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机构医院合作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干细胞制剂院内质量管理指南.docx
6页医疗机构医院合作开展干细胞临床争论干细胞制剂院内质量治理指南干细胞是一种活细胞制剂,其制备需要完善的治理体 系目前,医疗机构主要承受两种模式开展干细胞临床争论, 一是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备干细胞制剂;二是与制备机构合 作,由合作机构供给干细胞制剂依据《干细胞临床争论治理方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23〕48 号〕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争论的医疗机构是干细胞制剂和临床争论质量 治理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应建立或指定干细胞临床争论质量保证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质量治理制度,加强质量治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由合作机构供给干细胞制剂开展临床争论的,医疗机构亦需对干细胞制剂制备进展质量治理和风险评估本指南适用于医疗机构依据《干细胞临床争论治理方法〔试行〕》,与制备机构合作,并由其供给干细胞制剂进展临床争论时,医疗机构对干细胞制剂的质量治理一、干细胞制剂制备机构的评估医疗机构开展干细胞临床争论所用的干细胞制剂应符 合《干细胞制剂质量把握及临床前争论指导原则》的 要求,其制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治理标准》〔 GMP〕的根本原则和相关要求在开展合作争论前,医疗机构应全面1考察制备机构的质量治理体系,并在合作中对其干细胞制剂 制备质量治理体系运行状况进展持续评估。
〔一〕评估方法合作前医疗机构应对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治理体系进展全面评估,可以聘请有阅历的专家或托付第三方进展,医 疗机构的质量受权人应作为成员参与评估合作过程中医疗机构仍应对制备机构的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治理体系运行状况进展持续评估持续评估可以与制 备机构的内审相结合,由医疗机构和制备机构的质量治理部 门共同制定内审打算,内审的内容可以是质量治理体系的全 面评估,也可以针对干细胞制剂制备过程中的重点环节进展 单项或多项内审医疗机构应催促制备机构有效整改评估中 觉察的问题,并确认整改效果,以保证干细胞制剂的质量稳 定〔二〕评估标准医疗机构对制备机构的评估应当依据《干细胞制剂质量 把握及临床前争论指导原则》和现行GMP 中有关无菌制剂的要求进展目前,相关行业协会制定的干细胞制剂制 备标准和检查手册,结合了 GMP 的要求和干细胞的特性,也可作为评估参照标准不符合要求的制备机构或持续评估仍 不符合要求的制备机构不能作为合作机构〔三〕保密对制备机构的评估,医疗机构或评估方负有保密责任 开展评估时应理解制备机构的技术保密诉求,在不影响评估 质量前提下,制备机构可以对核心技术资料实行必要的技术 保密措施,如涉及技术或商业机密,可签订保密协议。
二、干细胞制剂的院内质量治理医疗机构干细胞临床争论质量保证部门应依据干细胞制剂到达医疗机构时的状态、是否需要操作以及操作的简洁 程度等,实行相应的院内质量把握措施,包括制定操作规程 及标准,明确干细胞制剂的接收、操作、暂存、检验、放行 及其留样均应有记录,保证干细胞制剂的质量可控和可追溯〔一〕细胞运输和暂存的稳定性争论医疗机构与制备机构开展合作争论时,制备机构应完成 相关干细胞制剂运输的稳定性争论假设干细胞制剂到达医 疗机构后不能马上使用,制备机构还应开展院内暂存条件和 暂存时间验证,确保干细胞制剂使用前的质量稳定〔二〕院内干细胞制剂的操作应尽量削减在医疗机构对干细胞制剂进展再培育等影响干细胞安全性及性能的开放性和简洁性操作假设干细胞 制剂到达医疗机构后,还需进展浓缩、复苏和培育等,医疗 机构应配备与操作相应干净度要求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建立 相应的质量治理制度〔三〕干细胞制剂的接收医疗机构应建立干细胞制剂使用申请制度,建立相应的 规程,在使用干细胞制剂前应向制备机构提出细胞发运申请,填写申请单申请单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医疗机构名称、 受者相关标识信息、输注剂量和使用时间等制备机构收到 发运申请单后安排干细胞制剂的发运,并在发运前通知医疗 机构。
医疗机构应与制备机构共同制定干细胞制剂接收操作规程,指定干细胞制剂接收部门和人员,建立接收记录干 细胞制剂的接收应包括干细胞制剂及其随附文件,随附文件 至少应包括与制剂标签全都的发运单、由制备机构质量治理 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签署的干细胞制剂放行检验报告以及质量受权人签署的放行通知单接收时应核对发运申请和制 剂信息并填写接收记录,并记录运输容器的外观和温度,干 细胞制剂的外观、标签以及随附文件〔四〕干细胞制剂使用前的检验医疗机构应建立干细胞制剂使用前检验制度,在制备机 构完成放行检验的根底上,对经过运输的干细胞制剂进展确 证检验确证检验工程可依据具体状况制定,至少包括细胞 计数和细胞存活率检测应避开直接从制剂包装抽取制剂进 行检测,防止二次污染制备机构可以承受子母包装或随附 样品小包装等方法进展确证检验如承受随附样品小包装的方法,制备机构应建立干细胞制剂样品包装操作规程,保证 随附样品与制剂全都假设医疗机构内有再培育干细胞制剂等可能影响制剂质量或重引入风险因素的操作,医疗机构应建立放行检验 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对经上述操作后的制剂进展干细胞制剂 放行检验如遇自体干细胞制剂因剂量太少无法进展留样检 验的,医疗机构亦可承受定期检查方式代替干细胞制剂使用 前的检验。
〔五〕放行治理合作开展干细胞临床争论的,必要时可考虑实行干细胞 制剂“双阶段”放行治理制度,即“出制备机构”和“干细 胞使用前”的放行,分别由制备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质量受权 人负责制备机构质量受权人负责审核干细胞制剂制备过程 的记录和质量检验报告,签署放行通知单;医疗机构质量受 权人负责审核干细胞制剂接收记录、制备机构干细胞制剂放 行检验报告、制备机构放行通知单以及医疗机构使用前检验 报告,签署放行使用通知单〔六〕追溯医疗机构应与制备机构亲热合作,保证干细胞从采集、 制备、贮存、运输、临床争论及其随访的全过程可追溯干 细胞制剂使用前应进展留样假设医疗机构内有细胞复苏和 再培育等可影响干细胞制剂质量或引入风险的操作,应在上述操作完成后由医疗机构留样;除此之外,由制备机构在 干细胞制剂制备完成时留样留样时间应充分考虑制备机构 和医疗机构各自留样目的和治理的互补性,以满足干细胞制 剂质量和临床争论追溯需要医疗机构应建立干细胞临床争论的档案,将干细胞制剂 的接收、操作、暂存、检验、放行及留样记录,干细胞临床 争论记录及受者病历一并归档建立干细胞临床争论档案管 理制度及相关规程,统筹治理干细胞制剂制备记录和院内检 验、使用、随访记录。
全部资料的原始记录应做到准确、清 晰并电子备份,保存至临床争论完毕后 30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