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买方信贷.docx
6页平安银行国内买方信贷产品简介国内买方信贷是指由与我行签署有买方信贷协议的设备供应商(卖方企业)申请,我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设备购买商(买方企业)发放的专项贷款,供其向卖方企业购买商品国内买方信贷是围绕卖方企业开展的授信业务,一般由卖方企业提供担保或采用其他符合我行要求的担保方式产品特点卖方企业应是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型企业及国家重点发展行业中的支柱企业,主导产品市场份额大、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有发展前途,符合银行信贷投向的政策要求该项业务主要是帮助卖方扩大销售,提高市场份额,并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操作流程(1)企业向我行公司业务部门提交授信申请,并提供授信基础材料;(2)银行完成贷前调查,并根据相应流程进行授信审批,并提出授信方案;(3)根据各方协商,银行与企业及其他关联方签署授信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办妥相关手续;(4)企业申请授信出帐、使用授信;(5)贷后检查;6)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企业办理授信偿付建行通信设备买方信贷如果您的企业准备购买通信设备,我行根据通信设备生产企业(卖方企业)和您的申请,可以向您发放贷款用于购买卖方企业生产的通信设备通信设备买方信贷主要用于满足电信或广电运营企业与设备供应商在运营设备及安装测试合同项下的资金需求。
作为电信和广电运营企业,您准备购买大型邮电通信设备,已与邮电通信设备生产企业签订购销框架协议、商妥申请银行买方信贷额度,可以向建设银行申请邮电通信设备买方信贷建设银行邮电通信设备买方信贷的币种仅为人民币,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具体办理程序:1 、客户协商您与卖方企业签订购销框架协议并商妥申请银行买方信贷额度2 、提岀申请卖方企业向我行主办行提交买方信贷需求,您向我行协办行提岀买方信贷申请3 、签定协议卖方企业与我行主办行签订“买方信贷合作协议”,您、卖方企业及时与经办行(您的开户行)签订三方“买方信贷融资意向性协议”4 、落实担保我行审批同意以后,经办行与您签订有关的贷款合同并落实相关担保5 、放款经办行根据您的付款指令,将货款资金汇至卖方企业在主办行开立的账户通信设备买方信贷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您与我行协商确定农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买方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5-100:0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文号:农银发[2000]61号发布日期:2000-5-10执行日期:2000-5-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近两年来我行相继与阿尔卡特中国有限公司、摩托罗拉(中国)公司等国际大型跨国集团签署了银企全面合作协议,为其提供买方信贷业务。
为规范买方信贷业务的操作行为,加强买方信贷业务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买方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开办买方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与国际、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合作的结果,对于提高我行作为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社会声誉,优化客户结构,延伸信贷服务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各行要本着积极谨慎的态度认真做好此项工作,防止一哄而起要坚持贷款条件,严格按程序操作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不同形式的贷款担保方式,防范信贷风险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总行(信贷管理二部)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买方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农业银行与国际、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的合作,开拓信贷业务市场,有效防范信贷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积极运用买方信贷,开拓国内市场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买方信贷,是指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账户的卖方企业与买方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应卖方企业与买方企业的申请,由中国农业银行向买方企业发放贷款,仅限于购买卖方企业产品的信贷业务第三条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实行总行统一领导和协调,各级行之间纵向联动,横向配合,充分发挥农业银行系统整体功能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组织形式及职责第四条买方信贷业务按照统一领导、系统化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总行为牵头行,卖方企业所在地省级分行为主办行,买方企业所在地省级分行为协办行,买方企业所在地支行为经办行第五条总行负责制定买方信贷政策,确定支持卖方企业名单,批准对卖方企业提供总的买方信贷额度,审查、审批买方信贷项目,指导、协调各分行开展买方信贷业务,对买方信贷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研究解决买方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六条主办行负责推荐卖方企业并经总行授权与卖方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或买方信贷合作协议,审核上报卖方企业的买方信贷需求,及时了解卖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发展动态,分析银企合作关系发展态势,跟踪落实银企合作协议执行情况,主动与协办行沟通信息,向总行报告买方信贷业务执行情况第七条协办行负责所辖地区买方信贷管理,负责了解辖内买方信贷需求,落实总行下达的买方信贷计划,在总行信贷授权范围内,按程序审查审批贷款,监督并定期上报买方信贷执行情况,及时与主办行沟通信息第八条经办行负责受理买方信贷贷款申请,按信贷管理规定和转授权管理要求发放贷款,负责信贷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收回,密切与买方企业的银企合作关系,及时向省分行上报买方信贷业务执行情况。
第九条农业银行只负责对买方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买方企业与卖方企业实现其购销经济活动中所购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供货时间等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购销双方依照双方所订购销合同解决,农业银行对其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条开办买方信贷业务的批准权在总行第三章买方信贷业务的确定第十一条根据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由卖方企业提出买方信贷业务及额度需求申请,经总行审查批准后,可对其开办买方信贷业务第十二条卖方企业应是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型企业及国家重点发展行业中的支柱企业,应具备主导产品市场份额大、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有发展前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投向和信贷结构调整的要求,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经济效益好,并在农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愿与中国农业银行建立长期密切合作关系第十三条买方企业必须是符合《贷款通则》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资产负债率低于70%、经营管理好、能按期还本付息,并愿与农业银行建立合作关系的企业第四章买方信贷计划及资金配置第十四条买方信贷计划包括买方信贷总额度和买方信贷贷款年度执行计划第十五条买方信贷总额度,列入总行信贷计划第十六条买方信贷贷款年度执行计划。
根据协办行申请,在买方信贷总额度内,由总行向协办行下达买方信贷专项计划第十七条协办行要监督经办行买方信贷贷款计划使用和贷款进度,买方信贷贷款发放后,要及时报总行备案总行要掌握贷款发放进度,及时调整买方信贷项目贷款计划,监督协办行买方信贷贷款计划的执行第十八条对买方信贷的资金需求,实行优先的原则,确保买方信贷项目贷款计划的落实第十九条协办行将买方信贷贷款计划纳入协办行的资金营运计划,并随贷款计划的调整而调整第五章买方信贷业务操作程序第二十条买方企业与卖方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或框架协议,卖方企业直接向主办行提出买方信贷需求;买方企业向经办行提出买方信贷申请第二十一条主办行将卖方企业买方信贷需求报总行,由总行对协办行下达项目建议书经办行将买方企业买方信贷申请报协办行第二十二条协办行在总行下达的项目建议书中,对其授权范围内的项目依贷款程序审批并报总行审定属于总行审批权限的,由协办行将买方信贷申请及贷款调查报告报送总行,由总行组织评估和审查总行审批后,将买方信贷总额度及买方信贷年度贷款执行计划下达协办行,并同时抄送主办行第二十三条协办行接到总行的项目计划后下达到经办行,由经办行与买方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办行要认真审核买方企业与卖方企业签订的正式购销合同及主办行传来的有关单证,应买方企业要求及时将货款汇至卖方企业在主办行开立的账户,使卖方企业收到货款,做到专款专用第六章贷款管理第二十五条买方信贷贷款的发放,实行买方企业所在地农行向买方企业直接发放贷款的形式也可以实行在贷款审批完成后,由买方用户将商业汇票向指定农行申请银行承兑卖方企业可持经承兑的汇票向农行申请贴现第二十六条买方信贷贷款发放金额一般不超过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金额的70%,最高不得超过85%第二十七条买方信贷贷款期限一般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不含5年)第二十八条办理买方信贷,一般由买方企业提供担保,担保人为借款人或第三人,也可由卖方企业提供担保或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担保方式如买卖双方自愿也可由买卖双方企业对买方信贷承担双重担保,或由卖方企业对买方企业不能按时还款部分实行设备回购方式提供还款保证第二十九条买方信贷所涉及的货物(设备)必须参加保险,保险业务由买方信贷贷款承贷行代理第三十条对已批准的买方信贷,各级行必须认真对待积极落实,除客户的原因或贷款条件发生变化,确实不宜贷款外,原则上应给予贷款支持,及时发放贷款,不得借故拖延不办。
第三十一条凡是办理买方信贷业务的行,要指定专人负责买方信贷业务,各级行要建立买方信贷业务台账,按时上报报表和有关材料第三十二条对买卖双方签订虚假购销合同,或有意扩大买方信贷额度套取贷款的,一经发现,按《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工行国内买方信贷办理流程贷款流程1)买方与卖方签订购销合同并商定使用买方信贷;2)卖方向卖方银行(卖方所在地一级分行为卖方银行)提出买方信贷需求额度,并提供购销合同等有关附件;买方向经办行或买方银行(买方所在地一级分行和准一级分行)提交买方信贷申请及相关资料;3)卖方银行将卖方企业的买方信贷需求额度上报总行,总行审查同意后向买方银行下达买方信贷指导性计划;4)买方银行接到总行下达的指导性计划后,组织经办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原则在1个月内完成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和决策工作;5)经审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经办行与买方企业签订买方信贷借款合同,发放贷款;6)根据买方的付款指令,经办行将贷款汇至卖方在卖方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同时将买方信贷借款合同复印件寄至卖方银行信贷部门;7)卖方银行收到买方信贷借款合同复印件后,予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