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化犯问题研究.pdf
51页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转化犯问题研究内容摘要翻开我国的9 7 年 ,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报学报) ,1 9 9 5 年第5 期一1 4 一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转化犯问题研究化犯在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具有轻罪向重罪转化的趋势,而想象竞合犯仅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并不具有趋重性的特点在犯罪性质上,想象竞合犯仅在观念上触犯数个罪名,为处断的一罪,转化犯则是实质的数罪,想象竞合犯是择一重罪处断,而转化犯则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按转化后的犯罪定罪处罚3 、异质性所谓异质性,首先是指基本罪与转化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在转化犯中,当基本罪与转化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均为单一客体时,两罪相对应的单一客体必须有所不同;当基本罪与转化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均为复杂客体时,相应地其中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间不可能完全一致,只要存在着差异即视为异质性;当基本罪与转化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一个是单一客体,有一个复杂客体时,不论主要客体与单一客体是否一致,都应被视为具有异质性其次,基本罪与转化罪的罪名是不同的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为判断罪名之间的异质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基本的危害行为构成独立的犯罪,转化后的新罪也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而且前后两个犯罪的性质是不相同的,这是转化犯的重要特征之一。
转化犯是实质的数罪,基础罪与转化罪属不同构成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 4 1条第5 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女、儿童又出卖的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第3 8 4条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转化为挪用公款罪,以及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上述的犯罪行为,基础罪与转化罪侵犯了不同的客体,前罪与转化罪也分别构成了不同的犯罪,因而都应属于转化犯的范畴而区别于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转化犯具有“罪”的转化性,是由轻罪向重罪的转化,是罪质的转化而结果加重犯并不存在类似的转化,其只是刑之加重,罪质并没有发生任何的改变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转化犯问题研究二、导致转化的法律事实( 一) 主观原因l 、转化犯的主观方面对于转化犯是否仅限于故意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上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对于故意犯罪与故意犯罪之间有发生犯罪转化的可能性,学界对此并无异议但是对剩下的几种犯罪类型的过渡能否构成转化犯,则认识不一 1 ) 、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转化有的学者主张,转化犯不仅可以存在于故意犯罪之间,过失犯罪也可以向故意犯罪转化,是指行为人在构成过失犯罪之后,以过失犯罪为条件并在过失犯罪的心理基础上,又产生故意犯罪心理,放任或追求新的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
根据2 0 0 0 年1 1 月1 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便是规定了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一般来说,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转化,其特点主要有三:0 行为人由于过失造成了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具备了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②行为人对自己过失造成的危害结果产生了畏罪心理,为了逃避罪责,掩盖罪行,便放任或追求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从而表现出故意犯罪的心理,即行为人明知,要逃避过失罪责或掩盖过失罪行,必然或可能造成另外一种危害结果,并且追求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③行为人先构成的过失犯罪与后产生的故意犯罪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故意犯罪是为了掩盖或者逃避过失犯罪才产生的,也就是说,前者是后者的条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前者也就不会产生后者从目前转化犯的研究现状看,学界多以既存的“故意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将转化犯限定在狭小的范围内,笔者认为理论研究应①侯国云;‘过失犯罪论' ,人民出版社1 9 9 3 年版,第1 2 5 页一1 6 一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转化犯问题研究当超越实然,探索立法与司法合理的应然层面,即所谓理论指导实践。
如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害罪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这样规定,既可以与交通讯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相区分,也可以对交通肇事者因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使他人生命陷于危险状态后,由这一先行行为所产生的救助义务,若不去履行而导致他人死亡这一行为给予正确的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将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过渡纳入转化犯的范畴尚有其正当性与实际意义,有助于为一些具体问题探寻理论上的支撑,当然这种设置应当以必要为限 2 ) 故意犯罪向过失犯罪的转化所谓故意犯罪向过失犯罪的转化,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却过失地造成了另外一种更严重的危害结果的情形如,某甲夜间进入仓库盗窃,因打火照亮时不小心引起火灾,行窃未成就赶快逃跑有学者认为某甲的行为既构成了盗窃罪( 未遂) ,也构成了失火罪,由于失火的危害重于盔窃未遂的危害,因而某甲的故意已转化为过失笔者认为此种论断未免有些牵强首先,若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造成了相同的危害结果,那么,从理论上来讲,故意犯罪属于重度犯罪,而过失犯罪属于较故意犯罪而言的轻度犯罪犯罪故意对行为之危害社会是明知故犯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则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谨慎导致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因而犯罪故意所表明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明显地大于犯罪过失基于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这两罪过形式表现了不同的主观恶性,并且联系到这两类罪过形式支配下的客观危害行为的不同,我国刑法认为,故意犯罪的危害性显然重于过失犯罪,因而对故意犯罪的惩处要比对过失犯罪严厉作为重度的故意犯罪既然已经出现,刑法就不可能避重就轻放弃重度故意犯罪而将其以轻度过失罪论处这违背了罪过的发展规律和刑法中的罪刑均衡原则其次,就上述案例来看,此案例也并非是一个转化犯,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并没有盗窃罪转化为失火罪的法律规定某甲的行为应构成想象竞合犯,①侯国云:‘过失犯罪论' ,人民出版社1 9 9 3 年版,第1 5 1 - 1 6 4 页转引自王俊平:“转化犯及相关立 法研究”,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 0 0 2 年第1 期 ②赵秉志:‘新刑法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 9 9 7 年版,第1 3 7 页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转化犯问题研究即盗窃实施当中的打火照亮这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了盗窃罪与失火罪两个罪名,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是以数罪论处,因此,对于上述案例中甲的行为,并不符合转化犯的特征,而只是想象竞合犯,在实践中,仅按想象竞合犯处理此类案件即可。
最后,若我们把上述案件做个改变,假设甲在实施完盗窃行为后,若并没有马上离开,而是想吸根烟再走,结果由于烟蒂并没能完全掐灭而引起火灾那么,甲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与失火罪两个犯罪构成,但盗窃罪与失火罪之间并无任何的关联性,也不符合转化犯趋重性、延展性的特点,因此,在实践中,对于甲的行为,根据罪行法定原则,甲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与失火罪,数罪并罚 3 ) 过失犯罪向过失犯罪转化至于过失犯罪向过失犯罪转化的问题,笔者认为也不应被纳入转化犯领域中作讨论因为过失犯罪都是以结果的发生为成立条件的,结果出现犯罪成立若再成立另一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另一过失心态,且出现另一犯罪结果虽然从客观行为上看前后两罪之问会具有某种时间与场所上的接近性,但从行为人前后相继行为的主观认识上无论如何是不会出现关联性的正如前文所述,过失犯罪是基于“缺乏必要的谨慎”而为,而关联性的形成必定要求后一犯罪从主观心态上看是“有意而为之”,否则关联性无从谈起故过失犯罪之问不可能出现转化问题,而只能构成数罪2 、转化犯的主观内容针对这一问题,学者们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故意不变说”,该观点认为转化犯中罪名发生转化的原因就是在行为人实施前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其行为方式,激烈程度等变化,致使犯罪性质发生了变化,而转化犯中的故意内容并不发生转化。
第二种是:“故意转化说”,认为在转化犯中,“犯罪故意不转化,犯罪性质并不会发生转化:反之,犯罪性质发生转化,犯罪主观故意亦不可能不①王彦、黄明儒、张杰:‘试论转化犯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 9 9 9 年第1 期 第3 2 页一1 8 一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转化犯问题研究发生转化o 第三种是折衷说,认为“在转化犯中,大部分情况下犯罪的主观罪过是要发生转化的,只有极少数情况下主观罪过不发生转化两者之区分,在于转化罪的主观罪过是否可以被本罪的主观罪过所包容笔者认为,“故意不变说”是不成立的既然犯罪的性质已经发生了转变,由一罪转化为另一罪,而主观故意保持不变,仍为前罪的犯罪故意,则何以认定为后罪? 很明显,该观点既不符合犯罪构成理论,也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当说,故意犯罪之间的转化犯,故意内容的转化是必须的转化犯是此罪向彼罪的转化,不同的具体故意犯罪,其故意的内容也有所区别例如,尽管盗窃罪与抢劫罪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在对行为明知的内容上,盗窃罪的直接故意是对盗窃行为的明知,而抢劫罪的直接故意则是对抢劫行为的明知犯罪故意的内容包括对行为、行为结果等的心理态度;行为性质转化,则相应的故意内容也发生转化。
因此,转化条件在于超基础犯罪要素,这里的超基础犯罪要素既包括客观要素,也包括主观要素;不论法条对此是否明示,这应当是转化犯成立的应有之义按照刑法的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都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定罪处罚;组织或者强迫他人卖血致人伤害的,以故意杀害罪定罪处罚对于这些转化犯的规定,学者们对此却是意见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从司法实践实际发生的情况来看,行为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持故意心态的,以转化的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完全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持过失心态的,也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显然是把结果加重犯也按照转化犯处理我国刑法对结果加重犯也按照转化犯来论处,这不仅使现有的转化犯在转化罪的主观罪过方面产生了混乱( 转化罪在罪名形式上是故意犯罪,实际上却可能根本没有故意) ,而且也使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之间的界限已无法区分因此,对于刑①肖中华:< 论转化犯》,载‘浙江社会科学》,2 0 0 0 年第3 期,第4 3 页 ②冯哲;‘转化犯之犯罪构成分析) ,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 0 0 4 年第l 期,第8 7 页一1 9 一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转化犯问题研究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必须符合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规定的基本构成条件的情况下,才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如果是过失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为宜,并且认为对这种结果加重犯,在法律尚规定法定刑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与刑讯逼供罪想象竞合的原理处理。
o 还有的学者认为,将刑讯逼供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况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杀人罪,在实际上使刑讯逼供罪形同虚设并且将刑讯逼供罪规定为转化犯,并不符合转化犯的构成要件按转化犯的特征,必须是行为人在实施某个犯罪过程中故意内容发生了变化,只是在这样情况下,才有转化的必要而刑讯逼供过程中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情况,按立法原意,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和逼取口供的目的并未发生变化,将之视为转化犯的主观条件并不存在笔者认为,转化犯要求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发生转化,也就是说行为人放弃了继续实施本罪的意图或者实施该罪的意图已经明显弱化,转化被其他的故意加以取代并外化为犯罪行为,形成另一罪,犯罪转化便实现了这里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放弃先前的犯罪意图转向实行他罪,转化罪的故意取代了本罪的故意内容如行为人先是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而后又出卖的,此即存在收买和出卖两个故意这里的“放弃”必须是自动的,符合行为人意愿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在确信能够完成本罪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决定放弃继续实施本罪,转为实施其他犯罪,由他罪的故意取代本罪的故意另一种则是在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