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docx
20页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等内容一、单位初始登记1 、登记的范围( 1 )各类企业,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和农村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 )已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办理时只需带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2、登记的时间要求(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非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 日内( 2 )已成立尚未办理登记的单位,应当补办登记3、登记携带的资料和证件( 1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 )银行基本户及账号( 5 ) 《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 6 )公章4、登记办理程序( 1 )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2 )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核对《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携带的资料和证件( 3 ) 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录入相关信息, 打印并核发 《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4 )已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凭《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5 )单位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表》 、 《社会保险登记证》等材料,按属地原则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1 、变更的原因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单位类型、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隶属关系、开户行及账号、参保险种、参保单位专管员、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等2、携带的资料和证件( 1 )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2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变更项目的有效证件( 3 )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3、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是否准确无误, 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审核通过的, 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4 、 单位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变更信息后, 携带 《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表》 ,按属地原则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信息变更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1 、注销登记原因当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转制以及其它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情形时,应办理注销登记,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2、注销登记携带的资料和证件( 1 ) 《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2 )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的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件( 3 )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 4 )有关部门批准转出或转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5 )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3、注销登记的前提条件注销登记的单位,注销前应缴清社会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4 、 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核验上述表格和证件、 资料, 对表格填写准确无 误,证件和资料真实齐全的,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四、登记证管理1、 《社会保险登记证》 正、副本每年年检一次,时间为每年的八月份至十月份年检时需携带以下资料和证件:( 1 ) 《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2 )年度《职工缴费记录花名册》( 3 )单位财务年报( 4 )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度检验报告书》一式二份2、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2 )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3 )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4 )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3、年检合格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加盖“合格”专用章,并于副本上贴上印花防伪标记,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包括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补缴欠费等内容一、单位缴费申报1 、缴费核定期每月 15 日前, 用人单位应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单位可通过劳动保障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核定社会保险费,并于当月17日至 25 日到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具备网上缴费条件的单位, 可至地税纳税服务大厅选择转账或现金缴费方式。
选择转账方式缴费的,须于每月 20 日前到地税纳税服务大厅开具转账缴款书, 并送缴各自开户行; 选择现金方式缴费的单位须按地税指定银行并按核定金额数存入现金,凭银行收讫的现金缴款单,当月25 日前至地税纳税服务大厅开具现金收据每月 16 日后,单位缴费基数或参保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有变动的, 则不能到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缴纳社会保险费,须到地税纳税服务大厅选择转账或现金缴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地税局将按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缴费基数申报按有关规定,单位缴费基数的申报,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 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参保人员以职工上月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用当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申报,且须按月申报;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职)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养老金实际发放金额的 5% 划入根据劳社险中心函 [2006]60 号文规定: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项目, 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 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 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还是未列入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缴费基数审核单位申报缴费时须携带 《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统计月报》 , 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对单位申报的人数、 缴费工资进行审核, 并进行封顶保底校验 即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封顶数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 ,按封顶数进行收取;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保底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的) ,按保底数收取(具体封顶保底数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为准) 次月,单位或个人缴费基数发生变化,及时申报;未及时申报的缴费工资,视逾期未缴处理每年12 月申报缴费时,须携带《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统计年报基层表》 、 《工资薪金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作为单位申报年缴费工资的参考依据4、补收是指在缴费过程中,参保单位或个人因各种原因需补收以前未申报的社会保险费,补收视同逾期未缴单位自主申报补缴的, 由单位携带工资单、 《连云港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 ;经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稽核补收的,需携带《稽核 整改意见书》以及《缴费基数补缴花名册》 ,办理补收手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 按月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方可享受退休人员 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男需满 30 年, 女需满 25 年( 2000 年 7 月 31日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如果是个体参保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时 ,须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一次性缴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5、预缴:单位协议缴纳人员一次性缴费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职工协议缴费前 12 个月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每年按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按当地前 5 年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增长率确定) 递增, 但不得低于当地历年最低缴费工资标准 协议缴费的比例, 按历年省政府规定的当地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确定 协议缴纳时企业和职工双方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职工到达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 一次性预缴费用结余或不足的处理方法二、个体参保人员缴费申报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失业人员、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可直接到市区交通银行各网点缴纳当年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实行按月缴纳(当月未及时缴费,按欠费处理从次月起封锁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再次续保时除需补齐欠费外, 从补缴之日起三个月后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为方便缴费,参保人员也可选择预缴当月至年底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每年 10— 12 月还可以一次性预缴齐次年全年医疗保险费。
养老保险每年1-6 月可以缴纳本年上半年保险费, 7-12 月份可以缴纳当年和次年上半年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当年未及时足额缴纳, 跨年度 (自然年度)补缴的,按应缴月数每月加收 10 元滞纳金缴纳社会保险历年费用需先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业务窗口缴费核定后,凭《个人缴费核定单》到市交通银行各网点缴费个人账户管理一、建帐与记帐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的,根据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审核的《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 ,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费后,按个人缴费基数8% 划入个人帐户,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录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费后,个人帐户划帐比例为: 1 、 35周岁以下(含 35 周岁) ,按个人缴费基数3% 划入个人帐户; 35 周岁以上至 45 周岁以下(含45 周岁) ,按个人缴费基数3.5% ; 45 周岁以上,按个人缴费基数4% ;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总额的 5%划入个人帐户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不记录个人帐户,同时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利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5 月 1 日公布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计息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方法为“月积数法” , 按月计算利息 职工因解除合同、劳教、判刑、上学等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医疗保险每年12 月 31 日对个人帐户余额统一计息合并参保人员在不同单位之间流动,或在以单位参保和个人参保形式转换过程中, 出现重复缴费情形的, 可以将重复缴费期间的缴费工资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但缴费年限不得累加, 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后的个人缴费工资不得超过当年社会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的 300% 二、对 帐每年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打印 《社会保险费缴费花名册》 , 发给单位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参保职工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单位经办人签字,交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前台业务人员审核盖章每年下半年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放《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三、人员增减操作程序办理时间:与单位申报缴费时间同步人员增加包括初次参保、已参保职工的调入,本市县、区转入,本省、外省转入注:无论人员增加还是减少,其个人号码须为移动号码,不得为空1 、初次参保登记范围: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人员, 包括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