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商入店类渠道协议文本(律师已审核).doc
14页引入经销商合作协议甲方: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为了开拓市场,迅速提高乙方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及通信行业的管理规定,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自愿基础上,订立本合作协议书第一条: 主体1.1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享有合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编号为: 1.2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 注册登记,并享有合法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或是能独立承担相应民事和法律责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营业执照为: 1.3此协议仅确定甲方为乙方产品的经销商1.4协议的标题用词或条款内容陈述均不影响本协议订立的本意,即:乙方仅授予甲方使用其服务标识、商业形象及服务规范的特许权,甲方仅使用上述特许权销售乙方所授权经营的电信业务第二条:合同标的物2.1本协议的标的物是指乙方所提供给甲方进行本协议项目下业务的条件:A、允许甲方在 地区按本协议约定销售乙方所经营的电信业务B、本合作协议中营业场地为乙方与房屋业主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租赁场地费用,甲方承诺在完成乙方规定业务指标任务前提下入驻场地,具体营业场地位置: 。
C、乙方服务标识、商业形象、服务规范的许可使用权;2.2该合作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可备案登记清单见附件)良好,符合甲方及配件销售和代办乙方业务的用途2.3合作标的物交付及收回的验收:双方应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2.4甲方应于合作终止时,将使用的合作标的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乙方2.5 甲方交还合作标的物应当保持合作标的物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合作标的物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甲方无偿放弃,乙方有权处置 2.6甲方向乙方保证,甲方使用合作标的物作为及配件销售和代办乙方业务及发展乙方业务之用2.7 甲方向乙方保证,在合作期内,未征得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协议约定的合作标的物的用途 第三条:合同期限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签订协议第四条:合作方式4.1本协议签定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合作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及季度考核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该两项保证金不计息,双方合作终止,如甲方无违约情形,乙方将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4.2装修4.2.1甲方承担装修乙方收到合作保证金后,由甲方按照乙方相关VI标准对甲方经营的营业场地进行装修,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只有使用权,合作期满乙方享有处置权在协议期内甲方应注意妥善维护保养4.2.2乙方承担装修在甲方正式入驻前,双方根据装修清单明细,备案登记并签字确认4.3甲方每月天翼(CDMA)产品智能机机卡捆绑销售量在 部以上,全年累计销量大于 部;4.4甲方同意乙方业务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制定、调整销售、维系任务量,具体以乙方当期业务通知为准 4.5、业务指标考核:4.5.1、乙方对甲方按照月度考核,季度通算,年终评价进行考核扶植期内考核:由于甲方为新入驻渠道,乙方给予甲方三个月的扶植期,扶植期内甲方月度净增收入计划目标为 元,智能机机卡捆绑销售量月度发展量为 部扶植期结束后考核:扶植期结束后,甲方月度净增计划出账收入不低于 元,季度累计净增计划出账收入不低于 元,年度累计净增计划出账收入不低于 元。
如甲方未能完成季度累计计划净增收入目标,对于实际完成值与计划值的差额部分,乙方将从甲方季度保证金中扣除,同时甲方应补齐季度保证金,不足部分将从甲方佣金中扣除;年度进行全年任务完成统算,如年度任务完成,对已扣发部分进行二次返还,否则不予返还4.5.2甲方应服从乙方的各项与规范经营相关的管理(所有的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佣金提成办法、管理办法等材料应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应由甲方签收),甲方有责任完成甲乙双方约定的经营任务,接受乙方的动态管理和考核按考核后级别享受其相应待遇在协议履约期内,如甲方出现连续三个月无法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月度智能机销售目标 户或当季度累计净增计划出账收入低于 元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4.6 甲方应在乙方关于店面卖场化改造的前提下进行店面柜台、设备的陈列,乙方有责任指导甲方的施工,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进行店面的改造、陈列;4.7甲方为乙方的专营店面,甲方不得销售G网终端及乙方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具体以乙方现行管理规定为准),否则乙方有权按照每违规一次支付500元违约金的标准从甲方佣金中扣除4.8甲方不得参与或干预乙方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
4.9本协议的签订并不表示甲、乙双方有任何从属关系或彼此之间承担任何的连带经济责任或赔偿责任4.10乙方允许甲方在指定区域的经销,并不代表甲方已获取了乙方在该区域的唯一经销权4.11本协议的签订并不表示甲方是乙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乙方从事任何民事商事活动4.1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的任何民事或商事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4.13甲方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以其所销售的号段、乙方授权其使用的服务标识、商业形象及服务规范抵偿或设立抵押甲方所产生的债务由甲方承担,如果被判决或裁决由乙方承担,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须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4.14甲方承诺在签定本协议时,已取得合法注册的经营通讯产品业务的经营权,取得了合法的通讯终端设备准销证第五条:特许使用服务标识及商业形象5.1甲方必须在其营业场所内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5.2乙方允许甲方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乙方的服务标识及商业形象5.3甲方在其所设立的销售及营业场所开展业务促销时须经乙方许可5.4甲方必须按乙方的要求参加乙方组织的促销活动5.5甲方的服务必须遵照及执行乙方制订的统一服务规范,为确保乙方统一服务规范的落实,甲方须自配符合乙方规范要求的营业人员 名。
5.6甲方保证及时维护乙方服务标识及商业形象的良好声誉,不得进行任何有损于乙方服务标识及商业形象的行为第六条 合作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6.1 合作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含装修装饰部分)在合作期内由甲方合法使用,乙方有监督检查的权利6.2 合作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含装修装饰部分)在安装、保管、日常经营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6.3 在合作期内,因甲方责任事故致使合作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含装修装饰部分)遭受损失时,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6.4在合作期内,甲方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行乙方和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并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第七条 合作物件及其附属设施(含装修装饰部分)的损坏和毁灭7.1 甲方承担在合作期内发生的合作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含装修装饰部分)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7.2 在合作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含装修装饰部分)发生毁损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7.2.1 将合作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含装修装饰部分)复原或修复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7.2.2 更换与合作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含装修装饰部分)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7.2.3 当合作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含装修装饰部分)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甲方应按合作标的物当期市价赔偿乙方第八条:乙方义务8.1向甲方免费提供乙方开展业务所需要的相应的技术支持8.2向甲方提供乙方的公司简介、网络覆盖情况、用户入网须知、广告宣传资料、相关发票、业务单据等8.3向甲方有关销售人员免费提供电信业务知识培训,并帮助制定管理制度以确保其服务质量8.4乙方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代办费,含发展佣金、维系佣金和服务佣金,具体办法按乙方规定执行8.5甲方享有本店发展的乙方移动用户的基础话费分成,具体标准(暂定)如下:基础话费分成范围界定:扣除欠费和国际业务外的全部语音话费;扣除欠费后的点对点短信费及增值业务的月功能使用费第九条:甲方义务9.1甲方应服从乙方的各项与规范经营相关的管理,有责任完成乙方与甲方约定的相应经营任务,接受乙方的动态管理和考核按考核后级别享受其相应待遇9.2在乙方的指导下办理电信业务,销售过程中不得采取违规和违法行为,合作期限内如果由于甲方违法、违规经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
9.3保证按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开展电信业务,并必须把当天营业款项按照乙方规定期限交到乙方指定帐户上,并一周内(办理业务当天起)将用户的有关资料交付乙方,并向乙方提供相应代销费的服务发票9.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标准维系老用户9.5甲方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不得以乙方下属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9.6甲方开办电信以外的业务时,必须报乙方允许才可开办,否则,乙方有权扣除本应支付给甲方的所有的代办费及甲方的合作保证金,直至解除本协议9.7甲方保证乙方营业系统的安全性,保证按乙方规定进行营业系统操作,若甲方违反营业操作规定或因此引起用户投诉的,乙方有权对甲方按违约处理,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扣除全部合作保证金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全部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9.8保守乙方有关的商业秘密,若甲方违反本条款规定,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扣除全部合作保证金并向甲方追缴由此带来的损失9.9用户(除特别说明外,指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办理以下任一项业务(统称“入网业务”)时,甲方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协议要求登记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一)固定(含宽带,以下同)装机、移机、过户业务;(二)移动(含无线上网卡,以下同)开户、过户业务;9.10 个人用户自行办理入网业务时,甲方应当要求用户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四)外国公民护照;(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9.11单位用户委托受托人作为经办人办理入网业务时,甲方应当要求用户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二)营业执照;(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单位用户办理入网业务的,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同7.12条)和单位的授权书9.12 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业务的,除用户的有效证件外,甲方还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受托人应为个人,其身份证件应遵守第9.10条要求),并提供用户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9.13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无效的证件的,甲方不得为其办理入网业务9.14 甲方查看、核对用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