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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加坡数字版权救济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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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ji****81
  • 文档编号:324700485
  • 上传时间: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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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新加坡数字版权救济制度    何金海 胡丽网络空间下数字版权侵权行为泛滥,数字版权有效保护迫在眉睫数字版权救济是数字版权法律治理的重要内容,为应对数字版权侵权挑战,新加坡通过《版权法》《版权(网络服务提供商)实施条例》和《版权(豁免作品)法令》等立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数字版权救济制度在新加坡,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数字版权救济机制中的关键主体新加坡数字版权侵权具有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侵权责任承担形式,被侵权数字版权权利人可通过侵权申诉、行政执法和司法维权等途径实现其权利救济在当今网络化、信息化发展的大背景下,数字化内容和信息得以快速接收和传播随着数字时代作品规模和发行范围的急剧扩大,盗版、非法传播和技术措施规避等网络空间下的数字版权侵权问题也随之日益严重,渐而演变成一个全球性问题受到各国重视为应对这一全新挑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广受赞誉的新加坡及时采取立法措施应对,通过明确数字版权各方责任、建立数字侵权救济机制,有效降低了数字版权侵权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数字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此举赢得国际社会好评为掌握新加坡数字版权的立法成果与最新动态,笔者以新加坡数字版权救济制度为研究对象,总结探索其数字版权救济制度的相关立法、侵权责任形式和侵权救济途径,以期有利于促进中国-东盟版权合作及局域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

      一、新加坡数字版权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一)新加坡《版权法》《版权法》是新加坡数字版权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新加坡《版权法》于1987年制定,现行版本为2006年修订版,其后历经多次修正新加坡《版权法》于1987年颁布时互联网尚未得到公众认同,因而该项立法的起草者并未将注意力放在网络和数字环境中的版权作品的传播上”,而后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信息的发展,数字版权渐渐引起新加坡立法者的重视,2004年新加坡《版权法》引入新的专有权,即“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版权保护逐步扩展到互聯网领域近年来,为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空间版权侵权问题,新加坡国会于2014年通过《版权法》修正案,明确地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治理数字版权侵权上的权责,为版权人维护其版权提供了更有效的救济途径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不同版权侵权情形下的侵权人责任,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数字版权侵权救济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新加坡《版权(网络服务提供商)实施条例》新加坡《版权(网络服务提供商)实施条例》通过侵权申诉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数字版权救济途径该版权条例于2005年通过,后于2009年作出修订,条例主要围绕网络服务提供商这一主体在数字版权合规治理、侵权救济方面的职权展开规定。

      具体而言,条例以《版权法》为基础,主要对版权侵权投诉人发出侵权通知、版权侵权被投诉人的回复通知、通知与反通知内容及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接收通知的操作处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与豁免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根据该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侵权投诉人发出的通知中应当具有足够的信息使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够确定和识别涉嫌侵犯版权的作品或材料及其位置,根据该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反通知应当在网络服务提供商通知被投诉人删除或禁止访问被投诉表演起6周内发送至网络服务提供商三)新加坡《版权(豁免作品)法令》新加坡《版权(豁免作品)法令》是对版权侵权行为的排除性规定新加坡《版权法》第261条规定了法院救济项下违法规避技术措施的制裁措施,而新加坡《版权(豁免作品)法令》则以法令形式对《版权法》第261C条第(1)款第(a)项的适用排除情形作了规定,其实施进一步推动了新加坡版权体系的完善该法令规定的侵权豁免情形通常可归于网络安全研究、教育和公益等目的对数字作品的善意使用例如,允许开设媒体课程的高校以剪辑制作教学片为目的规避电影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同时放宽可以规避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有关电子文学作品通过该法令的细致修订,更好地平衡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和使用者的需求之间的关系”。

      二、新加坡数字版权侵权的责任形式(一)数字版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新加坡数字版权侵权的基本责任形式根据新加坡版权侵权理论,版权侵害既可是直接形式也可以是间接形式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法庭禁令(含诉中禁令和终局禁令)、损害赔偿(含实际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以及利润收回其中,禁令的适用主体既可以是数字版权侵权责任主体也可以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损害赔偿与非法利润收回则主要适用于版权侵权主体版权禁令通常用于强制版权侵权者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关违法作品或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屏蔽侵权网站、删除侵权网页根据新加坡《版权法》第193DB条的规定,如果某一网络传播的作品未经版权人的允许,版权所有者可以向法院法院申请禁令,强制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合理措施禁止访问该作品,终止侵权者的网络账户或删除侵权作品此外,因侵权行为给版权所有者带来损失的,侵权者还应承担版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版权价值的实际受损程度可以确定,则采用实际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新加坡《版权法》第119条和第261条,若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无法具体明确或原告选择以法定赔偿金代替实际损害赔偿或利润金额,则采用法定赔偿标准,法定赔偿标准具有惩罚性,且不需要版权所有者证明其损失。

      不同于实际损害赔偿,版权所有者有权申请收回数字版权侵权人因版权侵权所获利润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加坡《版权法》第261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在作出损害赔偿判决时还可以同时作出利润收回命令二)数字版权侵权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新加坡数字版权侵权中最为严厉的责任承担方式新加坡Cheng Lim Saw教授指出,仅民事补救措施就不足以充分保护版权拥有者的经济利益,刑法的威慑性使其在维护数字版权、打击盗版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新加坡版权拥有者也普遍认为刑事诉讼是确保其经济利益的更有效手段新加坡2004年修订的《版权法》将盗版行为划为刑事犯罪的范畴”,现行新加坡《版权法》第136条分多种情形对版权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集中规定,版权犯罪的刑罚种类包括罚金、监禁及二者并罚三类针对数字版权犯罪,新加坡《版权法》第193DD条第(1)款规定,若网络服务提供商作出虚假陈述或制造虚假通知书则构成犯罪行为,将被处以10000以下新元罚款或2年以下监禁,并附有赔偿责任新加坡《版权法》第140条规定,除相反规定外,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和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均有权审判该法规定的所有罪名及判处相应的刑罚。

      新加坡George Wei教授指出,“《版权法》中的各种刑事犯罪以及所判处的刑罚,清楚地表明了新加坡对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商业利益重要性的认识”三)数字版权侵权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新加坡数字版权侵权的重要责任承担方式行政责任主要体现在新加坡海关执法过程中,“涉及进出口版权侵权的,海关可以进行搜查、扣留和没收”新加坡《版权法》第140M至140Q条授予了新加坡海关对运输工具和有关人员进行搜查的权利根据新加坡《版权法》第140C条规定,在版权所有者提供担保的情况系下,新加坡海关可对涉嫌侵权作品进行扣押和保存,同时该法第140LA条对海关扣留侵权作品作了规定新加坡《版权法》第140G条还规定了将侵权作品没收归新加坡政府所有此外,新加坡《版权法》第138条还规定警察有权没收侵权物品三、新加坡数字版权侵权的救济途径(一)侵权申诉侵权申诉是新加坡数字版权权利人维权最常用方式在新加坡,版权所有人发现版权侵权行为后,可以向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作品侵权通知或者声明,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屏蔽侵权网站或将涉嫌侵权的网页删除,根据新加《版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条例》第3条,发送侵权通知过程中,版权侵权投诉人(版权所有人)并不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证明或提供相关侵权细节。

      根据新加坡《版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条例》第6条,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在收到版权投诉人发出的侵权通知或声明后即刻删除涉嫌侵权作品同时,其还应当向被投诉人(侵权作品上传者)发送警告通知,要求其6周内删除相關作品其他网络副本当然,根据新加坡《版权法》第252B和地252C条,若被投诉人认为该作品并未侵权的,还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送回复通知(反通知)要求恢复已删除的作品,此后产生版权争议的,版权所有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起到中间协调作用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规定和职责范围内对删除涉嫌侵权作品的行为可以责任豁免,即使作品上传者对相关作品拥有版权二)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新加坡数字版权侵权的关键性救济途径设有专门知识产权保护组的警察部队是新加坡打击版权侵权、维护版权秩序的主要执法机构根据新加坡《版权法》第138条,警察有权对版权侵权这进行搜查、逮捕以及没收侵权物品警察部队突击检查等单一执法是新加坡版权保护的传统方式近年来,针对网络环境下的数字版权侵权打击难题,联合执法形式孕育而生打击数字版权侵权行为的联合执法通常由新加坡警察部队与版权类协会等外部机构合作展开在实践配合中,通常由外部机构提前对版权侵权者发出警告,侵权者拒不改正的,则由警方根据外部机构提供的侵权IP地址,并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配合下追查侵权者。

      三)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新加坡数字版权侵权的保障性救济途径为强化版权保护、有效追究版权侵权者的责任,新加坡根据1987年《版权法》设立设立了专门处理版权纠纷的版权法庭,主要负责版权侵权纠纷的审理、调解与判决其中,版权法庭有权将其所管辖的任何事项移交高等法院以咨询法律观点或自行裁决2014年新加坡国会通过《版权法》修正案,允许版权所有人向版权法庭申请禁令,强制网络服务提供商屏蔽或删除涉嫌侵权的网站或网页,且版权所有人申请禁令时并不要求事先证明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根据新加坡现行《版权法》第252CB条,版权侵权行为发生后,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到版权所有人发出的屏蔽或删除侵权网站、网页的通知后未照办的,版权所有人可以通过起诉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同时根据该法第252CA条的规定,版权侵权投诉人在接到反通知后也可通过侵权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根据新加坡《版权法》第142条的规定,版权侵权诉讼应当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6年内提起然而,在新加坡版权维权实践中,因版权诉讼耗时费力故而少有被侵权的版权所有人以此途径来维权除诉讼维护版权利益之外,还可以采取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版权侵权纠纷其中新加坡大力推动以调解方式解决版权纠纷,如2016年版权纠纷调解促进计划的推出使得新加坡大量的数字版权纠纷得以快速化解。

      四、结语21世纪以来,新加坡在知识产权领域不断推进版权制度现代化,数字版权救济制度的健全成为新加坡新近立法成果新加坡数字版权侵权存在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责任形式,数字版权权利人具有侵权申诉、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三种救济途径新加坡关于数字版权救济制度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其经验也可为我们提供些许参考数字版权的客体是数字作品,数字作品在载体形式上具有数字化特征,网络空间本身的虚拟性和传播迅捷性致使其更容易成为侵权的对象数字版权侵权涉及多方主体,数字版权的合规治理既需要畅通的维权救济途径,也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使用者和传播者的规范操作,以及数字版权权利人的积极维权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基金项目] 本文系2016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中国-东盟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规则的一体化研究(项目编号:KY2016YB125)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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