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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的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有什么条件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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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博****1
  • 文档编号:382335319
  • 上传时间: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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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店的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有什么条件要求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 第 76 条、 第 83 条规定的情形 (《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 销售假药及生产、 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2、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 以上技术职称营业场所面积在 200 平方米(含)以上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 3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4、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标准 150 平方米, 需增加一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5、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6、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 处方审核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7、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须经相应的专业培训或岗位培训,并经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试合格, 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8、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 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其它要求请参见 《广东省深圳市新开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 2006 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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