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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少年参审法官:现状和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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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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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国少年参审法官现状和改革    [德]马丁·保罗·瓦斯默【内容Summary】少年参审法官是德国少年刑事程序的重要参与者,他们不仅参与案件的初审活动,还会参与事实问题的上诉审活动德国的少年参审法官除了应当具备教育专长与教育经验之外,在任何审理期日活动中还要求同时有男性和女性参审法官参与尽管包括少年参审在内的德国刑事参审制度一直饱受争议,但少年参审制度除了依旧发挥着监督司法、沟通民意等普通参审制度所拥有的功能之外,尤其在教育理念和亲职教育权角度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目前,德国少年参审制度在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培训机制以及诉讼权利方面存在改革的空间Key】参审制 少年参审法官 教育理念少年刑事诉讼程序的判决经常不仅仅是由职业法官作出的,还包括平民法官,即所谓少年参审法官(Jugendschsffe)的参与参审制度是德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承重壁”以及“出口产品”德国除了约2万名职业法官以外,尚有约10万荣誉职法官(ehrenamtlicher Richter),荣誉职法官里面又有约3万7千名在刑事法庭中的参审法官即在少年法院里中除了约700名职业法官以外,还活跃着将近12000名少年参审法官。

      这个数据显示着,少年参审法官有着重要地位本文旨在对少年参审法官制度进行介绍一、参审制与少年参审制(一)参审制度概述参审制度的实践意义应该回归到其法律制度理念依据《法官法》第1条,德国审判权(die re-chtsprechende Gewalt)由职业法官和荣誉法官行使之平民法官也是德国《基本法》第101条第1款第2项所称的“法定之法官”(dergesetzliche Richter)并在整个审理期日(Hauptsverhandlung)全面地履行法官之职务,其与职业法官享有同等的话语权和独立性两者的区别在于,平民法官未受过职业教育且任职有期限此外,尽管平民法官在审理期日享有和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利,但审理期日以外的事项只能由职业法官决定第一类平民来自于能够代表普遍法感情(dasallgemeine Rechtsempfindung)的民众之中,并部署在针对成人的刑事司法之中他们索性被冠以“代表”(Schsffe)之名,与职业法官在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上具有同等的裁判权相反,自1924年起,德国就不再存在“陪审团”(Geschworene)第二类平民是利益代表(Interessenvertreter),在劳动和社会司法程序之中发挥作用。

      这种平民法官一半来自于雇主阶层;另一半来自于雇员以及被保险人阶层第三类是基于其特殊资质和经验而被任用的专业性平民(sach-kundige Laie)他们一方面在商事司法中被任用为商事法官(Handelsrichter);另一方面在少年刑事诉讼程序中被作为少年参审法官(Jugendschsffe)后者的专业性体现在,少年参审法官应当具备教育专长并有从事少年教育的经验二)少年参审法官少年参审法官除了在少年参审法庭(Jugendschoffengericht)任职以外,还在基层法院(Amtgericht)的审判组织任职后者负责审理一切不归其他少年法院管辖的未成年人和甫成年人(Heranwachsende)的罪错案件,尤其是那些预计会适用少年刑罚的案件法庭将由担任审判长的少年法官以及两名少年参审法官共同组成而任何审判期日的少年参审法官都“应当”(soll)包括一名男士和一名女士另一方面,少年刑事庭(Jugendkammer)也任用少年参审法官当少年审判庭作为第一审事实审理法院时,它管辖较为严重的或者涉案面较广的刑事案件此外,它还负责审理和裁判不服少年独任法官(Jugendrichter)或少年参审法庭所作判决的第二审上诉(Berufung)。

      少年刑事庭中的大少年审判庭(grope Jugendkammer,即管辖前述案件的第一审事实审的审判组织),由三名法官組成,即一名审判长和两名少年参审法官在(前述)上诉程序中,少年刑事庭中的小少年刑事庭(kleine Jugendkammer)也由审判长和两名少年参审法官所组成州高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和联邦最高法院分别管辖不服小少年刑事庭判决的第三审上诉以及不服大少年刑事庭裁定的控告审,他们是不会任用少年参审法官的,而是完全由职业法官组成参审法官有三种:主参审法官(Hauptschtiffe),即正式的参审法官(regularer Schoffe),其数量应该保证全年分配给每位参审法官的正常开庭天数不超过12天;辅助参审法官(Hilfsschoffe),当主参审法官去职时代行其职位,并且当遇到特殊情形时才被征召;各位参审法官(Erganzungsschoffe),从辅助参审法官中选任,他们任用于比较重大的诉讼程序中,以便遇到主参审法官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可以替换上场,并且在案件的每个审判期日中都会陪同出庭二、参审法官制度的形成(一)肇端当今的参审制度可以追溯到启蒙时期(die Aufklarung)。

      尽管历史上曾经在法院里存在过日耳曼平民法官(der Germanen Laienrichter),并在中世纪被受过训练的法律职业者所取代,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法学教育,所以这种法官依旧还是“外行人”专制时代的刑事诉讼被称之为“秘密诉讼”(Geheimprozess),因此民众对于司法是极其不信赖的1748年孟德斯鸠呼吁从公民中选拔平民代表充实法官队伍1791年法国大革命以后,这种呼吁以设置陪审团的形式实现1809年在法国占领的莱茵地区,在拿破仑的主导下,第一次在德国境内对陪审团司法予以规范当1815年普鲁士承继这一地区统治以后,陪审团法院依旧被保留下来后来,德国其他州的民众也要求引人陪审团审判1848年革命以后在德国大部分的州都建立了陪审团法庭或者像某些州则建立了参审法庭然而,由于陪审团经常反抗立法,于是普鲁士政权随即限制了陪审团的权利在萨克森和奥地利,它甚至一度被彻底取缔但是,多数民众却支持平民对司法的参与德意志帝国建立以后对此达成妥协:1877年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陪审团法庭(Ge-schworenengericht)和参审法庭(Schtiffengericht)二)少年法院时代少年法院直到20世纪才出现。

      1907年,德国人在法兰克福建立第一个少年法院第一部德国《少年法院法》则制定于1923年,其中就已经规定了在少年参审法庭中被采用的少年参审法官,但少年参审法官却不需要具备教育技能或预备性知识对此值得说明的是,当时围绕女性的少年参审法官任职资格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反对者表达最强烈的顾虑在于,女性之所以不适任少年法官工作,是因为她们“善良温柔的心”太容易被软化了支持者却认为,女性能够体谅未成年人的不幸遭遇故而立法甚至规定,少年法院必须要由一名男性和两名女性所组成但是后来的立法,却没有再保留如此强制性的要求1924年魏玛共和国在没有帝国议会参与讨论的情况下,借以“财政上的理由”(Haushaltsgrtinden)取消了所有的陪审法庭(schwurgericht)1939年的纳粹政权则废除了所有的参审法庭纳粹政权认为参审法官的“矫情慷慨”和“多愁善感”构成“对民众和国家的重大威胁”1943年《帝国少年法》(Reichsju-gendgesetz)只允许职业法官担任少年法官了三)战后时代二战以后的西德恢复重建了参审法庭,少年参审法官的根本必要性自此又被全面肯定1953年德国《少年法院法》被实质性地重修,少年参审法官应该具备教育专长并且有教育少年方面的经验。

      这种崭新的理念可以追溯到卡尔·彼得斯(Karl Peters)的思想,他反对将少年参审法官限缩在教育工作者、少年心理工作者和少年医师等职业群体此外,规则中确认女性视角,并纳入了迄今一直有效的规则,即任何审理期日“应当”要征召男性和女性参审法官最后,在州地方法院设置了少年刑事庭(Jugendka-mmer),复杂的少年案件从此不必再由基层法院来审理四)改革时期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参审制度因为所伴随的成本负荷问题而失去了青睐立法者在1993年体现了这一趋向从那时起,很多诉讼程序由独任法官审理2004年联邦议试图扭转这种价值失衡并且规定了禁止偏向性的规定(Benachteiligungsverbot)根据这种禁止性规定,任何人在承担和行使荣誉法官职务时都不得受到限制或歧视对待荣誉职法官在履职期间是要被免除一切其他任务的,也不得因为担任或履行荣誉法官职务而对其解聘此外,担任少年参审法官的任期被延长到了5年并且修改了提名规则,现如今青少年帮助事务局(Jugendhilfeausschuss)在提名时,“应该”至少提出拟选参审法官人数两倍的候选人数五)持续性的批评然而,当今学界经常有人主张废除参审制度,一些参审法官的表现也加剧了对参审制度的批判。

      总有一些参审法官被证明存在酗酒、接受贿赂或者在审判中带有偏见例如2013年柏林地方法院少年刑事庭审理的一起案件更是引发社会关注,由于参审法官明显存有偏见,在审理期日中失去了克制并且接受媒体对案件事实的采访,导致诉讼无法进行三、参审法官的功能作为“防范法官滥权和黑箱司法之防波堤”的参审制度真的过时了吗?克劳斯·傅尔克(KlausVolk)教授将参审法官参与司法称作是“19世纪社会的诗情画意”为了阐明这个问题,有必要观察参审法官,尤其是少年参审法官的功能一)普通参审法官1.对一般民众的教育功能按照传统观念,参审法官参与案件审理能够起到教育一般社会公众的功能参审法官可以教育职业法官使用能够让公众理解的语言和诉讼方式,并且增进社会大众对法律的理解参审法官引导职业法官使用更为方便理解的语言,却经常受到反对者的批评,他们认为,法言法语和法律上的诉讼技能是不可或缺的讓职业法官去使用接地气的语言会损害法律的准确性,更何况法定的诉讼术语本来就是立法所预先规定的这种观点不足为信,因为这不是要不要替代专业术语或诉讼技能的问题,而是有关如何让裁判得到理解的问题,“以人民的名义”(im Namen des Volkes)要由裁判说理和参审法官共同去分担。

      对公众教育的效果”在今天也遭受抨击,有人认为借助参审法官教化民众所肩负的公众利益以及相关的意义如今已经非常薄弱了,以至于参审法官已经起不到“沟通司法和民众之间的纽带”作用了这种批评同样值得商榷,制度原先承载的公众利益式微不应该认为是制度的恶兆,恰好应该是吉兆!因为这恰好表明,公众对司法审判整体上是满意的,审判已经不再是统治者的工具了2.监督功能传统上认为参审法官具有重要的控制功能参审法官不仅仅应当去监督职业法官是否是独立的,还应该去监督职业法官的裁判是否是公正的而且借助于参审法官的参与,司法权不至于曲高和寡,防止法官疏离于社会而形成“国中国”,即控制独立性的程度1)对司法独立性的监督流传甚广的一种说法是,监督法官的独立性如今已经没有必要了,因为法官独立已经得到了宪法的保障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存在瑕疵而且参审法官面对外界的影响时更没抵御性这种观点也不值得认同,当今司法独立没有明显的瑕疵不应该成为责怪使用参审法官的理由,参审法官的使用构成一种平衡的力量并且对司法独立能够起到正面作用2)对裁判品质的监督相反,用参审法官防范不公正的裁判的必要性也被质疑,由于欠缺法律知识,参审法官没有能力去监督职业法官,“要参审法官去申明他压根就不知道的法律,毋宁是不可能实现的苛求”。

      而且,仅有1%到2%的裁判是受到了参审法官影响的再一次地强调,影响程度低恰恰是好的现象,因为它表明参审法官在其参与的几乎所有的案件中,都没有感觉到“不公正之处”此外,这也能表明,参审制度避免了明显的误判3)对法官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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