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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政法(学)的演进论其独立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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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从财政法(学)的演进论其独立性【摘要】财政法是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财政法学是不是一门相对独立的法律分支学科?这是我们从事财政法学教学和研究首先必须正视并需加以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对财政、财政理论、财政法的历史演进进行考察得出的结论认为:由现代财政问题、现代财政关系(公共经济关系)的无处不在性所决定的现代财政法的调整对象的独立性和重要性,使得财政法日益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财政法学日益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重要的法律分支学科关键词】财政 财政法 法律部门 法律学科【英文摘要】It is the first thing for us to value and solve in our teaching and researching fiscal law whether it is a relatively independent branch and science of law or not.The conclusion of mine is certain through my inspecting the evolution of finance,fiscal theory and fiscal law.And this is decided by the independence and importance of the object of modem fiscal law evolved by the modem public finance issues and public economic relationship at all times and all places.【英文关键词】(public) finance;fiscal law;branch of law;science of law财政法是规范财政行为并调整由此而产生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法学,是以财政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从法的角度研究财政问题的法律科学财政法是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财政法学是不是一门相对独立的法律分支学科?这是我们从事财政法学教学和研究首先必须正视并需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作为现代中国的法律学人,我们研究财政法学所面临和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现代财政法问题,尤其是中国现代的、迫切需要解决的财政法问题现代财政法是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规范和解决现代财政问题的法律,中国的现代财政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规范和解决中国财政问题的法律由于法律只2不过总是以一定的方式反映和总结特定时期的社会、经济生活的规律而已,所以明确财政法的时代特征,以“现代财政法”为中心,从“现代”的视角审视财政法的调整对象——财政行为、财政关系及其问题,并据以考察财政、财政理论、财政法的历史源流与发展趋势,对于我们探究财政法(学)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与法律分支学科,意义十分深远一、专制经济、集权等级国家基础之上的“家计财政”不可能引致独立的财政法(学)诞生财政,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其存在由来已久,但对其发展阶段却难以作出决然明确的划分,个中最根本的原因乃是东西方社会各国社会发展阶段的非同步性。

      但总体而言,从自国家产生以来财政发展的历史来看,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相因应,随着国家由专制集权国家、公民法治国家向现代社会法治国家的转变,财政约可分为“家计财政”、 “公共财政”和“现代公共财政”三种型态家计财政是建立在奴隶制经济、封建(领主)制经济基础之上,以专制王权(皇权)为主导、以满足统治者个人需要为特征的集权等级国家的财政形式这种专制经济、集权等级国家的特点有三:一是主体地位有等差,经济关系上存在人身依附、政治地位上存在高低贵贱;二是财产所有权尤其是土地所有权高度集中(垄断);三是财富的取得与支配(占有、使用、处分等)主要不是经交换而是凭借政治强力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国有制(也即王有制)经济和“联即国家”、 “皇帝的命令即是法律”的政治环境中,作为生产力和社会财富创造者的人民(奴隶、农奴)没有或基本上不具有独立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相反,在更多的情形下是被当作物品、当作工具、当作客体来看待的,只享有被任意剥削、被任意奴役的权利和自由;[1]而在统治者集团内部,也依血缘、姻亲、爵位和勋劳等而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凭此享有不同的经济、政治、宗法、宗教等特权。

      3在这样的经济、政治环境背景下的财政,其逻辑的必然是专制皇帝(或国王)及其分封的诸侯王、领主(或教会、或城市贵族、或行会)在其所辖的相应领域范围内可以从心所欲地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租”,或凭借政治强力取得“税”(庸、调、力役等),用以维护专制主义的、家国一体的“家天下”政权的需要这种名义上的国家财政(中国古代称为“国计”,意为国家财赋的计算和收支),除极少数用于对外防御和军备、对内安全和稳定(司法和执行权)外,其日常费用的多数是用于皇帝(国王)、诸侯王(领主等)等的个人需要所以,此时的财政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于少数统治者个人需要的“私人财政”,是掠夺性的、特殊的、实质的“私人经济”而取得这种经济力(经济资源)的法,用现代法部门的观点来看,或者可以归入“私法”民法范畴(如“租法”),或者可以视为完全以命令与服从为特征的传统行政法[2]这个时期,无论从财政学方面、[3]还是从法学方面对财政问题的研究都十分薄弱,难于自成系统,从而决定这时的财政法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应的财政法学当然也就难于成为独立的法律分支学科二、经典市场经济、公民法治国家[4]基础之上的公共财政难以使财政法(学)摆脱对行政法(学)的依从公共财政,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财政,是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与“私人经济”相对应并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公共经济”或称“公共部门经济”。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对有限的经济资源的配置是由私人经济部门(包括公司、企业、家庭和个人)依据市场规则和政府部门(也即公共经济部门,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通过公共政策选择及实施(也即公共管理行为、财务行政行为、政治行为)来共同完成的,只不过一般情况下市场(也即私人部门)对经济资源配置(经由私人的偏好选择、交易契约完成)起基础性、主体性的作用,而政府部门对经济资源的配置4则要受到市场、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非常严格的限制,只能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序进行大致而言,政府只在垄断(限制竞争导致缺乏效率、导致分配不公)、[5]公共物品、[6]外部性(外部效应)、[7]昂贵信息(信息不全、失真等)、市场不存在、经济波动等市场失灵或市场失败的地方发生作用所以,公共财政亦因此可在一定程度上视为市场选择的结果,要受到市场(配置资源范围)的约束,尽管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是法律限定、是政治妥协的结果不过,对公共财政如果作进一步划分,可以分为经典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公共财政和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现代公共财政——公共(部门)经济我们知道,在经典市场经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里,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和商品经济组织、商品经济内容的相对简单、初级,私人部门的决策被认为最富有创造力、私人经济被认为是最富有效率和成果的经济形式。

      在这样的认识的支配下,人们主张用“看不见的手”(市场)自动调节经济,而国家则被严格地限制在对经济生活的积极的不干预的“夜警”(或“守夜人”)的地位,并认为最好的政府应该是“最廉价的政府”(即收税最少的政府)对此,古典经济学有很好的阐述[8]统治西方社会、西方经济学界长达 150 多年的亚当·斯密的经典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或译为《国富论》),[9]其第五章“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就专门研究税收理论和国债理论等财政问题,其中关于国家费用列出了国防费、司法经费、公共机关费用和公共工程费用而关于公共工程是指“除上述国防及司法行政两方面所必须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外,主要为便利社会商业,促进人民教育的公共设施和工程”[10]这些国家收入所支付的费用,用现代的眼光来看主要属于购买市场所不能提供的满足公共欲望需要的“纯公共产品”的费用,此外还有一定的具有公共欲望、私人欲望兼顾的“准公共产品”的费用,但其规模总体来看并不太大亚当·斯5密的这些论断,是同其主张的政府有限职能是相适应的:政府应保护“社会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力与侵犯”(即对外防御),并且“尽可能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免受该社会中的其他社会成员的欺侮和压迫”(即对内治安)。

      总体来讲,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资产阶级所要求于国家的,只是为资本获得利润和资本积累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因此,古典学派对于国家干预经济持否定态度他们主张尽力减少国家干预,节减政府支出,减轻租税课征,还对财政经济领域中实际上存在的封建特权和垄断作了一定抨击,从理论上为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开辟道路故此,这时的国家财政,主要是为经济生活创造简单的外部环境条件的财政,称之为“公共财政”(Public finance)或“政府财政”(也即为满足公共欲望而支应政府日常所费的财务收支),较之称为“公共经济”(亦即与“私人经济”相对应的一种经济形式)更为合适因为其规模和涉及领域无论如何也无法与私人经济(更贴切的称谓笔者认为是“市民经济”)相比,[11]反映在法律领域,这时的财政观念、财政税收法律,除了英、美、法等国在宪法领域因应资产阶级人权意识的觉醒、因应国家独立(1776 年美国独立)、因应法国大革命(1789 年)的要求,特别是因应私人财产权保障的需要而有宣示性的规定,如“非经议会预算不得支出”、 “非经法律不得征税”外,在具体的财政、税收等法律制度建构方面,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本无法与此一阶段高度发达的民商法律规范、法典化制度相比。

      换言之,这一时期西方社会对经济自由的追求、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对私人利益的保障更多地是通过私法(民法、商法)的法典化来完成的,其所解决的主要是“私人”——市民间、商人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而在政治学、国家学(现在亦称“政府学”)乃至宪法学等领域中,对于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虽有洛克、卢梭等的“人民主权论”、 “公共意志论”思想的出现和传播,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国家仍多被视为高高在上的“巨灵”,王权、政府主权6不受或较少受到限制[12]相应地,此时的财政法律依然主要停留在残余的王权政治主导下的行政法体系中,[13]满足政府支出需要为原则的财政国库主义的色彩仍然相当浓厚(如官房学派的学说),对国家财政的正当性探讨不够,财政关系十分严重地植根于国家(政府) “权力关系”学说的基础之上[14]财政学淹没于经济学之中(表现为财政学仅为经济学著作中的一章),与此相应,财政法仍然难于脱离行政法的附庸地位而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财政法学亦难于成为独立的法律科学三、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法治国家[15]基础之上的现代财政(公共经济)使得财政法(学)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分支学科成为可能到了现代市场经济时期,[16]由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生产力水平的巨大提高,商品经济组织和商品经济内容的日新月异、日渐复杂,垄断的出现,使得人类社会生活的环境越来越复杂易变。

      经济工业化、人口剧增和城市化,贫富差别加大,社会矛盾丛生,从而充满了冲突、暴力、风险加之两次世界大战带来的政府支出剧增、个人人权受损等问题,使得人们对于政府职能、对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于个人人身、财产、自由保障等又有了全新的认识,进而使得对财政问题的研究、对财政法律的认识又有进一步的发展和升华突出地表现在:自从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特别是经历了 20 世纪 30 年代的西方世界经济大危机和罗斯福新政的实施以及凯恩斯 1936 年发表的《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所引发的凯恩斯革命,政府的经济活动领域和范围大为扩展过去所谓的“公共财政”(研究政府收支)越来越不能解释当代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从而开始酝酿建立一门公共经济学(Public Economics)来代替财政学,专门研究这些新问题这是财政学转向公共经济学的社会背景公共经济学认为财政应包括政府的一切经济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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