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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初级经济法【018】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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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5320277
  • 上传时间: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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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五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的基本概念(P122-P124)7.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 1 个月内提示承兑8.提示付款期限(1)支票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提示付款2)银行本票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3)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 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4)商业汇票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2(付款人)提示付款解释】持票人自己可以直接去找付款人提示付款但在实践中,持票人一般委托其开户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此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9.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1)持票人对票据(远期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自票据(远期商业汇票)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 6 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个月3【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 2009 年 5 月 20 日,于 2010 年 5 月 27 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B.乙持有一张出票后 1 个月付款的汇票,出票日期为 2008 年 5 月 20 日,于 2010 年 5月 27 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 2008 年 5 月 20 日,于 2010 年 5 月 27 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 2009 年 5 月 20 日,于 2010 年 4 月 27 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答案】CD4【解析】 (1)选项 A: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 2 年(2009 年 5月 20 日~2011 年 5 月 20 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 B: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2008 年 6 月 20 日~2010 年 6 月20 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 C: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 2 年(2008 年 5 月 20 日~2010 年 5 月 20 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消灭;(4)选项 D: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 6 个月(2009 年 5 月 20 日~2009 年 11 月 20 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消灭。

      510.民事权利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表 3-2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 消灭时效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 1 个月 出票日起 2 年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商业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 1 个月到期日起 10 日 到期日起 2 年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 1 个月 出票日起 2 年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 2 个月 出票日起 2 年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 10 日 出票日起 6 个月二、支票(★★★) (2011 年多选题、2012 年不定项选择题) (P142-P144)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支票的基本当事人6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解释】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并未在票据上签章,由于付款人并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因此,支票的付款人并非票据债务人2.支票的类型(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解释】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图 3-573.支票的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解释】 (1)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2)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 (2010 年多选题)4.支票的出票(2012 年不定项选择题)(1)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支票无效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出票人开户银行) ;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解释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解释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解释 3】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006 年单选题)【解释 4】如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支取现金时,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解释 5】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10 月 20 日”的规范写法是:零壹拾月零贰拾日解释 6】出票人为单位的,在支票上的签章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8【解释 7】如果出票人的签章根本就不符合规定(如只有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但未加盖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该支票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该支票仍然有效①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②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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