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doc
15页中小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样本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 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 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 2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 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 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3 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 休息休假、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 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 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 4 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 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 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 5 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必须年 满 16 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第 6 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 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 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不得填 写任何虚假内容第 7 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 职业介绍信、 职业资格 证书、学历证、 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 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 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第 8 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 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 9 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 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第 10 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一份第 11 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 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第 12 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 章时成立并生效第 13 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 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 6 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满 6 个月不满 1年的,试用期 1 个月;合同期限满 1年不满 3年的,试用期 2个月;合同期限满 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 6 个 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第 14 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 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 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 同的第 15 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包括变更合同期限、 工 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第 16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 1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企业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 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 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 人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 19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17 条、 第 18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 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20 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 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 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 情形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 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 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 21 条 职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 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 22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职工 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 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 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第 23 条 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 金第 24 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对企业造成损失的, 职工 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企业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 行的期限,每满未履行1年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 1个月工资;不满未履行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第25条 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 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26条 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年支付 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7条 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 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第28条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 00 : 00--00 : 00,下午 00 : 00--00 : 00第29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 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第30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节 工资福利第31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第32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 书为准其中计件工资单价的计算公式:式中:G是计件单价;G a是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Gb 是当地企业平均工资; 2和 168是常数,2代表最低工资和社会平均 工资的中间值,168是月法定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T是以小时 为单位的劳动定额,即工时定额。
第 33 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 资第 34 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 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 ,职工领取 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第 35 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 次月 15 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后 5 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第 36 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 支付周期内的,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 正常劳动的, 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 员工提供了 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第 37 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企业可以要求职 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 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 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 38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 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 39 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 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第五节 社会保险第 40 条 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第 41 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