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分析】日本农协金融的早期发展概况及启示_2287.doc
6页日本农协金融的早期发展概况及启示 我们不能忘记历史,也不容许扭曲历史然而,日本对中国的意义 也不是“全盘抹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金融改革借鉴了欧美 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引进了许多成熟的制度,取得了一定进 展,但农村金融改革始终停滞不前农村金融在尝试过一些改革基本无 效后,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可能是一条捷径合作金融是国际上解决农民 生产经营资金问题的通行办法,日本农协金融是合作金融的典型代表之 一,被认为是比较成功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我国属于东亚地区,农业 以小农户生产为基础,农村情况与日本、韩国农村有较强的相似性,文 化传统也相近,台湾本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研究日本农协金融的成功 之处(由于韩国和台湾的农村金融源于日本,与日本比较相似,本文只 介绍日本农协金融概况尤其是五六十年代日本为扶植农业发展采 取的一些做法,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可能更有借鉴意义,至少可以拓宽 我国农信社改革的思路一、早期日本农协系统金融机构的组成与发展概况日本农协从组建后就抓自己的金融系统,它以独立于商业银行的方 式组织农协会员手中的剩余资金开展以农协会员为对象的信贷业务早 期日本农协系统的金融机构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各行政区的行 政长官对农协金融机构只有指导、监督,没有领导权。
),分为三个层 次它包括基层的协同组合、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中央的农林中央 金库和全国信联协会(为降低费用,提高效率,日本农协近年来改“基 层——县——中央”三级组织为“基层——中央”二级组织体系到 2000 年 4 月,已完成全国 47 个县级联合会与全国联合会的合并,农协 金融机构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农协系统的三级金融机构虽然有上下级关系,但是它们在经济上各 自独立核算、独立管理,而且它们入股的会员和业务范围也不尽相同: 基层农协金融机构——综合农协是最基层一级,包括农业协同组合、 渔业协同组合和森林协同组合,入股的是市、町、村的农民、其他居民 和团体,除了信用业务之外,他们还可以兼营保险、供销等业务这与 日本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世界各国农信社相比,是一个显著的特色中层农协金融机构——信用农业协同联合会(简称信农联),入股 的是所属各综合农协和本地区农协的县一级其他事业联合会以及非农协 的其他农业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农协团体代表大会,有 47 个机构设 于日本的都、道、府、县根据《农业协同组合法》的规定,信用农业 协同联合会不能兼营信用事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如保险、供销等其 他业务。
如有需要,必须单独设立别的联合会来办理最高农协金融机构——农林中央金库,入股的是各地农业、渔业信 用联合会、森林组合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的农林水产团体,总库设在东京,有 36 个分支机构设在大阪、札幌、名古屋、长野、广岛、鹿儿岛、 甲府、山形等地根据《农林金库法》,它除了办理存款、贷款和汇兑 业务之外,还有权力发行农林债券,吸收社会资金以供给农林债券和中 长期贷款业务使用它还被批准经营外汇业务另外,日本还有全国信联协会它是各都道府县的信用农业协同组 合联合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共同参加组成,是各地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 会的中央联络机关它通过对农协系统金融活动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提 供情报、协调关系和改进工作等方面的服务战后,日本的农协金融发展十分迅速,为日本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 展做出了很大贡献50 年代,日本农村经济还处于战后恢复阶段,对资金的需求非常 迫切日本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和辅助农协金融的发展政府加大立 法力度,强化对农协金融的依法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另一方面,日本 政府向农协组合增拨财政资金以弥补农民投资的不足,当时的农业预算 支出曾经占到国民经济总投资的 1/5,创造了一个世界纪录。
1953 年, 日本政府专门建立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向农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据统 计,当时,农协系统金融机构向农业的贷款占到 65%,对农业的恢复和 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60 年代以后,随着日本工业化进程的完成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 村资金除了满足农民和农业自身的资金需求之外,逐步出现了富余农 协金融的主要业务也随之发生了较大变化除了向农协成员发放支持农 业生产的低息贷款外,主要业务转向吸收农民和居民存款并向系统外其 他部门提供资金,帮助农民解决富余资金的出路难题,成为以提供储蓄 服务为主营业务的金融服务机构从吸收的资金数量(包括发行债券和 吸收存款)来看,农林中央金库已经成为日本最大的金融机构之一二、早期日本农协系统信贷资金的筹集与运用日本农协金融活动的主要特点是:(1)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为 农协全体成员服务;(2)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生活 水平;(3)通过信贷杠杆贯彻国家的农业政策,能代替国家发放扶植 农业贷款等日本农协系统的信用业务由基层农协、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和 农林中央金库分级负责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基层农协的信用业务根据《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农协所办的信用包括:对会员生产 生活中的资金需要发放贷款和吸收会员的活期和定期存款。
农协金融以 此两者为中心,并结合剩余资金的运用开展若干附带业务贷款原则上以会员为对象,不要担保,不以盈利为目的在资金许可又不妨碍会员 利益的前提下,基层农协也可以向非会员贷款根据《临时利率调整法》的规定,基层农协的存款利率可以高于普 通银行利率,这有利于农协金融机构吸收储蓄另外,农协金融机构遍 布农村,服务工作细致周到,也是农协储蓄发展迅速的重要原因农协 在吸收存款上一直全力以赴,采取多种措施方便群众,经常组织农协干 部和职工走访农户,坚持常年登门服务,保证群众存取方便,同时,农 协还要求会员农户把农产品的销售款和从农协分到的利润的全部或一部 分存入农协农业贷款也是基层农协的一项主要业务60 年代以前,农协主要 发放短期贷款随着资金的充裕,长期贷款的比例稳步上升农户贷款 的用途并不限于从事农业生产,只要农民需要,都可以向农协贷款大 致包括:农业周转资金、生活资金和工商业周转资金等短期贷款;生产 性的设备资金和非农业生产投资,还有消费型的房屋建设改造和耐用消 费品添置等长期贷款农协剩余资金的运用按照《农协财务处理基准令》的规定,农协 剩余资金的运用受到一定限制,可以用于以下三个方面:转存于本县的 信用农协组合联合会,以供本系统的使用;用于购买有价证券或者作金 钱信托,以求取得可靠的收益;用于同业拆借和系统外贷款。
限制的目 的在于保证农协资金的安全(二)县级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的信用业务县级信联是农协系统的中层金融机构,在基层农协和农林中央金库 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县信联以其所属会员为业务往来对象,通过办理 存款业务来调节各农协之间的资金余缺,加强对市、町、村农村金融工 作的领导信联的存款主要来自基层农协的转存款,贷款的主要对象是 基层农协以及会员农户,70 年代以后,信联对系统外的贷款呈上升趋 势(三)农林中央金库的信用业务它原本是一个半官方组织,到 1959 年金库偿还了全部政府出资, 成为纯粹的民间专业金融组织它的业务包括金库固有业务和按政府法 令规定办理的委托代理业务前者包括对会员单位的存、贷、汇兑业务 和农林债券的发行业务;后者主要是农林渔业公库的委托放款和粮食收 购款的代理支付业务金库的存款主要是县信联的转存款,利率高于一 般存款,而且还加付系统利用奖励金进口的贷款投向主要是信联,在 资金充裕的条件下,经主管大臣批准也可以向与农业有关的行业企业发 放短期贷款农林中央金库及其支库与全国信联组成了一个覆盖全国的 农协汇兑网络,为其所属团体办理汇兑业务此外,农林中央金库还经 营农林债券发放业务、委托代理业务和剩余资金利用业务等。
其经营规模已经成为日本最大的银行,成为全国最大的金融机构三、日本农协金融给我国的启示日本农协金融早期的发展历程为我国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提供了许多 有益的启示(一)要加强农村金融立法日本的金融立法相当完善,农协金融不仅受《农业协同组合法》、 《农林金库法》、《农协财务处理基准令》等涉及农协金融的专项法律 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必须遵守比较完备的金融法律的规范日本运用法 规限制农协金融资金进行投机活动,确保农协资金的安全从我国目前 的情况来看,金融法制还不够完善,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合作金融法》, 无法可依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信社的发展:管理部门几易其主;政策性亏 损无处核销;行政干预随处可见;行社脱钩接收包袱等,这些都是有力 的明证因此建议尽快出台专门的《合作金融法》,这是规范和发展农 信社的必要保障要通过立法明确农信社定位农信社是合作金融,不 是商业性金融,不是国家银行的基层组织,在金融监管、存款准备金、 存款利率和再贷款等政策等方面应与商业性金融有所区别,对农信社开 征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也应该低于商业性金融机构,日本在税收政策上规 定农协各种税收均比其他法人纳税税率低 10 个百分点左右(二)要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扶持力度农业和农村经济存在着许多先天性不足,其发展需要政府给予大力 支持。
日本政府在战后初期对农业和农村金融的扶持力度非常大,有国 家贴息贷款、县政府的无息贷款及农林渔业金库贷款等,大量财政资金 通过农协系统的金融机构源源不断地流向农村,使农协的发展具有了强 大的凝聚力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属于弱势产业,农村生产力 还相当落后,农户的经营规模小,生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影响大,不 少地方还停留在依靠手工劳动、靠天吃饭的落后水平上,利润率低,再 加上信息不对称、自我素质低等原因,单个农户在市场谈判中处于劣势 地位,对其贷款风险大我国农信社的服务对象被限定在“三农”领域, 被认定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承担着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重担 国家还特别要求,农信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这些信贷业务大多是政策性业务既然要求农信社承担如此重要的任务, 那就应该授予其承担重担的“尚方宝剑”否则农信社在市场竞争中很 难存活,更不要提做强做大为加大对农村的金融扶持力度,建议通过 立法将农信社定位为国家扶植农业的工具(三)农信社要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日本农协金融的首要目的是提高会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农协会员 享有一定的自益权和公益权农协采取多种措施方便群众,经常组织农 协干部和职工走访农户,坚持常年登门服务,保证群众存取方便,对系统内农户的存贷款利息都有不同程度的优惠。
所有这些措施都使得农协 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既保护了农户的利益,农协自身也得到了长 足的发展我国在发展合作金融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在 1951 年 5 月召开的农村金融工作会议上,我国开始按照“重点试办, 创造经验,推动全面”的方针,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到 1955 年信 用社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1955 年 9 月国家整顿和规范了农信社经 过整顿,全国 80%的信用社基本上达到了业务开展、账目清楚、民主管 理制度健全、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群众拥护五条标准由于按合作制原 则办社,在五十年代的绝大多数时间里,农信社的发展是良好的,对农 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50 年代末,由于受左的思潮影响,农 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开始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我国的农村信用社长期被 当作官办金融机构的延伸,官办色彩十分浓厚,为农民服务的意识不强, 以至许多农户得不到应该享有的金融服务另外,农信社受到行政具体 干预的次数和强度都远远高于一般金融机构一些基层政府的领导人极 力干预农信社的金融活动,利用手中掌握的组织人事权,直接干预信用 社的信贷业务,搞高息吸储和高利放贷有的地方财政实力薄弱、融资 渠道狭窄,领导人在“任期政绩”的驱动下,直接干预信用社经营行为; 或直接间接施加压力,强令信用社为其指定的先天性不足的“钓钱”项 目或濒临倒闭的企业发放贷款,致使贷款自发放之日就不具备回收的可 能。
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必须祛除农信社的官办色彩,把农信社真正 办成农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