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3页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 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方法》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 定本细那么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二条 凡我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可授 予相应的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那么,拥护党的纲领、路线、方针、 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作风正派二)完成我院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 准予毕业,各科考核成绩说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 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 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1.8 (含1.8) 以上者第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那么的言论或行动,经教育仍坚 持不改者;(二)在校期间,因违犯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含记过) 以上处分者;(三)考试作弊者;(四)符合毕业条件,但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8 者;(五)未到达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的六)因其他原因,学院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第四条 因第三条(二)、(三)、(四)款原因不授予学 士学位,在校期间表现优秀,没有再次出现违纪等不良现象, 毕业时,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本人可向学院学士学位办公室 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 意后,可恢复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3.0 (含3.0) 以上者;(二)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三)毕业前考上公务员、选调生者;(四)毕业前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者;(五)毕业当年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三支 一扶”通过选拔者;(六)毕业当年参军入伍者;第五条 因第三条(四)款原因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可 在毕业后一年内选择重修本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1.8及以上者,可恢复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第六条因结业未取得学士学位的,一年内到达毕业要 求且符合本细那么规定者,可恢复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第七条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 面造成不良影响,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撤 消其学士学位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八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批方法:(一)学生毕业前,学院学士学位办公室逐个审核毕业 生的鉴定材料和业务学习成绩,作好初审工作,然后将初审 材料送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授 予学士学位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位证书第四章附那么第九条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那么不相符之处,皆以本细那么为准第十条 本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细那么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