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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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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533569542
  • 上传时间: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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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情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疫情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疫情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2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疫情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

      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第二十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_年3月1日起施行 疫情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 第三条凡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机关服务中心为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机关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科室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事科、工会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六条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保洁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联系和监督工作,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七条各科室内(公共部位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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