作,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EDI网络发现计算机网络病毒,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和EDI中心,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计算机病毒侵入的直接责任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EDI中心可根据信息传输、处理和存储的时间、信息量要求和密级进行收费收费内容分别有开户、初装、通讯、信息处理、查询、检测和超时超员培训费用第三十二条 EDI中心的费收应按交通部制订的费目和费率执行,并应使用交通、税务部门制订的统一发票。
第三十三条 EDI通信方面的收费按国家电信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对提供为社会服务的公共信息不得向服务对象收费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交通部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以下简称EDI)有关当事人之间所签定的协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的运行秩序,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中心和入网用户签订的协议以及入网用户之间签订的协议第三条 签订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协议(以下简称EDI协议)的EDI中心,必须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具有合法资格的EDI中心;签订EDI协议的入网用户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和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第四条 EDI协议是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文本可参照《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合同)提要》(附件)制订第五条 EDI协议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所传递的电子报文的种类和范围;(二)电子报文所采用的报文标准、代码标准、安全保密标准和管理标准;(三)对电子报文的安全保密要求和准确性、可靠性要求;(四)电子报文的传递程序;(五)电子报文的交接确认手序;(六)费用的计算标准和结算方式;(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办法;(八)违约责任;(九)各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六条 当事人在协议内所采用的电子报文必须符合《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单证替代纸面单证管理规则》的要求第七条 电子报文的传输,需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标准体系表》中的报文标准、代码表准、安全保密标准、管理标准交换的电子报文,应采用UN/EDIFACT电子报文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报文中的数据元,必须遵照《EDIFACT数据元之目录》报文所有代码数据元应参照《EDIFACT代码表》中提供的代码表准第八条 对非结构化的信息传输,或用户目前尚不能接受国际标准的电子报文,可采用电子信箱E-mail作为补充传输手段第九条 电子报文的安全性(一)为了保证EDI系统的安全,确保电子报文传输安全可靠,必须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共同维护好系统二)当事人应负责防止非法侵入或非法传输,保护业务记录和报文数据不受非法侵入、灭失、篡改或毁损三)一方若发现有违背安全、非法使用或非法传输行为,应立即通知对方及其他有关方,并进行调查,将调查的结果报告对方及其他有关方在此期间,电子数据交换应暂停直至安全情况恢复到双方满意为止第十条 为确保电子报文在交换和传输过程中可靠、完整,当事人可根据需要设置如下安全保密机制:(一)身份鉴别机制,应采用EDI中心软件提供的口令字方法进行简单鉴别。
二)确保数据完整性机制,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EDI报文,可采用数据加密方法对整个或部分报文内容进行加密后传输四)防止责任抵赖机制,除了保存EDI报文传输日志外,当事人可协议采用数字签名的方法第十一条 对需要数字签名的EDI报文当事人应在发送EDI报文时必须采用秘密密钥,对EDI报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