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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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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1 前言  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中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之一,有部分学者甚至把违宪审查等同于狭义的宪法监督,可见违宪审查在宪法监督中的重要地位,本所要论述的违宪审查仅仅是宪法监督的一种手段,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件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宪法秩序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一种  目前世界上主流的违宪审查模式有以下三种,一是由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英国为代表;二是由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美国为代表;三是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法国和德国是实行这种体制的典型这三种模式中以法德的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出现最晚也最为完善,目前前两种模式都在吸收法德模式中的优点,有向专门化融合的趋势而法国和德国作为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代表,两国的模式也有一定的区别,因此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又分为两类: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制和德国的宪法法院制 由于专门宪法监督机关的监督模式出现最晚,理论体系最为完备,可操作性最强,在世界范围内应用最广,而且正在被的国家所接受,因此,选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国和德国进行比较,总结这种模式的优缺点,吸取其中积极因素,可以为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改革提供宝贵的经验。

        2 法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具体比较分析  法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宪法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1789年爆发了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成为法国的宪法性件奠定了法国的宪法之路,但法国在历史上对司法机关心存戒备,因此建立了宪法委员会来实施宪法的监督工作1946年宪法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维护议会的优越地位,而1958年宪法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基本出发点则是为了维护总统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在后来的实践中,法国宪法委员会又逐步演变为平衡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机关  德国在十九世纪之前是一个松散的联邦,它的宪法制度也是几个发达本主义国家出现最晚的,但是最早的宪法法院出现在德国,19世纪德意志帝国的萨克森、法兰克福等州的宪法,曾规定设立特别的国事法院解决与宪法的适用有关的问题,可见德国一直就有建立宪法法院的传统和基础,德意志第二共和国建立“魏玛宪法”,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在1933年被希特勒废止,为德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带来的巨大的灾难二战后,德国建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维护宪法的权威  国际流行的划分标准往往把法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划为一类,可见其确实有很多相同之处,但他们作为专门宪法监督机关模式的两大代表也的确各有特点,本着重从以下几个不同点出发对此模式的两大代表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法德两国宪法监督机构的性质不同  从名称上来看,法国的宪法监督机构叫做宪法委员会,德国的宪法监督机构叫做宪法法院,两者虽然名称不同,但有很大的共性,以至有的学者说:“法国的宪法法院叫做宪法委员会我个人认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把宪法委员会称作法国的宪法法院只是一种简单的等同,而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在机构性质上就具有明显的区别,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是带有司法性质的政治协调机构,而德国的宪法法院是具有政治性质的司法机构虽然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都是以凯尔森的专门权力机关学说为理论基础,但两国由于历史背景不同,在宪法监督机构的性质上产生差别,法国由于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司法机关曾滥用司法权,极力阻挠改革和革命,因此对司法机关产生了强烈的不信任,历史传统上对司法机关一直有很强的限制,因此在宪法监督方面建立了这种带有司法性质的政治机构——宪法委员会,而德国是吸取希特勒上台后公然践踏“魏玛宪法”,最终给德国和全人类来了空前绝后的灾难的教训,意识到设立违宪审查机关的重要性,因而建立了较有权威的宪法法院  法德两国宪法监督机构性质上的不同由机构人员构成上就可窥一斑《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9人,任期9年,不得连任。

      宪法委员会每三年改选1/3,为了保证宪法委员会的中立性,宪法委员会的9名成员中,3人由共和国总统任命,3人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人由参议院议长任命除上述规定的9名成员外,历届前任共和国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终身当然成员,与其他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力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而德国1951年颁布的《联邦宪法法院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由两院组成,每院各有8名法官法官任期为12年,不得连任出任宪法法院法官的通常都是担任过或正在担任法官职务的人,或是著名的律师、法学教授等法律专家通过两国法定的规定不难看出,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由政治活动家构成,不管是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任命或是历届前任总统,都是政治活动家的身份出现在宪法委员会中,而很少有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家,而且法国宪法中对宪法委员会成员是否必须是专业法律人士也并未规定而反观德国法律规定,对宪法法院法官的职业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必须是担任过或正在担任法官职务的人,或是著名的律师、法学教授等法律专家由此可见,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际上政治职能更强一些,而德国的宪法法院则具有很强的司法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对于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地位,法国政府认为,宪法委员会“尽管具有组织形式,但并不是一个司法审判机构,它是调整公共权力运行的组织”。

      根据1962年11月6日的决定,委员会自认为是“公共权力机构活动的调整机关”,但并未明确指出这种“调整是否属于司法性质”在同年的另一份决定中作了如下明确说明:“就全民公决活动而言,宪法委员会的角色具有司法性质”,“就这些活动的组织”而言,其角色具有“咨询”性质[1]而德国的宪法法院也具有一定的政治性质,作为政治上的立宪机构,它的政治作用主要是监督国家机关,包括对法院的监督,对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监督等但其主要职能还是司法机关,它最重要的地位在于是联邦范围内的最高司法机构也是唯一适用联邦基本法的联邦法院,拥有基本法的解释权  对被审查的对象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法国的违宪审查是一种事前审查宪法委员会的一个重大职能就是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各项组织法在颁布以前,议会两院的内部规在执行以前,均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它们是否符合宪法另外,《组织法》中也规定所有关于审查法律合宪性的请求都必须在该法律公布前提出也就是说,法国的违宪审查是在法律颁布之前提出来的,一旦该法律被审查为违宪法律,随即胎死腹中,不会被颁布,换句话说,也就是法国所颁布的法律都是符合宪法的,一经颁布就不会再进行违宪审查。

        法国的事前审查制度体现了这样一种理念,即为了保证宪法的权威和宪法秩序,应当在法律等规范性件公布之前使其内容与宪法保持一致,避免与宪法不一致的法律等规范性件在公布以后的实施过程中,对宪法秩序构成侵害,同时也对公民权利和自由造成侵害这样做,虽然能够有效地避免违宪法律的颁布和实施而带来不良的影响,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关系的稳定,维护了宪法的权威,保障了宪法秩序,但是它也存在明显的缺点:一是,事前审查往往只能排除法律字面上的违宪内容,有些法律件是否违宪需要在适用过程中才能发现,事前审查缺少实践检验的条件,因此事前审查未必全面可靠;二是,事前审查对于已经生效但又违宪的法律件,除了立法机关通过修改法律或者更新法律以外,一般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三是,事先审查对象为数众多,不可能在短期内对所有的立法件等进行审查,只有在可能存在违宪性可能的情况下,才能由有关人员提议审查,所以也是不全面的;四是,事先审查有时会延误时间,影响立法的工作效率,影响法律的时效性  德国的违宪审查则是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根据《基本法》第93条第1款和第126条及《联邦宪法法院法》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至少三分之一的联邦议员对于已公布的法律,可以提请联邦宪法法院进行是否违宪的审查,而不问是否此法的实施已经造成不良后果或是否已有具体诉讼发生。

      这一规定实际上说明,德国的违宪审查既包括类似法国的事前审查制度,同时也包括违宪法律导致具体诉讼发生后的一种事后审查的权利救济这一方式能够有效的弥补以上所提到的事前审查所存在的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工作量巨大等新的问题,这一问题将在后的比较中进一步说明  违宪审查对象的具体方式不同  由于法国的违宪审查是事前审查,只就法律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进行一般的判断因此,法国的违宪审查是抽象审查,所谓“抽象的”,就是指提出审查申请不必与具体的法律纠纷有关正如前所说,法国的法律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以前,由宪法会议进行一般的合宪性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决凡是经裁决合宪的法律,就正式具备了法律效力,法院和其他机关必须遵照执行,只要法律一天没有被议会修改或者废除,就一天有效,在任何具体案件中都不再提出法律的合宪性审议而一旦被宪法会议宣布违宪,该法律就失去了法律格,根本就不可能公布实施  而德国则实行的是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所谓具体审查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就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有效的问题,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制度根据《基本法》第100条第1、2款和第126条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的规定,在所有法院所处理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一方认为某项法律违反宪法,那么法院必须中止诉讼,将案件的宪法问题提交联邦宪法法院裁定,看是否以了基本法的规定。

      这时,联邦宪法法院并不对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的研究,而只是判定有关法规的合宪性问题宪法判决作出后,提出审查的法院结束中止状态,继续具体的审判程序,依据宪法判决作出对案件的处理这一法律规定说明,德国既有在法律颁布以前对法律本身进行的抽象审查,更重要的是,当法律公布以后,有关当事人仍然可以以诉讼的形式提起对该法的违宪审查这种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很好的弥补了抽象审查的不足,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但也同样存在着工作量巨大的难题  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不同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为了同样的目的,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或由六十名国民议会议员或六十名参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可见在法国可以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相当狭窄,而且六十名国民议会议员或六十名参议员作为主体也是1974年改革之后提出的,尽管范围比较以前有所扩大,但是公民和其它组织、团体仍然被排除在主体之外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狭窄,直接影响到违宪审查的影响力,而把公民个人和其它组织、团体排除在外,也使得公民个人在受到违宪法律侵权的时候,公力救济变的遥不可及  而德国《基本法》第91条第1款规定:根据这一条款的一般意义,任何公民或法人对于任何法律或国家机关行为都有进行合宪性申请的权利,不管这一法律或行为是地公民权利的侵犯,也不管这一法律或行为的实施是否与自己有关。

      而且上中我们也提到,德国允许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就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等规范性件是否符合宪法存有疑问时,向宪法法院提出判断请求所以,德国提出违宪审查的主体相比法国就要广泛很多,能够允许认为公共权力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在穷尽了一切救济手段后,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请愿”或“宪法控诉”不过,在实践中,按照联邦宪法法院确定的原则,公民必须在“用尽”一切可能的手段而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下,联邦宪法法院才会受理案件此外,《联邦宪法法院法》还针对法律的起诉,要在法律生效一年后才能提起;起诉人也要证明基本法权利受侵犯或可能受侵犯的原因与法律的实施有关事实上,宪法控诉的成功率非常低,在至今近八万件诉讼中,胜诉率一直不足3%,而很多违宪审查的申请在联邦宪法法院预审中就被驳回,而不予受理宪法法院设有一个具有宪法申诉审判权的三人委员会,对宪法诉讼首先进行预审,“委员会有权不能接受或胜诉可能性低的理由,以一致同意的表决驳回宪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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