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承包协议案例.docx
37页建筑承包协议案例 篇一:建设工程协议案例分析 一、建设工程协议的内涵 案例 ××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本市×××集团企业地皮一块,准备兴建××商场分店××商场经过招标投标的形式和××建筑工程企业签署了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以后,承包人将多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计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计划,未领取施工计划许可证,必需立刻停止施工最终,城市计划管理局对发包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万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承包人所以而蒙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给赔偿 案例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协议属于经典的建设工程协议,归属于施工协议的类别,因此评判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应依相关建设工程协议的要求本案中引发当事人争议并造成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计划许可证,从而造成工程为非法工程,当事人基于此而签订的协议无正当基础,应视为无效协议依《中国建筑法》之要求,计划许可证应由建设人,即发包人办理,因此,本案中的过失在于发包方,发包方应该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先期投入、设备、材料运输费用和耗用的人工费用等项损失 二、建设工程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案例 承包人和发包人签署了物流货物堆放场地平整工程协议,要求工程按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综合价格》进行结算。
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因发包人未处理好征地问题,使承包人7台推土机无法进入场地,窝工200天,致使承包人没有按期交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口头交涉,在取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础上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协议,并约定按“冶金部广东省某厂估价标准机械化施工标准”结算工程完工结算时因为窝工问题和结算依据发生争议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负担全部窝工责任并坚持按第一次协议要求的计价依据和标准办理结算,而发包人在答辩中则要求承包人负担延期交工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一个协议有效,第二个回头交涉的协议无效,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依双方第一次签 订的协议为准 案例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怎样确定工程结算计价的依据,即当事人所签订的两份协议哪个有效依《协议法》“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相关要求,建设工程协议的有效要件之一是书面形式,而且协议的签署、变更或解除,全部必需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中的第一个协议是有效的书面协议,而第二个协议是口头交涉而产生的口头协议,并未经书面固定,属无效协议因此,法院判决第一个协议为有效协议 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案例 1994年初,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12月,该企业分别在《深圳商报》和《深圳特区报》发出招标公告,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
此公告一公布,引发不小反响,前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单位投标原告A建筑工程企业和B建筑工程企业均在投标人之列A建筑企业基于市场竞争剧烈等原因,经充足核实,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不超出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显著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开标后,B建筑工程企业投标数额为450万元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500万元最终B建筑工程企业因价格更低而中标该工程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B建筑工程企业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A建筑企业得悉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根据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协议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么做是否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标准当然,假如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它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它投标人作出赔偿本案中无串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协议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包含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引发方法的变更等)变更,是一个协议变更行为A建筑工程企业的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不应支持 假如没有出现上述的施工过程的变更(应以有效签证为准),依法律要求,经过招标投标方法签署的建筑工程协议是固定总价协议,其特征在于:经过竞争决定的总价不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原因的改变而改变,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原因涵盖,是一个高风险的承诺。
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它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此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标准的行为,组成对其 她投标人权益的侵害,因此如属实,A建筑企业的主张应予支持 四、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的关系 案例 本市A服务企业因建办公楼和B建设工程总企业签署了建筑工程承包协议其后,经A服务企业同意,B建设工程总企业分别和市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企业签署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议和建筑安装协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协议约定由C建筑设计院对A服务企业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空调及煤气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对应施工图纸和资料建筑安装协议约定由D建筑工程企业依据C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完工时依据国家相关验收要求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协议签署后,C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D建筑工程企业,D建筑企业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发包人会同相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关键是因为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C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造成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
因为设计人拒绝负担责任,B建设工程总企业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C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B建设工程总企业为共同被告,让其和C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负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中,市A服务企业是发包人,市B建设工程总企业是总承包人,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企业是分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B建设工程总企业作为总承包人应负担责任,而C建筑设计院和D建筑工程企业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负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负担责任,和分包人以和发包人没有协议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负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本案判决B建设工程总企业和C建筑设计院共同负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值得说明的是:依《协议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能够和总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协议,也能够分别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协议发包人不得将应该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能够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结果和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负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严禁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对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需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要求:“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她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需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本案中B建设工程总企业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她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严禁性要求,亦为违法行为 五、重大项目必需按要求签定协议 案例 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相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法和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署《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但协议签署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同意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
所以,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协议,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一样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协议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协议签署前未经国务院相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须同意文件,并违反国家同意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协议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关键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 案例评析 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相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同意的投资计划签订协议,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依据《协议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协议,应该根据国家要求的程序和国家同意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汇报等文件签订本案协议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署建筑协议,签署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缺乏协议成立的前提条件,协议金额也超出国家同意的投资的相关要求,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协议无效,过失方负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六、施工协议条款必需完备 案例 原告某房产开发企业和被告某建筑企业签署一施工协议,修建某一住宅小区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质量合格验收后1个月,房产开发企业发觉楼房屋顶漏水,遂要求建筑企业负责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建筑企业则以施工协议中并未要求质量确保期限,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无偿修理要求。
房产开发企业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施工协议有效,认为协议中即使并没有约定工程质量确保期限,但依建设部1993年11月16日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措施》的要求,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3年,所以本案工程交工后两个月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担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的责任故判令建筑企业应该负担无偿修理的责任 案例评析 《协议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协议的内容包含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完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给责任、拨款和结算、完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确保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本案争议的施工协议虽欠缺质量确保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协议关键义务的推行,故该协议有效因为协议中没有质量确保期的约定,故应该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其它规章确定工程质量确保期法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措施》的相关要求对欠缺条款进行补充,无疑是正确的依据该措施要求;出现的质量问题属确保期内,故认定建筑企业负担无偿修理和赔偿损失责任是正确的 八、建设工程协议包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协议 案例 ××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某市毛纺织厂地皮一块,准备兴建该商场分店。
××商场经过投标的形式和 市建筑工程企业签署了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以后,承包人将多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计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计划,未领取施工计划许可证,必需立刻停止施工最终,城市计划管理局对发包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万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承包人所以而蒙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给赔偿 案例评析 《协议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建设工程协议包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协议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协议属于经典的建设工程协议,归属于施工协议的类别,因此评判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应依相关建设工程协议的要求本案中引发当事人争议并造成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计划许可证,从而造成工程为非法工程,当事人基于此而签订的协议无正当基础,为无效协议依《中国建筑法》之要求,计划许可证应由建设人,即发包人办理,因此,本案中的过失在于发包方,发包方应该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先期投入、设备、材料运输费用等项损失 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标准 案例 2021年初,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