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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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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hs****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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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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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法与其她部门法的关系  基本内容  经济法与民商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经济法与民法的两者都调节经济关系,两者的某些概念、原则、制度、手段可以通用区别在于:① 民法与经济法调节的内容不同② 民法以个体权利为本位,在微观经济领域,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在宏观经济领域③ 民法与经济法的主体系列各不相似 经济法在调节经济关系时,必要时也采用行政手段但经济法与行政法又有所不同,具体体现为: ① 经济法所调节的经济关系不同于行政法所调节的行政管理关系② 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与行政法不同③ 经济管理法律关系追求的是一定经济目的与经济效益,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使得控制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也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调节经济关系,但两者也有着很大的区别:① 经济法重要是一种国家内部的法律关系,国际经济法多是跨国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② 经济法的调节方式多为综合方式,国际经济法的则多为民事方式;③ 经济法的责任方式多种多样,国际经济法的责任方式重要是民事责任方式  要点精解       1、经济法与其她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比较鉴别的问题,其更多的关系到经济法与否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在法学界就曾经有过民法与经济法的大讨论。

      如今法学界一般觉得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经济法的范畴也从“大经济法”理性回归到我们今天对经济法的理解上来2、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有着其特殊的理念、本位、调节对象,调节方式以及基本原则等内容社会本位就是其最重要的一种特性之一,基于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元构造划分,经济法在社会层面肩负起了重任,与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构成了现代性的法律体系3、经济法以其新颖性和活力形成了这样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可以用来突破法律部门之间旧有的疆界,并把从不同的老式规范、特别是从老式的商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多种原理重新组合一种整体这也是其与其她部门法相比的一种重要特性  考研复习指引经济法与其她部门法的关系前几年始终是考研命题中的热点,一般以简答题的形式浮现,重要是考察基本知识点比较困难的是某些比较边沿的题目,例如:试论述消费者权益法是经济法的一种部门这就不仅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着比较好的把握,更是要对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与其她法律部门有何种联系和区别都要有着纯熟的运用可见对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掌握是应付此类综合性较强的考题的核心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的本源分析    ------从"理论市场缺陷(机制性缺陷或功能性缺陷-不可克服)"到"现实市场的缺陷(构造性缺陷或体系性缺陷-可克服)"--经济法调节对象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法的最核心因素在于市场不灵而需要“政府权力介入”,进行适度而必要的政府干预的成果。

      进一步科学结识政府介入市场的理由——市场缺陷    市场缺陷的经济学解释涉及如下因素: (1)市场势力,即垄断 (2)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完全,即市场交易双方对交易对象所掌握的信息从决策的角度来讲不对等 (3)外部性,涉及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即市场主体的行为由于联系而必然对外界带来对其她主体或公共利益的有益或有害的影响 (4)公共物品,即有些物品基于其使用的不可独占,使该种物品在市场条件下将会变得稀缺和无效率 (5)非价值物品,即有些物品对社会来讲是有价值的,但若容许以市场的方式由个人自由地使用,将会给社会带来重大损害,如毒品 (6)收入分派不公,涉及因个人天资和能力导致的机会不平等和因财产初始分派或占有不平等而形成的不平等 很明显,以上六种市场缺陷是任何一种市场都必然发生的,只要我们放任市场自由去发展因此,从另一种角度可以这样讲,市场自由发展的成果必然是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由公平走向不公平,由高效率走向低效率这在理论上是拟定的,是任何市场合不可避免的而正是以上六种理由成了经济学家解释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的理由,也成了法学家们解释政府干预、政府权力介入经济的说法。

      但是,我们还必须做进一步的解释,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和理解,为什么不同国家对经济干预的限度不同在落后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并不存在一种统一的逻辑 对于现实的市场,是由于我们现实市场发展不完全,而使理论市场合应具有的功能得不到发挥因此,可以这样来概括现实经济活动中政府权力介入和实行政府干预的理由: (1)市场机制自身是有缺陷的,重要是六大缺陷,需要政府干预来有效消除市场的逻辑上不可避免的缺陷 (2)理论上政府干预的前提是市场充足发挥其优化选择和优化配备的功能,而现实市场是不完整的,它还不能充足发挥市场在理论上具有的优化功能,我们尚有必要通过政府的干预辅助和协助市场的成长和张扬市场的这种功能 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政府干预,正是这两种性质干预的融合并且,在不同国家这两种干预的成分并不相似干预的总量也许相等,构造也不一定相似;同步,干预的构造相似,总量也也许不同但也有相似的逻辑,就是市场发展越接近完全,逻辑市场功能发挥得越充足,后一种干预的成分就应当越少,而前一种干预的成分就应当越多,反之,则前一种干预越多,后一种干预越少要充足和对的地解释国内的政府干预,就不能不充足理解后一种政府干预的理由。

      而被我们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们所忽视的,却正是后一种市场缺陷 政府干预经济最后要反映成为立法上的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规范,因此,政府干预越多,经济法法律规范就会越多,经济法法律规范总和的构造,也因政府干预的根据、前提和出发点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构造正如国内的现实经济立法同样,就大量涉及了那种政府为了完善市场机制和增进市场成长以及弥补市场主体自身素质不够和不能充足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体现为政府干预经济的经济法规范如果不理解这一点,我们的观点就只能陈旧得如目前诸多经济法学者所持有那种,觉得国家干预应当仅限于一般所谓市场失灵的那些范畴,不应当有那么多经济法规范同样要科学理解和发展国内经济法科学,这一结识是不可缺少的,它将成为启开国内经济法学科研究更上一层楼的钥匙也只有有了这一结识,才干科学结识和理解经济法的功能,它应当涉及如下两部分的内容: (1)弥补现实市场体系不完整的缺陷,增进市场完善,增进市场机制形成和发挥,弥补市场主体素质局限性等; (2)弥补理论市场缺陷,消除市场不公,消除不合理垄断,使外部性内部化,发展公共物品,对称市场信息等      三、经济法与民法、商法及行政法的主线区别    1、从"私法"到"公法"及从"公法"到"私法"------经济法的发展及其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本质区别就私法与公法而言,有数种学说,其中重要有利益说(亦称目的说)、主体说和性质说。

      利益说觉得,保护公益者为公法,保护私益者为私法;主体说觉得,规定国家或其她公共组织的互相关系,以及公共主体与私人之间互相关系者为公法,仅规定私人及私人组织之间互相关系者为私法;性质说则又有权利关系说、统治关系说和生活关系说之分权利关系说觉得,规定不平等关系,即权利服从关系者为公法,规定平等关系,即权利务关系者为私法;统治关系说则觉得,规定国家统治发动关系者为公法,以规定非统治权发动者为私法;生活关系说觉得,规范基于公民资格而产生的公民生活关系者为公法,规范基于市民社会生活关系者为私法 但实质上,不管依哪一学说的原则,就最后囊括的法律规范而言,其范畴大体是相似的,区别并不很大例如,为保护公共利益的规范,其主体一般均有国家或公共组织,其权利关系上一般都是不平等的带有服从性质的关系,其规范的目的一般均有基于维持统治秩序的需要,也重要是公民社会中出发考虑利益关系的 因此,以综合式的原则去模糊地定义公法或私法,本质上不会影响本文讨论的科学性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观点: (1)公共利益本质上讲,是可以划分为私人利益的,也就是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本质上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一体的。

      只是由于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技术发展限度的不够所带来的限制,使我们对无法划分或划分法不清的利益,称之为公共利益例如,杀人,一般我们说它既侵害了私人利益,又侵害了公共利益但实质上,是在说,杀人既侵害了被杀者的利益,也侵害了被杀者以外众多人的利益如果能对被杀者以外的众多人的利益的侵害可以确切加以辩认的话,我们完全可以说,杀人侵害了私人利益甚至,如果所有目前称之为公共利益的利益都可以被确切划分的话,连"私人"两个字都不必要存在了由此,基于每个人的利益可以确切辨别,法律上人格的拟制也都将可以取消,至少,没有必要再以主体的不同性质去做公法或私法的划分社会契约论就成为社会原则的组合样本,不再存在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辨别 (2)基于上面的结识,我们可以这样说:随着社会技术,涉及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利益辨别技术的提高,对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划分范畴将发生变化,私人利益的范畴会越来越大,而公共利益的范畴会越来越小因此,就法律而言,我们会作出推论:随着社会自然科学技术和科学技术发展,随着利益辨别能力的发展,那种直接以保护公共利益进行的立法会越来越少但是,这只能是一条人类社会的绝对趋势性规律,是一种终结式的结论,我们还必须关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还体现出此外一种特性在影响着这个规律的具体体现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 (3)随着人类的繁衍,人类社会的发展中的联系在不断地加强,而联系的加强则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影响也在加大和加深正是联系的强化,使原本是被可以简朴看作私人利益的东西,却越来越多地变成一定范畴内群体不可分割或者难以分割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的内容也在不断地形成  因此,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范畴总量在不断的扩展,但就两者相对量来讲,究竟如何,则完全要取决于前一种趋势和后一种趋势各自发展的限度 但就过去和目前的发展来看,很显然,到目前为止,以及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重要方向仍然是,公法会相对增长较快由于联系加强带来的共同利益的形成要比技术发展给利益辨别导致的共同利益的分解速度要快而这两种趋势在立法上,就体现为现代法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两种趋势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正是联系这种趋势不断加强的成果和反映正是现代经济生活中联系的不断强化,使许多原本不会互相影响太大的各自的经济活动,目前却变成人们共同需要关怀的事了国家对于这种与群体利益直接有关,而群体中的私人个体又无法对的和高效解决的共同利益加以干预和调节就成为必然而自然的事了。

      经济法法律规范正是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成为而独立的部门法 2、从"法的本位"到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本质区别 法的本位,从利益保护的角度结识,可以指法究竟是以保护什么样的利益为主线的就民法而言,我们可以称之为个人利益本位而就经济法而言,我们一般觉得是社会利益本位和公共利益本位此处不讨论法的阶级性)而商法则有自己独立的特性,本人称之为"集团利益本位"之因此这样称谓的理由,对于我们结识经济法与民法、商法和行政法的区别是极其有用的 理由是:商人的行为最早是按民事法和民事习惯来行事的,就象一般人的交往同样,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的特殊利益使越来越多的人从事这种交易服务行为,职业化的越越势使职业中竟争越来越剧烈,而其中一种突出的特点就是:违背交易规则成了特别获利的手段,而规则的遵守者获利却越来越艰难,并由此对商业业导致破坏性的劫难,同步,也遭到了非商业者的回绝和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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