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doc
1页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合伙的一种划分方式这类国家的法律根据 民商分立原则,将合伙区分为民事与商事两大类,规定民事合伙由民法典规范,商事合伙由 商法典调整 民事合伙,是指以自由职业者组成的从事民事活动的合伙组织,包括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诊所等这类合伙由合伙人以自身或雇员的某种特长或技能为 他人提供民事服务商事合伙是指合伙人组成的从事生产经营等商事活动的合伙虽然有此 划分,但在不同的国家做法也有区别例如,法国比较恪守民商划分,认为民事合伙不能有 商事行为,其经营活动属非盈利性的不仅一般的民事和商事合伙,而且具有合伙性质的参 股公司、事实公司、企业联合体、经济联合体等也不能相互混淆比较典型的例子是,他们 对 60 年代出现的企业联合体的经营限制 企业联合体是企业间形成的管理与服务组织, 他们 认为这类组织是民事性质的, 不能从事商事活动, 因而在 1961 年颁布的一项法律中就限制它 只能为联合体内的企业提供信息等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虽然它也能够以联合体的名义参 与招标,但承揽的业务却必须转给联合体内的有关企业,而不得以联合体的名义组织生产加 工,也不能联合起来与其他企业进行竞争,甚至不得联合开发产品。
在德国这种区别却正在 逐步减弱, 1994 年德国制定了合伙公司法(该法于 1995 年正式生效) ,规定合伙人如果从事 民事经营活动,除可以申办一般民事合伙组织外,也可以依照合伙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民事合 伙公司, 允许从事某些商事活动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对合伙也有类似的划分 我 国法律对于民事与商事活动没有严格的划分,因而一般也不区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但在 《合伙企业法》中,由于限定了合伙企业的营利性特征,即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民事”合伙组织排除于本法调整范围以外,从而使本法事实上成为调整“商事”合伙组织 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