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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天搞定小民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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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工****
  • 文档编号:413721448
  • 上传时间:202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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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的学理分类一有名合同 = 典型合同,即由法律规定其容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说明:目前有"合同法"规定的15种合同,及"海商法"保险法"等单行法所确认的合同无名合同 = 非典型合同▲区分意义:适用规则不同:有名合同———适用法律的明确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单行法中最相类似的规定二有偿合同,即双方互为给付,取得对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即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说明:共有3类无偿合同,即赠与合同+借用合同+保证合同〔注意:可有偿或无偿的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区分意义:①有偿合同的注意义务较重,有偿合同一般适用无过错原则,如赠与人仅在成心和重大过失下致人损害才承当责任②有偿合同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要求高,无偿合同无需相对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有偿合同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三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单务合同 = 片面合同,即仅一方负担债务,对方无负担债务▲区分意义:①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才具有履行抗辩权②单务合同不存在互为给付及返还问题四诺成合同 = 不要物合同,仅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 = 要物合同,需意思表示一致 + 交付标的物 = 合同成立———说明:共有4种:定金、借用、保管、自然人间借贷、五束己合同:遵循合同的相对性,权利义务仅限双方当事人。

      涉他合同: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关系六预约: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说明:预约本身具有担保功能,预约人不履行义务的,可合并请求法院订立和履行本约本约: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区分意义:2个合同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为预约和本约七确定合同 = 实定合同,即给付的容与围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确定———说明:大局部合同为实定合同射幸合同 = 时机合同,即给付的容与围在合同订立时还未确定———说明:保险、抽奖、博彩合同等,法律未规定的均为非法▲区分意义:确定合同———等价有偿,不显失公平射幸合同———不要求等价有偿八一时的合同,即时间因素对给付无影响,合同目的因一次给付或分期给付即可实现继续性合同,即给付因时间延续而变化,合同目的需要持续给付才能实现———说明:如雇佣、劳动、仓储、合伙、供给等▲区分意义:一时的合同———一般而言,有溯及力,双方有义务恢复原状继续性合同———无溯及力,对已经经过的合同不受影响继续性合同的续期,当合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可采取默示方式延长合同期限九要式合同,即法律规定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即法律规定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说明:非典型合同都是不要式合同▲区分意义:一般要式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主要类型:"担保法"———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

      "合同法"———商业贷款、长期租赁、融资租赁、建立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知识产权类———著作权转让合同"合伙企业法"———合伙协定"保险法"———保险合同"劳动法"———劳动合同十其它:民事合同、商事合同、行政合同:以订立的主体和适用的法律规不同而进展分类合同的形式与条款问题合同形式形式明示①口头形式②其它形式:肢体语言等③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合同书 / 信件 / 数据电文〔电报、电传、电邮、 、电子数据交换〕特殊书面形式:核准登记——说明:核准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的类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商标转让批准默示①作为的默示〔推定〕,即通过实施*种行为进展意思表示②不作为的默示〔沉默〕,即以消极方式进展意思表示,无动于衷法律规定规则: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沉默表示肯定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其名义代理而不作否认的,表示肯定共同共有人知道个别共有人擅自将共有财产抵押未表示异议的,表示肯定继承开场后,继承人对于继承表示沉默的,表示肯定继承开场后,受赠人对于继承表示沉默的,表示否认第三人催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表示否认第三人催告的,无权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沉默的,表示否认当事人约定规则:除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不得单方约定沉默的法律效力,否则无效。

      法律后果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需采取一定书面形式订立,但事后双方却未按照规定或约定订立书面合同,而用口头订立的,其法律后果:原则上,合同不成立,例外情形,即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 对方表示承受→合同成立〔在量上到达一定标准〕合同条款必备条款"合"第12条规定的8大条款中,一般而言,仅当事人名称或、标的、数量为3大必备条款外,其它条款属建立性规说明:必备条款具备的,合同成立,欠缺的,合同不成立,其它条款具备与否不影响合同成立,可另行补充补正条款补充补正除3大必备条款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照以下规则处理:第一步:依"合"第61条解决:当事人协议确定→依合同有关条款确定→依交易习惯确定第二步:依"合"第61条无法解决,适用"合"第62条进展补充确定特殊条款格式条款①提供方应对格式条款中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可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②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格式条款无效"合"第52条、第53条 / 提供方免除责任情形 / 加重对方责任情形 / 排除对方权利情形解决争议条款解决争议条款种类:协商条款——说明:无排除诉权的效力调解条款——说明:无排除诉权的效力仲裁条款——说明: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涉外合同可自由选择中外仲裁机构。

      选择受诉法院条款——说明:仅当事人有权选择 + 受诉法院与合同有一定联系 + 不得违反级别、专属管辖→有效〔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选择法律适用条款——说明:仅当事人有权选择→假设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我国为统一法国家,国合同不需要选择〕条款解释一般情形:一般合同的解释规则 = 文义解释 / 整体解释 / 目的解释 / 依交易习惯解释 / 遵守老实信用原则特殊情形:同一合同适用不同合同文本的,其效力依当事人约定→ 无约定则视为同等效力〔同等效力的不同合同文本用目的解释〕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适用一般解释规则 / 依通常理解解释 / 依不利于提供方原则 / 依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依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解释要约要约条件:①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 ②向希望与之缔约的受要约人发出 + ③有订立合同目的 + ④要约的容具体、明确 + ⑤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可特定或不特定〕类型:标的、数量、价格确定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要约邀请 = 引诱要约,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类型 =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可能转化为要约〕要约撤回条件:①对尚未生效的要约有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 ②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成功撤回说明:拍卖中竞价人一经发出要约,不得撤回。

      要约生效条件:到达主义〔即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围,至于受要约人是否看到则在所不管,电子要约的则为进入特定系统为准〕效力:要约人——有承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要约期限 = 受要约人的承诺期限,其规则:要约人可自由约定,但不得违反局部法律对要约期限所做的限制规定要约撤销条件:①对已经生效但未承诺的要约又消灭其效力的表示 + ②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作出承诺之前到达→成功撤销例外情形,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间的③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作出了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要约失效要约失效的原因:①要约被拒绝②承诺期间未作出承诺的③要约被依法撤销的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⑤特殊情况:拍卖中,不断有更高的应价出现↓承诺承诺条件:①由受要约人发出 + ②原则上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③在要约的期限作出 + ④容与要约一致→承诺发出〔也可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说明者以行为作出〕③——说明:未确定期限的,以对话方式订约的应当立即作出,以非对话的形式应当在合理期限到达,否则构成迟到或迟延④——说明:允许细微变更,制止实质性的表更,但假设要约人反对或之前已表示不得做任何变更的,则均不可变更。

      承诺迟到条件:迟发,即逾期未发出 + 迟到 = 承诺无效,视为新要约→例外情形:要约人及时通知表示承受的,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承诺迟延条件:未迟发 + 迟到〔迟到原因为第三人原因导致〕 = 原则上承诺是有效的→例外情形:要约人及时通知逾期而不承受的,承诺为新要约承诺撤回条件:①对已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有阻止其生效的意思 + ②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事到达→承诺被撤回"合"第27条效力:承诺已经到达即生效,合同即成立,故不存在承诺的撤销情形承诺生效条件:到达主义〔以行为作出承诺的,作出行为时即生效〕"合"第26条效力: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合"第25条——说明:此为理论上合同成立的时间,而时间中合同成立时间以下述为准合同成立时间①承诺生效时间 = 合同成立时间"合"第25条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摁手印时 = 合同成立时间 "合"第32条〔注意:双方会签的,同时完成时 = 合同成立时间→双方异时签的,最后一方完成时间 = 合同成立时间;〕③当事人采用信件或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的时间 = 合同成立时间"合"第33条注意:在实践生活中,以②③规则为主。

      合同成立地点①承诺生效地 = 合同成立地②以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双方会签地的 = 会签地为合同成立地→异时异地签的 = 最后一方签字地为合同成立地③约定的签字地≠ 实际签章地的 ,约定签字地 = 合同成立地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模式〔如何判断成立与生效〕一类:以登记、批准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合"第44条二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合"第45条三类: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时合同生效"合"第46条①绝大多数合同,合同成立即生效"合"第44条②局部合同,合同成立时并不当即生效,符合条件的即生效——说明:一类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一类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无效三类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被追认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四类②中条件不符合的那些合同③合同成立,但不能生效——说明:附:附条件的合同:①属将来发生会发生的 + ②具有不确定性 + ③合法的 + ④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的事实→ 条件有效→附条件的合同——说明:不得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法定抵消"合"第99条、票据背书"票"第33条条件成就规则:条件成就与否,应以自然状态发生为准 当事人为自己利益而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成就。

      当事人为自己利益而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不成就注意: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别:前者的事实不确定,偶然发生,后者的事实一定发生,只是时间降临不确定;附条件与附义务的区别:前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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