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doc
4页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doc 18)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798-83 udc629.113.004.124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和城市道路用的国产客、货汽车(不包括专用设备和附属装置)其他汽车参照执行1一般技术要求1.1装配的零件、部件、总成和附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条件各项装备应齐全,并按原设计的装配技术条件安装允许在汽车大修中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改变某些零件、部件的设计,但其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要求注:原设计是指汽车制造厂或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改造、改装的技术文件(下同)1.2主要结构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规定由于经修理而增加的自重,不得超过原设计自重的3%1.3驾驶室、客车厢应形状正确、曲面圆顺、转角处无褶皱,蒙皮平整,无松驰、污垢及机械损伤等缺陷1.4喷漆颜色协调、均匀、光亮,漆层无裂纹、剥落、起泡、流痕、纹绉等现象不需涂漆的部位,不得有漆痕刷漆部位允许有不明显的流痕和刷纹1.5驾驶室、客车厢、货厢及翼板左右对称各对称部位离地面高度差:驾驶室、翼板、客车厢不大于10mm,货厢不大于20mm1.6座椅的形状、尺寸、座间距及调节装置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7门窗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锁止可靠,合缝匀称,不松旷风窗玻璃透明,不眩目1.8转向机构各连接部位不松旷,锁止可靠转向盘自由转动量(带转向助力器的除外),总重不小于4.5t的汽车不大于30°,总重小于4.5t的汽车不大于15°1.9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和手制动的有效行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1.10仪表、灯光、信号、标志齐全,工作正常1.11轮胎充气气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1.12限速装置应铅封1.13各部润滑应符合原设计要求1.14各部运行温度正常,各处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但润滑油、冷却水密封结合面处允许有不致形成滴状的浸渍2主要性能要求2.1发动机起动容易,在各种转速下运转正常、无异响2.2传动机构工作正常,无异响离合器接合平稳、分离彻底、操作轻便、工作可靠变速器换挡轻便、准确可靠2.3转向机构操纵轻便行驶中无跑偏、摆头现象前轮定位、最大转向角及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原设计要求2.4制动性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试行)的规定2.5汽车空载行驶初速为30 km/h滑行距离应不少于220m2.6带限速装置的汽车,以直接挡空载行驶,从初速20km/h加速到40km/h的时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汽车自重之比(马力/t) 加速时间(s) 10-15 <30 >15-20 <25 >20-25 <20 >25-50 <15 >50 <10 2.7带限速装置的汽车,以直接挡空载行驶,在经济车速下,每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值的85%,汽车走合期满后每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2.8驾驶室、客车厢不得漏水汽车在多尘路上行驶,在所有门窗都关闭的情况下,当车外空气含尘量不低于200mg/m3时,驾驶室、客车厢内的含尘量不得高于车外含尘量的25%2.9汽车噪声应符合gb1495-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的规定2.10汽车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11汽车性能测试条件见附录a(补充件)3检验规则3.1大修竣工的汽车,经检验合格,应签发合格证3.2大修竣工的汽车,应在明显部位安装铭牌,其内容包括发动机和车架号码、承修单位名称、修竣出厂年、月、日等3.3修竣的车辆,经送修与承修单位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出厂交接手续出厂合格证和有关技术资料应随车交付送修单位4保用条件承修单位对大修竣工的汽车应给予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自出厂之日起,不少于三个月或行驶里程不少于10000km。
在送修单位严格执行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保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维修质量问题,承修单位应负责包修 附 录 a测 试 条 件 ( 补 充 件 )a.1性能测试应在平坦、干燥、清洁的高级或次高级路面,长度和宽度适应测试要求,纵向坡度不大于1%的直线道路上往返进行测试数据取平均值a.2除本标准规定外其它条件参照gb1334-77《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湖南省、湖北省、天津市、上海市交通厅(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威殿萱、顾任安、游治国、徐后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