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私募债券业务指引.doc
3页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 行)行)第第 1 1 条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私募债券,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 《合同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 》 (证监会公告【2012】20 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特制订本指引第二条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私募债券,系指按照法定程序、以非公有开方式发行和转让,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必须由取得宁夏产权交易所承销资格的会员机构承销发行第四条第四条 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债券第五条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期限不超过 3 年,发行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2.5倍第六条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为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第七条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每只私募债权的发行和转让,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 200 人第八条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以下列要求:(一)公司治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00、3000 万;(三) 公司存期两年以上;(四)公司债券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与回购方式的资产转让融资总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 100%;(五)公司对借款人的平均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 5%(六)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七)公司近两个季度末不良贷款率均不高于 3%;(八)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每次申请发行私募债券,应以书面形式向金融办申请备案申请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关于发行私募债券的备案申请;(二)公司基本概况;(三)发行私募债券方案;(四)自治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第十条 自治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申请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备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意见,同时抄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的监管部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的私募债券应在中央和省级监管部门认可的交易场所备案和转让,并要求承销机构承诺其销售对象符合投资人条件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资金,应用于发放各项贷款和办理票据贴现,支持宁夏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三农””经济经济的发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提前做好应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资金准备工作,确保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采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债券本息按时兑付,并承诺若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证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债券风险。
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一)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券人;(二)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三)商业保险;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发行新的私募债券;(五)停止或暂停开办有关业务;(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