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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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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I***
  • 文档编号:198712607
  • 上传时间: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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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示付款-详解 目录 1 什么是提示付款 2 提示付款的当事人[1] 3 提示付款的期限[1] 4 未提示付款的后果[1] 5 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2] 6 提示付款对付款人的效力 7 提示付款对背书人的效力 8 参考文献什么是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汇票是一种流通证券,转让汇票时无须通知付款人不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提示付款,付款人通常不能确定票据债权人是谁,付款人当然不会自动去履行其付款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为了实现其汇票权利,就必须向付款人出示其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只有提示付款,才能确定汇票的付款日期[1]提示付款的当事人[1]  提示付款的当事人指提示人和被提示人以及票据交换所  1、提示人:提示人通常指持票人持票人包括各种持票人,即记名汇票的持票人、受票人、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等;持票人,既指其本人,也可以是其委托的代理人  2、被提示人:被提示人通常指付款人和付款人的保证人  付款人是指已经承兑汇票或者设有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付款人破产、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时,分别向其破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其继承人提示付款。

        保证人是在为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保证其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保证人承担的票据债务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相同在付款人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时,持票人可向其保证人提示付款  3、票据交换所:票据交换所是指由金融机构为交换票据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以便利汇票的持票人顺利进行清算  持票人通过向其开户银行在票据交换所交换汇票的,其法律效果与其本人亲往付款人处所提示付款相同提示付款的期限[1]  提示付款的期限,是指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期限持票人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其付款,这是付款人付款的前提条件,也是各国票据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国票据法都规定,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提示期限,既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票据法的规定,也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票据法的规定;而是在总结我国汇票流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现实与可能,合理规定的具体他讲,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种提示期限: 见票即付的汇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是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是自到期日起十日  根据上述规定,持票人应当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未提示付款的后果[1]  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该提示付款之日就是该汇票到期之日,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之一即为确定该汇票的到期日;如果持票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则无从确定该汇票的到期日,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没有履行,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也难以保留  对于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如果持票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也就是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的,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也就得以实现;如果持票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付款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这样持票人履行保全追索权的手续,保留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否则,持票人的追索权便会因此丧失  持票人因故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将没有提示付款的原因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说明之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然向持票人承担付款的责任;因为持票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并不能解除作为票据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绝对付款的票据责任,除非因时效届满持票人的权利消灭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2]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提示付款对付款人的效力  (1)提示期限与付款责任在持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按期进行提示付款时,如果能够获得预期的汇票金额的支付,则全部票据关系均告结束,全体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一概解除;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而提示付款时,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须做出说明,然后请求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进行付款可以说,对于付款人或者持票人来说,持票人是否在票据法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效力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2)迟延付款责任持票人已进行提示付款与未进行提示付款,在对付款人的效力上有显著的不同。

      在持票人已进行提示付款时,如果付款人未能在当日足额付款,则自持票人提示付款之日起发生迟延付款责任,必须向持票人支付自提示付款之日起计算的迟延利息;而在持票人未进行提示付款时,则不发生付款人的迟延付款责任提示付款对背书人的效力  由于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即告解除,因而,无论持票人何时提示付款,只要付款人足额付款,背书人的责任均获解除基于这样一种情况,提示付款对于背书人的效力,仅仅表现在持票人提示付款而未获付款时,背书人发生何种责任在持票人在票据法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进行提示付款,而未获付款时,则保全了对背书人的追索权,得在追索权行使期限内,向前手背书人进行追索,而背书人则必须承担追索义务;而在持票人超过票据法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进行提示付款,而未获得付款时,则丧失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背书人无须承担追索义务当然,无论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只要持票人未进行提示付款,都不可能发生背书人的追索义务参考文献1. ↑ 1.0 1.1 1.2 1.3 时闵南.《飞钱——企业票据管理手册》[M]2. ↑ 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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