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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辅导:土地登记的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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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碎****木
  • 文档编号:269520849
  • 上传时间: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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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的依据权属依据为:  1、个人住宅用地:  国有土地1982年5月14日以前建立占用;集体土地1982年2月13日以前建立占用的,可以视为老宅基地,需出具村(居)委会及镇政府等相关证明;国有土地1982年5月14日至1988年12月之间建立占用;集体土地1982年2月13日至1988年12月之间建立占用的,依法需要经过县建立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批准,批件遗失的,需上述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已经经过批准建立;1988年后建立占用的,依法供应县土地治理部门批件材料,没有批件的,不得进展登记发证  2、单位用地:  (1)集体性质: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前使用的,需出具村(居)委会及镇政府等相关证明;《六十条》至1982年2月13日之间建立占用的,需供应以下中一项材料:①签定过用地协议②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展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肯定补偿的③通过购置房屋取得的④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1982年2月13日至1988年12月之间建立占用的,依法需要经过县建立部门批准,批件遗失的,需上述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已经经过批准建立;1988年12月后建立占用的,依法供应县土地治理部门批件材料,没有批件的,不得进展登记发证。

        (2)国有性质:1966年5月16日以前占用的,需出具村(居)委会及镇政府等相关证明;1966年5月16日至1982年5月13日期间占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已签订用地协议的,或已通过调换土地、安置劳力、物资支援、经济资助等形式作了补偿的,其土地全部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用地单位不符合上述状况的,土地全部权应退复原全部者;无法退还的,应当对原全部者酌情赐予补偿,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其土地全部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用地单位;1982年2月13日至1988年12月之间建立占用的,依法需要经过县建立部门批准,批件遗失的,需上述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已经经过批准建立;1988年12月后建立占用的,依法供应县土地治理部门批件材料,没有批件的,不得进展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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