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命权、健康权、民事纠纷的案由确定-健康权-.docx
2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生命权、健康权、民事纠纷的案由确定-健康权- 2008年《规定》在人格权纠纷项下列举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7个第四级案由 考虑到这些纠纷类型不仅仅侵害人格权,往往还侵害了财产权,加之《侵权责任法》已经将相关侵权责任类型化,故修改后的《规定》删去了这7个第四级案由,将其分别归于后续的案由体系中 长期以来,我国审判实践中一般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规定》弃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考虑有二: 1、一是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损害赔偿只是承担侵权责任方式的一种方式,单就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除了赔偿损失以外,还可能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多种方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显然不能涵盖以上各种责任方式; 2、二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人身二字,易与人格权、身份权的上位概念人身权之人身二字相混淆。
今后的审判实践中,从规范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司法统计科学性、准确性出发,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统一适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停止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关于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与其他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 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项下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还有,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上海市静安区免费咨询律师:常连芝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公众号 相关阅读: 生命权、健康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 1、《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更多]第 2 页 共 2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