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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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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5129033
  • 上传时间:201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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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目目 目 目 录录 录 录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 总 总 总 则 则 则 则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会员申请与程序 会员申请与程序会员申请与程序会员申请与程序 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代理业务 代理业务代理业务代理业务 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 附 附 附 附 则 则 则 则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总 总 则 则 则 则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 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 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 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黄金、白银、 铂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或其他营业机构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按照权利义务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会员和 特别会员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普通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可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 和自营类会员金融类会员可开展自营和代理业务及监管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务;综合类会员可开展自营和代理法人客户业务;自营类 会员仅限开展自营业务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吸纳特别会员特别会员包括 国际会员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类型的机构投资者 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 会员按照注册地点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会员和国际会 员国内会员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会员;国际会员是指 依法在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地区登记注 册的会员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会员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会员申请与程序会员申请与程序会员申请与程序会员申请与程序 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普通会员的机构,在满足《上海黄金交 易所章程》对会员条件的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并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三)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依法合规经营、信誉良好,近期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承诺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等费用; (八)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成为普通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的申请书申请书经法定 代表人签字的,还应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书经 授权签字人签字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授权签字人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 计报告; (四)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五)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机构,在满足《上海黄 金交易所章程》对会员条件的规定的同时,还应根据申请的会员类  型满足相应的条件,按规定提交文件 材 料具 体 依据相应业务管理 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须向交易所提交书 面 申请书 申请书 主 要包括以下内 容 : (一)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的 目 的和理 由 ; (二)书 面 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 置情况 ; (四)交易所要 求说 明的其他 情况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会员 入 会按照交易所章程规定办理,普通会员经理 事会会员管理委员会审 议后 提请理事 长 批准,特别会员 由总 经理审 议后 提请理事 长 批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交易所 收到符 合要 求 的 入 会申请 材 料 后 ,应于 30个 工作 日 内提 出 是 否 同 意入 会申请的办理 意见 如 同 意入 会申请,应于 提 出 办理 意见之日起5个 工作 日 内向申请 单位 发 出入 会通 知 书。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普通会员的 单位 自 收到 交易所 入 会通 知 书 之日起3 0个 工作 日 内,应办理 如 下事项 : (一)交纳会员资格费 : 金融类会员,资格费1 40万元人民币; 综合类会员,资格费110万元人民币;自营类会员,资格费 80万元 人民币; (二)交纳年会费 : 金融类会员,年会费 5万元人民币;综合类 会员,年会费 4万元人民币;自营类会员,年会费 3万元人民币; (三)在交易所指定的 清算 银行开设 专 用资金 账 户; (四) 参 加交易员 培训 并 取得 资格证书; (五)办理有关人员和印 鉴 的授权 手续 ; (六)其他应当办理的事项   逾 期 未 办的, 视 为自动 放弃 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新增 的普通会员、特别会员的费用 收取标 准 由 交易 所根据实际 情况另 行制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申请 单位 办理完 手续后 , 即正式取得 会员资格交 易所 颁 发会员证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 案 ,向市场 公 告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正式取得 交易所会员资格 后 ,自动 拥 有一 个 场内交 易 席位 。

      会员可向交易所书 面 申请 增 加交易 席位 会员 新增 的交易 席位 使用费按年计 算收取 (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算收取 )普通 会员为 每 年 3万元人民币 /席位 ,特别会员为 每 年 5万元人民币 /席 位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发 生 会员资格 取得 、 转让 、承 继 和 终止 等 情况 的, 交易所按规定报备中国人民银行 后 向市场 公 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会员 享 有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 履 行交易所 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普通会员的会员资格可以 转让 特别会 员的会员资格不 得转让 禁止 以承包、 出租 、 抵押 等 任何方式私 下 转让 会员资格或交易 席位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普通会员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 序转让 会员 资格或 终止 会员资格普通会员资格受 让方 应满足本办法 第九 条规 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普通会员资格 转让 的, 转让方 应提 前6 0个 工作 日 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 转让 申请书,受 让方 应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 格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文件。

      交易所对受 让方 作 初步 资格审 查后 , 由  转让方 和受 让方 签 订 《会员资格 转让协议 书》经理事会会员管理 委员会审 议 提请理事 长 批准 后履 行 转让手续 ,交易所为 转让方 和受 让方 办理会员资格 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会员资格 转让 或 终止 时,应办理 如 下事项 : (一) 解除 或全部 履 行交易合同; (二) 清 理在交易所内的全部 债 权 与债 务; (三) 退 还各 种票 据和交易所 颁 发的各 种 证件; (四)办理 专 用资金 账 户的 销 户 手续 ; (五) 退 还交易所的各 种 交易设施; (六)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会员接 到 交易所批准 转让 或 退 会的书 面 通 知后 ,必须在 30个 工 作 日 内办理完以上 手续 逾 期 未解除 或全部 履 行交易合同,交易所有权于 到 期 日 下一 个 交易 日 对 该 会员实施强制 平仓 ; 未结清与 交易所的 债 务的,交易所 将 在 清退 会员资格费 前 从会员资格费中 扣除 ,会员资格费不足以 结 清与 交易所 债 务的,交易所保 留继续追索 的权利;其他 未 办事项 由 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普通会员 存 在以下 情况之 一的,会员资格不 得 自 行 转让: (一) 由 于经 济纠纷 、违法或 犯罪 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 立案调查处 理期 间 ; (二) 涉嫌 违规, 被 交易所 立案调查 期 间 ; (三) 因 违法、违规 被 交易所 处 以通报批 评 、 暂停 交易等 处罚 不 满三 个月 的; (四) 取得 交易所会员资格 未 满一年的;   (五) 已被 交易所 取消 会员资格的; (六) 与 交易所发 生债 务 纠纷尚未了结 的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兼 并会员的法人或 与 会员合并 后新 设 立 的法人, 有 优先取得 会员资格的权利 兼 并会员的法人或 与 会员合并 后新 设 立 的法人 若 要承 继 会员资 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 出 书 面 申请,经交易所按规定程 序 审核批准 的, 方 可承 继 会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会员 存 在以下 情形之 一的,经批准,可以 取消 其 会员资格 : (一) 被 监管机构 宣布 为 “市场 禁止 进 入 者 ”的; (二) 私 下 转让 交易 席位 , 将 交易 席位 委托 给 他人管理或承包 给 他人经营的; (三)资金、人员和设施严重不足,管理 混乱 ,经 整改 无 效 的; (四) 拒 不执行会员 大 会或理事会 决议 的; (五)无 正 当理 由连续 三 个月 不 做 交易或 未 完成交易所规定的年 度交易 量 要 求 的; (六) 私 设或 参与非 法交易活动的; (七) 未 按规定缴纳年会费或其他费用的; (八) 虚 开 增值 税发 票 ; ( 九 )其他违 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 反 交 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被取消 会员资格的,交易所可自行 将 其 除名 并作 出 相应 安排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会员申请 放弃 会员资格 获 批准,或 被取消 会员资 格的,应按照本办法要 求 在规定时 间 内完成 退 会 手续 办理 手续 办 理完成的,交易所在 30个 工作 日 内向其 清退 会员资格费交易所 正  常收取 会员 退 会当年的年会费, 已 交纳的年会费不 予退 还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会员 存 在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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