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路运输房建设备大修维修统一规则.docx
66页铁路运输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则(试行)二〇一三年八月前 言本规则是在《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铁运[1999]146号)的基础上,总结近年来铁路运输房建设备管理经验,结合高速铁路建设大量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特点,根据需要修订而成本规则共分为10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要求、管理组织、房建设备管理、房建设备检查、房建设备维修、房建设备大修、供暖管理和附则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反馈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邮政编码:100844),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则技术总负责人:康高亮、吴景海、赵建华、李敬学本规则编制单位: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本规则主要起草人:赵建华、李敬学、王敏、余洋、田荣、张亚静、赵世磊、温静、吕轶娜、韩群英、李勇、韩春梅、孙红峰、米宏广、董城、陈劲松、马静波、于星亮、陶勇、潘国华、沈磊、宋怀金、郭盛、史宪晟、闫剑宇、赵英超、金辉、陈顺生、李志、于德才、米建设、刘剑锋、杨俊康、张广志、赵敏、涂明华、傅海东、席平、董光、张枫。
本规则主要审查人:康高亮、曾宪海、龚昕、吴景海、徐尚奎、赵奕、卫瑞明、韩志伟、张大伟、杨庆山、宋继、谭月仁、张广平、刘燕、沈榕、傅锋、吴细水、刘丙强、万坚、郭占伟、许建明、徐其瑞、杨忠吉、刘开建、吴桂丽、宋喆、杜勇、周伟、张培良、高祥、孙锦红、李润毅、张李华、赵树忠、李占武、程国林、李成、谢芳敏、何晨曦、朱化诚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术 语 - 2 -第三章 基本要求 - 4 -第四章 管理组织 - 5 -第五章 房建设备管理 - 6 -第一节 工作要求 - 6 -第二节 设备分类 - 7 -第三节 管理分界 - 7 -第四节 技术状态评定 - 10 -第五节 危险房屋构筑物管理 - 12 -第六节 建筑限界管理 - 13 -第七节 技术资料管理 - 14 -第六章 房建设备检查 - 16 -第一节 检查方式 - 16 -第二节 检查周期及要求 - 17 -第七章 房建设备维修 - 18 -第一节 维修分类 - 18 -第二节 检修 - 18 -第三节 综合维修 - 18 -第四节 维修内容及标准 - 19 -第五节 维修工程验收 - 20 -第六节 维修机具 - 21 -第八章 房建设备大修 - 22 -第一节 大修范围 - 22 -第二节 大修周期 - 22 -第三节 大修计划 - 22 -第四节 大修设计 - 23 -第五节 施工管理 - 24 -第六节 质量控制 - 24 -第七节 大修工程验收 - 24 -第九章 供暖管理 - 27 -第一节 供暖工作 - 27 -第二节 供暖设备大修维修 - 27 -第十章 附则 - 30 -附表一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完成情况报表 - 31 -附表二 房建设备综合情况报表 - 32 -附表三 房建部门综合情况报表 - 33 -附表四 构筑物、附属设备建筑面积换算表 - 34 -附表五 房屋、构筑物承重结构检查周期 - 36 -附表六 房屋、构筑物非承重构件检查周期 - 37 -附表七 暖通及给排水设备检查周期 - 39 -附表八 电力设备检查周期 - 40 -附表九 房建设备应急检查项目 - 41 -附表十 房屋、构筑物综合维修周期参考表 - 42 -附表十一 房屋、构筑物维修内容及标准 - 43 -附表十二 附属设备维修内容及标准 - 54 -附表十三 客货共线铁路、高速铁路维修主要工机具设备明细表 - 57 -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铁路运输房建设备(以下简称房建设备)是铁路运输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
铁路各单位、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房建工作,强化房建专业化管理,做好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和使用管理工作,为铁路运输提供可靠保障第1.0.2条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的基本任务是恢复或改善功能,保持状态良好、安全可靠,延长使用寿命第1.0.3条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周期修和状态修相结合”的原则第1.0.4条 房建设备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第1.0.5条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研究推广先进的施工方法和管理信息系统,优化施工组织,提高设备大修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第1.0.6条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局及委托铁路局代管的房建设备大修维修管理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建设备和铁路产权未售住宅的大修维修,可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二章 术 语第2.0.1条 房管部门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负责铁路运输房建设备管理部门(含房产管理所)的统称第2.0.2条 房建单位实施房建设备管理维护的基层组织,一般指房产建筑段、高铁房建段第2.0.3条 铁路运输房建设备(简称房建设备)为铁路运输服务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备第2.0.4条 四电房屋通信、信号、电力和电气化设备使用的房屋。
包括通信、直放站,基站,信号楼,信号中继站,行车继电器室,电力变(配)电所,牵引变电所,AT所,分区所(亭)等第2.0.5条 构筑物本规则是指站台、雨棚、天桥、地道、检票口、站名牌、道路、广场、围墙、栅栏、栏板、架空走道、闸门井、消火栓井、检查井、雨水井、跌水井、渗水井、污水提升井、化粪池、隔油池、独立烟囱、独立避雷针塔、生活水塔、水池、排污系统、花棚、自行车棚、建筑小品、挡墙等人工建造物第2.0.6条 附属设备与房屋、构筑物使用有关的设备,包括给水设备、排水设备、电气照明设备、防雷设备、供暖设备、空调通风设备、电梯设备、消防设备、制氧设备等第2.0.7条 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和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结构体系,一起共同构成的完整的结构体系第2.0.8条 房桥合一有列车移动荷载作用的房屋结构第2.0.9条 大跨度钢结构跨度大于或等于60m的屋盖钢结构,跨度大于或等于36m的楼面钢结构第2.0.10条 特殊结构房桥合一的轨道层结构,斜拉索结构第2.0.11条 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幕墙、门窗、屋面等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的建筑构件。
第2.0.12条 危险房屋、构筑物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房屋构筑物第2.0.13条 结构安全监测通过对主体结构的整体行为和实时环境响应进行监测,对结构的损伤位置和程度进行诊断,对主体结构的服役情况、可靠性、耐久性和承载能力进行评估,为主体结构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和指导第2.0.14条 客货共线铁路大型及以上客站最高积聚人数大于或等于3000人的客货共线铁路旅客车站第三章 基本要求第3.0.1条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计划及方案,应根据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原则、技术资料(包括设计使用年限、产品使用寿命及维护要求)和技术状态制定第3.0.2条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设计、施工、监理等,国家有资质要求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3.0.3条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第3.0.4条 对影响人身和行车安全的设备,应加强风险控制,及时采取消除或预防危险措施第3.0.5条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属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在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3.0.6条 日常情况下,房建设备技术状态三级率不应大于5%第3.0.7条 加强房建统计工作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完成情况报表、房建设备综合情况报表、房建部门综合情况报表见附表一~三第四章 管理组织第4.0.1条 铁路局负责所属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和使用管理工作对受委托运输管理的房建设备,应按协议约定实施管理第4.0.2条 铁路局房建主管部门应对房建设备大修维修、技术、质量、安全、使用进行管理,并配备技术管理、设备管理、房产管理以及房建值班调度等专职人员对于有高铁房建设备的铁路局,还应配备高铁房建设备专职技术管理人员第4.0.3条 铁路局可根据房建设备责任量(换算面积)、分布区域及线路里程等因素设置房产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房建设备管理的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工作构筑物、附属设备建筑面积换算表见附表四第4.0.4条 铁路局应根据房建设备责任量、分布情况设置房产建筑段,负责管辖区域内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安全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房产建筑段应配足日常维修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大修、综合维修施工人员不足时可依法使用社会劳务、施工资源承担供暖任务的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建设备责任量不宜超过800万换算平方米,不承担供暖任务的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建设备责任量不宜超过500万换算平方米。
每个车间管辖房建设备责任量不宜超过100万换算平方米每个工区管辖房建设备责任量不宜超过20万换算平方米第4.0.5条 铁路局应根据高铁房建设备责任量(200万换算平方米及以上)设置高铁房建段房建设备换算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高铁车站、日均接发旅客5000人及以上的高铁车站、地级市及以上的高铁车站、有供暖的高铁车站宜设置工区或车间工区、车间人员配置主要是房建设备检修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大修、综合维修项目的施工可由铁路局依法合规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相关企业承担第4.0.6条 房建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房建设备的技术要求,配备相应的岗位值守和专业技术人员第五章 房建设备管理第一节 工作要求第5.1.1条 房建设备管理工作应实行“管、修、用”分工负责,统一管理第5.1.2条 房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章制度,监督考核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和使用情况;房建单位负责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房建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第5.1.3条 严禁下列影响房建设备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5.1.4条 发现危及房建设备结构安全行为时,房建单位有权进行制止,并应及时向房管部门报告 第5.1.5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建设备的使用环境和用途或出租房建设备,确需时,应先向房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第5.1.6条 拆除或报废房建设备,须经房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不得先拆后报和擅自处理第二节 设备分类第5.2.1条 一类房建设备一、与高速铁路运输直接相关的房建设备包括站房、调度所、四电房屋及附属设备,以及站台雨棚、旅客天桥、旅客地道、旅客站台等构筑物二、客货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