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单独侵权致同一损害适用按份责任的例外.docx
30页论单独侵权致同一损害适用按份责任的例外目次一、 问题的提出二、 数人侵权规范、学说演变:一般规则的形成三、 一般规则与例外情形的两种模式四、 《民法典》中按份责任的例外情形五、 司法实践中按份责任的例外情形六、 结论摘 要 单独侵权不足以致全部损害时,应适用连带 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并无定论连带责任将部分侵权人不能 清偿的风险转嫁给其他侵权人,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却让 过错比例较小的侵权人承担过重的责任;按份责任可避免 过错程度与责任不相称,却将部分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风险 转移给原告这使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作为一般规则设置 例外显得必要,由此形成两种模式:连带责任为一般规则、 按份责任为例外与按份责任为一般规则、连带责任为例外 多数国家采纳前者,我国采纳后者排除政策性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我国“按份责任” 一般 规则的例外,但其适当性欠妥,司法实践将环境侵权、医 疗侵权作为例外情形有其合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侵权人的行为自由得到了更多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对单独侵权致同一损害的责任分担以“是 否足以造成''取代“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并不能由此 得出“侵权人一方自由得到保护"的结论。
因为不足以致 全部损害适用按份责任,其范围并不必然大于间接结合致 同一损害适用按份责任,存在大于、小于或等于3种可能 性从我国数人侵权责任的发展演变可以看出:以“共同 侵权''为中心发展起来的数人侵权责任体系,呈现的是连 带责任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按份责任适用范围不断萎缩的 趋势几十年来,数人侵权责任发展的目的是扩大连带责 任并为其寻找正当性,单独侵权不足以致同一损害是数人 侵权适用按份责任唯一保留的领域这与两大法系传统侵 权法连带责任的发展趋势不同,它们关于侵权连带责任的 发展模式是在既定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探寻按份责任的正 当性及其范畴,与我国侵权连带责任的发展呈现相反的发 展趋势这导致我国侵权法关于单独侵权不足以致同一损 害的责任分担模式与绝大多数国家的都不同三、一般规则与例外情形的两种模式各国对单独侵权不足以致同一损害适用责任分担的 规则可分为两种模式:连带责任为一般规则、按份责任为 例外,按份责任为一般规则、连带责任为例外一)连带责任为一般规则、按份责任为例外的模式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传统侵权法中,单独侵权 导致同一损害适用连带责任是一般规则,适用按份责任为 例外1.大陆法系主要国家。
在德国,《德国民法典》第830 条规定了共同侵权,但未提及连带责任,仅规定数人共同 实施侵权行为导致损害时,每一个侵权人均对损害负责; 第840条规定,数人对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均负有责任的, 作为连带债务人承担责任将第830条和第840条结合起 来,可得出数个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结论依德 国通说,当数个侵权人导致的损害可明确分割时,他们仅 就其加害部分承担责任;当各自加害部分无法确定时,为 保护受害人,各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德国曾尝试通过 立法在单独环境侵权中确立按份责任《德国环境责任法》 (草案)第8条曾将数侵权人侵权责任限制至各自份额, 排除数人单独侵权致同一损害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形1990 年10月,德国立法院下议院通过了该草案,但上议院删 除了第8条,任何单独侵权人都将基于该法第6节第(I) 款的因果关系被推定对受害人的全部损害负责任,不管归 咎于他的实际份额是多少因此,环境领域的数人侵权仍 遵循一般侵权规则,包括《德国民法典》第840条规定的 连带责任德国试图在连带责任一般规则之外规定例外情 形,最终未成功法国的数人侵权制度是通过判例发展起来的法国的 司法界以及理论界通常不去探讨如何理解共同侵权中的 “共同",而是将该问题转化为因果关系的问题进行讨论。
在侵权行为是数人的过错造成的,且每个人的过错都是受 害人遭受的整体损害的直接原因时,若无法确定侵权人造 成损害的相关份额,则受害人可能向任一侵权人主张全部 的损害赔偿20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连带责任遭到 批评,以“损害不可分”作为数个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理由被认为不成立在可归责原因与意外原因(如海难、 水灾等)共同导致损害的案件中,法国法院的商事法庭拒 绝对过错方追究连带责任,而仅判决其承担部分赔偿20 世纪70年代后,法国最高法院推翻按份责任的判决,再 次重申单独侵权致同一损害的数人侵权案适用连带责任, 该争点自此基本再无争议在意大利,《意大利民法典》第2055条规定了侵权 连带责任:损害事实可归责于数人的,数人应当对损害赔 偿承担连带责任这被解释为可归责于数人的损害可分时, 不适用连带责任,损害不可分时,适用连带责任意大利 在特殊领域设置了数人单独侵权致同一损害的例外情形《意大利航运法典》第484条规定:除死亡和人身损害外, 碰撞船舶各方应按照各自过错的严重性和相关后果的严 重性分别承担责任;不确定的,按均等责任赔偿意大利 侵权连带责任体系是典型的“连带责任为一般规则、按份 责任为例外”的模式。
2.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在英国,根据普通法的传统, 数人侵权被划分为共同侵权人侵权和竞合侵权人侵权,两 类侵权人都承担连带责任,数人侵权适用连带责任并未受 到很多的批评,数人单独侵权致同一损害一直适用连带责 任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会计协会曾经发起过反 对连带责任的运动,但贸易和工业部法律委员会在1996 年提交的一份有关“连带责任的可行性调研''报告中,赞 成保留该项传统规则在澳大利亚,20世纪90年代,连带责任遭受攻击, 但在1990年、1997年和1999年,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改 革委员会拒绝了按份责任1996年,澳大利亚的“英国法 委员会普通法小组"建议不改革连带责任,并给出结论说: 这基本是公平的,按份责任仅仅是从对被告的严苛转向对 原告的不公,按份责任会阻碍庭外和解加拿大的情形与 此类似,并未从根本上改革传统侵权法中的连带责任只 有《魁北克民法典》第1478条第1款规定,当损害由数 人引起时,依据每个人过错的严重程度分担责任20世纪 下半期前,美国传统侵权法遵从单独侵权致同一损害适用 连带责任的规则,各州比较过错和连带责任的改革改变了 这一局面,不少州选择不同程度地在单独侵权致同一损害 情形下适用按份责任,以改变“连带责任使份额较少的被 告对所有损害负责"带来的不公状况。
按份责任为一般规则、连带责任为例外的模式规定“数人单独侵权不足以致同一损害适用按份责任” 为一般规则,最为典型的是《民法典》第1172条从我 国侵权连带责任的发展看,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连带 责任呈不断扩大之趋势,以共同侵权为基础,共同故意、 共同过失、共同危险行为、单独侵权足以致同一损害的情 形,都适用连带责任第1172条规定单独侵权不足以致 同一损害的情形适用按份责任,成为单独侵权不足以致同 一损害责任分担的一般规则排除特殊侵权责任各章中的 政策性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服务提 供者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时对扩大的损害承担连带责 任,成为第1172条的例外情形这是典型的“单独侵权 致同一损害适用按份责任为一般规则、连带责任为例外”模式美国传统侵权法也遵从单独侵权致同一损害适用连 带责任的规则,但20世纪后半期,美国侵权法发生了大 变革,很多州首先通过立法进而通过法院判决在侵权法中 废除或者不同程度地限制连带责任的适用虽然有学者称, 对连带责任的立法修正代表了侵权法的自然进化,但是这 一变革是连带责任遭遇的重创,按份责任在很多领域已占 据重要地位美国连带责任存废之争,主要针对“单独侵 权致同一损害是否适用连带责任''这一情形,其他适用连 带责任的领域并无争议,如协同行为致害导致连带责任的 法理依据是,连带责任侵权人为所有损害负责是履行他自 己对原告的责任,并非把破产的侵权人的责任转嫁给他。
采纳按份责任为一般规则的州,选择在一些特殊领域保留 适用连带责任,形成“按份责任为一般规则、连带责任为 例外”的格局三)一般规则内部结构的剖析及设置例外的缘由确定连带责任为一般规则有两个依据:技术上难以分 割责任比例,通过证据技术也不能达到公平;给受害人以 足够的赔偿确定按份责任为一般规则也有两个依据:没 有违反单独侵权因果关系的评判规则,防止比较过失份额 较小的侵权人承担过重的责任1. 一般规则内部结构的剖析(1)正当性依据的剖析由于文化、社会背景的不 同,因此各国在对侵权行为进行规制时,相应地选择了不 同的立法模式和立法体例,侵权责任法也就担负着不同的 使命,反映着不同的价值判断,践行着不同的法的价值观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关于侵权 责任的规定体现的是个人行为自由最大化,不限制侵权责 任法保护利益的范围,是非限定性的侵权构成《德国民 法典》第823条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以“违法性"为 基础,责任构成严格,明确列举权益范围在涉及单独侵 权致同一损害是否适用连带责任这一问题上,连带责任和 按份责任同样体现着不同的价值取向连带责任以保护受害人为中心,受害人不承受部分侵 权人破产不能清偿的风险,受害人获得完全赔偿的可能性 更大。
按份责任保护了份额较小侵权人的利益,防止过错 比例较小的侵权人承担过重的责任连带责任尊重了责任 比例无法分割的客观事实,按份责任依据过错分割责任也 没有违反因果关系的规则2)利益平衡之下对两种责任的剖析侵权法学者 倡导侵权责任法的平衡保护,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与侵权 人的行为自由应予以均衡的、恰当的保护,一个国家制定 的侵权责任法只有对受害人与侵权人的保护是平衡的,才 是正义的受害人与行为人的利益平衡是侵权法的永久话 题,全面救济受害人是规制侵权法追求的价值理想连带 责任和按份责任谁更能体现利益平衡?在数个侵权人均 有赔偿能力或均无赔偿能力的情形下,受害人得以圆满赔 偿或根本无法得到赔偿,无论适用何种责任规则,结果均 无分别区别在于,部分侵权人无赔偿能力或根本无法被 找到时,两种责任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假设受害人甲为 行人,乙和丙的车辆碰撞造成甲的死亡若该种情形适用 连带责任,则乙或丙都要为甲的死亡负全部责任;若该种 情形适用按份责任,则乙和丙依据各自过错对甲的死亡负 按份责任若乙有赔偿能力,丙无赔偿能力,在连带责任 之下,乙仍然要对甲的死亡负全部责任,而在按份责任之 下,乙仅对甲的死亡负部分责任。
从甲的角度看,他基于 按份责任只能获得部分赔偿因此,在部分行为人无赔偿 能力时,连带责任的优势就凸显出来了2. 一般规则之下设置例外的原因(1) 一般规则的正当性依据都不足以保证所有情形 的公平伤害在技术上不可分以及受害人的劣势说,均不 足以成为将连带责任作为一般规则的有说服力的依据,对 连带责任正当性的解释无法让人信服就结果而言,连带 责任又加重了侵权人的责任,特别是加重了过错比例较小 的侵权人之责任最典型的案例是美国“华特迪斯尼世界 诉伍德案",陪审团将14%的过错分配给原告,将85% 的过错分配给原告的未婚夫,而将1%的过错分配给被告 华特迪斯尼世界,并让其对86%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连 带责任之不公可见一斑因此,反对保留连带责任的主要 依据是,连带责任鼓励原告向最深口袋的一方寻求全部赔 偿,而不是向对造成损害有最大因果贡献的一方寻求赔偿 在该种依据及不利结果下,在连带责任为一般规则的前提 下,寻求特殊领域适用按份责任作为例外成为不少国家侵 权法的目标之一在按份责任为一般规则的情形下,按份责任避免了“过错比例较小的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带来的不公后果, 却将部分侵权人破产的风险转嫁给受害人,对受害人保护 明显不利。
这是从对侵权人的严苛转向对无辜受害人的不 公因此,为了弥补按份责任带来的不公后果,有必要在 特殊领域保留适用连带责任作为例外2)我国按份责任为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