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顾问合作服务合同.doc
7页合同样本(顾问合作):xxxx物业管理顾问合作合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xx有限公司 乙方: 深圳市万厦居业公司 为了做好xx有限公司开发项目xxxx的物业综合管理,保障房屋和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依据广东省有关物业管理法规、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xx有限公司开发项目xxxx的物业管理顾问合作事项,本着优势互补的原则,甲乙双方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的总概况 面积: 住宅:车位:电梯: 物业类型: 第三条 乙方提供顾问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开发商及其开发项目xxx,本物业开发商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 顾问合作方式 第四条 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合同期限内,甲方聘请乙方为xx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顾问合作单位,由乙方按约定派员驻地对xx有限公司开发项目xxx的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运作全面指导和协调。
第三章 合作期限第五条 本物业顾问管理期为两年,自乙方项目经理到位之日起计第六条 合作期满后,双方可依据实际情况再行协商后续的合作方式第四章 顾问合作范围 第七条 本物业的房屋建筑、公用部分、共同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电表房等)、建筑物的维修和养护的顾问服务 第八条 本物业房屋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雨水管、垃圾箱、供暖系统、共用照明、室内外消防设备、智能监控设备、管道井等)的维修养护及运行的顾问服务第九条 规划红线内属本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用地、自行车库、路灯、广场等)的维修、养护的顾问服务 第十条 本物业内配套服务设施(停车场、监控室等)的维修、养护等顾问服务 第十一条 本物业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服务、消防、安全的顾问服务 第十二条 本物业内的绿化管理、公共环境、清洁卫生的顾问服务 第十三条 本物业的装修管理,保持建筑立面外观统一的顾问服务 第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和档案的顾问服务。
第十五条 本物业社区文化的开展、特约便民的顾问服务第五章 顾问目标第十六条 参照执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依据广东省相关物业管理规定及管理标准进行顾问管理 第十七条 在xxx的物业硬件及开发商需提供的该物业的各类图纸等相应资料达到政府规定的参评标准时,第一年在达到参评条件的情况下达到区级优秀示范项目的管理标准;第二年在达到参评条件的情况下争取达到省级优秀示范项目的管理标准第五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甲方负责成立xxxx物业管理处,负责本住宅区日常的物业管理工作,并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力和义务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向新闻媒界宣传甲、乙双方合作之事实和本住宅区物业管理顾问单位 第二十条 甲方在本物业顾问合作期内,可合理使用乙方提供的“顾问管理品牌”进行楼盘销售的对外宣传第二十一条 甲方对乙方顾问期内的工作予以充分配合,设立专业部室或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进行沟通协调第二十二条 甲方负责如下保障:1、 乙方顾问人员为开展顾问工作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2、 乙方顾问人员为开展顾问工作所必需的人事和经营上的建议权;3、 乙方顾问人员在当地为开展顾问工作的通迅费及交通费;4、 乙方顾问人员的宿舍和基本生活用品。
第二十三条 甲方对乙方项目组人员的工作予以监督,并书面反馈于乙方;若乙方派出人员工作表现不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换第二十四条 按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在本物业达到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时,甲方负责组织成立xxx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五条 甲方之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甲方之物业管理公司应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并在乙方的指导下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第二十七条 当xxx项目参加所承诺管理目标的各项评比时,若因甲方项目、设备、设施等硬件及公共环境不达标及相关图纸等资料不到位而影响参评时,甲方负责不达标项目的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投入第二十八条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乙方的合理化建议若甲方拒绝乙方顾问项目人员的合理建议,需书面于乙方函解原因,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后果第二十九条 甲方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第三十条 甲方按合同规定,按时按实际支付额支付顾问费用及乙方顾问项目经理的相关费用于乙方,具体费用详见第七章。
第六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乙方尽职尽责进行物业管理的顾问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合同中所规定之条款,达到合同中所承诺的管理目标第三十二条 乙方参与甲方的楼盘销售策划,提供售楼所需的物管宣传资料及相关图片,从物业管理角度提出专业化的建议第三十三条 乙方于合同签订的第 个月按约定派顾问驻场人员员协助甲方管理运作,实地管理时间为 年乙方顾问人员在日常顾管工作中负有本物业重大事件参谋权,并从物管顾问的立场提供专业意见第三十四条 乙方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接受甲方对顾问工作的监督可坚持合理的意见和要求,并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但不承担因甲方拒绝或不落实乙方意见和要求而产生的后果第三十五条 乙方顾问人员参与甲方的规划建设,进行前期介入,从物业管理人的角度提出合理的建议第三十六条 乙方顾问顾问人员负责项目运作前期**物业、开发商、物业管理单位及本物业业主的调研工作,撰写物业管理调研报告,分析物业顾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第三十七条 乙方顾问人员结合本物业及其物业管理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其物业管理方案,为甲方的实际管理提供依据第三十八条 乙方顾问人员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从便于日后物业管理的角度就项目公共设施管理及便民设施等方面提供专业建议方案。
第三十九条 乙方协助甲方筹建顾问合作项目的物业管理处第四十条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制订该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第四十一条 乙方在楼盘销售期间,提供“万厦物管顾问”品牌,为售楼增创物业管理新卖点积极参与甲方的对外宣传策划,保持与开发商的口径一致第四十二条 乙方根据《xxx物业管理方案》拟定xxx管理处组织架构、管理处人员配备计划第四十三条 乙方提供住宅区办理入住时的住户手册、入伙通知、业主公约、装修申请表、装修管理规定、装修协议、业主家庭情况登记表、服务调查表、验房表等参考样本供甲方参考第四十四条 乙方协助制订xxx居家装修装饰管理办法,拟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流程及完善的监管办法,指导甲方做好装修监管工作,就物业外观统一等提出乙方的合理化建议第四十五条 乙方向甲方输出“万厦管理模式”和万厦规范化运作的各项管理办法、公众制度、运作流程、岗位职责、考核办法图列表格、执行单据等文字资料,便于xxx管理处的实际操作,进行制度完善第四十六条 乙方根据甲方物业管理实际的需求,协助甲方制定培训计划,举办人员专题培训第四十七条 乙方协助甲方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社区文化的策划及宣传工作第四十八条 乙方在甲方的物业管理实际运作中,可依据自己的管理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共同探讨解决办法。
第七章 顾问费用第四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物业管理顾问单位的二年,需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及顾问人员人工费及往返差旅费共计人民币 元第五十条 顾问费及人工、差旅费的支付办法为:A、 第一年顾问费及人工、差旅费为人民币 元第一年总费用的支付办法: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先支付第一年总费用的80%,即人民币 元;合同生效的第五个月月初一周内,甲方支付第一年总费用的20%,即人民币 B、 第二年顾问费及人工、差旅费为人民币第二年总费用的支付办法:第二年顾问期第一个月的月初一周内,甲方向乙方先支付第二年总费用的80%,即人民币 元;第二年顾问期的第五个月月初一周内,甲方支付第二年总费用的20%,即人民币 元第八章 违约责任第五十一条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企业形象受损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终止合同第五十二条 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并负责善后处理因甲方管理不善,给业主造成损失、给乙方企业信誉造成损害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同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乙方顾问不到位造成甲方工作失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甲方有权解除顾问合同第五十四条 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顾问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顾问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第五十五条 若甲方不能按期按数额支付顾问费于乙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收取按应付费用的千分之三每天计算 第五十六条 其它事项第五十六条 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新合同签订后,原顾问合作合同自行终止),补充协议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七条 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二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第六十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共柒页,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盖章: 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