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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00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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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大米
  • 文档编号:459623516
  • 上传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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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十一 五”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 共享、信息适用、分级发布”的原则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 包括: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对各省(区、市)的公路交通出行信 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国道网等跨省域 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的集成和发布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协调或 实施所管辖区域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 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具体负责实施所管 辖路段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第五条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应与公路业务管理工作紧密结 合,按照“以管理推动服务,以服务促进管理”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 长效工作机制第二章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第六条 现阶段,公路交通出行信息主要包括:公路基础信息、 公路气象信息、公路养护施工信息、突发事件信息等四大类各级交 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公众实际 需求不断拓展信息的种类和内容。

      公路基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公路路线编号、路线名称、公路里 程、主要技术指标, 以及公路沿线主要城市与旅游景点的出入位置或 编号、安全服务设施与服务项目、公路收费站与收费标准信息等公路气象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当日及未来 48 小时的公路交通气 象信息,特别是雾、雨、雪等直接关系到公路交通安全的重大气象信 息公路养护施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近期计划实施养护或改造路段 的路线编号、路线名称、施工路段起止点、预计工期,以及交通组织 措施、安全措施等突发事件信息是指影响公路交通正常运行的自然灾害、事故灾 难、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 其内容主要包括: 事件原因、影响路段、公路受损情况,以及交通组织措施、安全措施 等第七条 公路基础信息的采集应依托“公路数据库”的维护和管 理工作完成,确保公路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公路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应按照《关于加强公路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 [2003]228 号)执行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通过不断加强 动态路况信息自动采集系统建设, 加大公路巡查力度,建立公路交通 信息员制度等多种信息米集方式,畅通渠道,保证突发事件信息及时、 准确。

      第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 单位应结合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积极与当地气象部门开展合作, 逐步建立和完善公路气象信息采集、分析、发布和处置机制第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所 管辖区域的公路交通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发布和 交换工作制度,逐步形成信息共享、反映迅速、指挥协调、调度灵活 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和应急管理工作体系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应充分利用交通政务专网、公网和高 速公路通信设施资源,大力推进信息米集、上传、交换所需要的通信 网络建设第三章 信息发布方式第十二条公路交通出行信息的发布,可借助互联网站、呼叫中 心、广播电视、车载终端、移动终端、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等多种 手段,信息内容应满足社会公众对“出行前”和“出行中”不同阶段的需 求第十三条 公路信息服务网站是社会公众“出行前”了解交通信 息的主要窗口,是交通主管部门展示辖区公路交通资源、提供信息服 务的主要平台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是交通部政府 网站的子站, 是交通部向社会提供国家高速公路、 国道等跨省域范围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建设适应本辖区公路交通特点 的公路信息服务栏目或网站,并与“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建立链接。

      第十四条 公路信息服务网站的信息查询应简单、 快捷,信息服 务内容应准确、实用,信息表达方式应形象、 直观网站服务栏目应提供以下基本功能:(一) 辖区公路电子地图展示;(二) “出发点、目的地(方式的路径查询;(三) 公路交通出行合理化建议第十五条 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是道路使用者在“出行中(了 解交通实时信息的主要窗口 是公路管理机构、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 位为道路使用者提供服务的重要手段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的建设与信息发布的原则, 应遵循以下要 求:(一) 固定标志、 标线的布设应当符合交通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 范要求,特别是在标志设置的具体位置、 布设密度、提示内容等方面, 要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的心理需求;(二) 在交通流量大的路段或交通事故易发、 多发路段布设可变 信息标志,及时向道路使用者发布道路状况、警示及诱导信息;可变信息标志不得随意关闭,或发布商业广告及其它与出行信息 无关的内容三) 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在公路交通异常路段设 置临时警示或绕行标志;(四) 在公路沿线的服务区或停车区醒目位置, 设立路线所经区 域平面交通地图,标注沿线主要城镇、旅游景点以及通达路线;有条件的服务区,可采取适用技术,提供出行信息查询服务。

      五) 充分利用收费站的便利条件,向出行者提供信息服务,并 在道路通行中断、封闭或拥堵时,向等候车辆及时通报原因及预测时 长等信息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 理单位要切实改善公路交通出行环境,积极探索与实践其它形式多样 的信息发布形式和服务内容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政府提供公益性公路交 通出行信息服务的基础上,为社会公众和客货运输企业提供更实用、 便捷的公路交通出行增值信息服务第四章监督和奖惩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 理单位应将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纳入公路管理的日常业务范 围,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的目标内容之一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辖区内公路交 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 果第二十条 对在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 发布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错误 信息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是指各级 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了满足社 会公众和客货运输企业日益增长的公路交通出行需求, 提高公路网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将所掌握或实地采集的公路交通数据和信息整 理、加工后,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向社会发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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