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ppt
62页《消防法》要义《消防法》要义¡今天讲三个方面的内容:今天讲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消防法基础知识一、消防法基础知识¡二、《消防法》的主要内容二、《消防法》的主要内容¡三、消防执法行为三、消防执法行为一、消防法基础知识一、消防法基础知识(一)法的基本概念(一)法的基本概念¡1、我国法的渊源¡⑴宪法¡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定 全国人大有权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⑵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国家主席令公布¡⑶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令公布¡⑷地方性法规¡省及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常委会公告公布¡⑸地方政府规章¡省及较大市政府制定 政府令公布¡⑹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 部门令公布¡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 州、盟)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2、法的适用规则¡⑴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②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③省地方政府规章>较大市地方政府规章;¡④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在各自适用范围内有效¡⑵⑵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⑶⑶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关于法的溯及力关于法的溯及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二)消防立法概况(二)消防立法概况¡消防法律法规体系防法律法规体系¡ 以以《《消消防防法法》》为为核核心心,,以以消消防防行行政政法法规规、、地地方方性性法法规规、、各各类类消消防防规规章章、、消消防防技技术术标标准准以以及及其其他他规规范范性性文文件件为为主主干干,,以以涉涉及及消消防防的的有有关关法法律律法法规规为为重重要要补补充充的的消消防防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体系¡1、法律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消防法》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74条。
¡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消防管理的内容¡2、行政法规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令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44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63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55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58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505号)¡3、地方性法规3、地方性法规((省及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常委会公告公布))¡ 《山东省消防条例》, 1998年1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现在正在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消防工作经验和研究解决的突出问题,对其进行再次修订目前正在省政府法制办论证¡ 此外,较大市的地方性消防法规还有: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4、部门规章4、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 部门令公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等九部门令第109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5、地方政府规章5、地方政府规章((省及较大市政府制定 政府令公布))¡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山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9号)二、《消防法》的主要内容(一)一般规定(一)一般规定¡1、基本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2、基本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3、基本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4、基本力量: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5、基本义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及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二)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二)政府消防工作职责¡领导体制: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
¡1 1、纳入发展规划:、纳入发展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2 2、消防规划建设:、消防规划建设: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建设)¡3 3、、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4 4、重大问题、重大问题协调:协调:涉及易燃易爆场所设置、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支援灭火和统一指挥应急救援¡5 5、、消防组织建设:消防组织建设: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6 6、、应急机制建设:应急机制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工作¡7 7、消防工作督查:、消防工作督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 8、消防、消防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9 9、重大停产停业决定:、重大停产停业决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由政府依法决定(三)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三)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职责¡1 1、消防监督管理体制、消防监督管理体制¡⑴消防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⑵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⑶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⑷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2 2、相关部门职责、相关部门职责¡⑴施工许可前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工程审批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⑵消防安全检查: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⑶消防产品质量检查:质监、工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等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四)社会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四)社会消防安全保障体系¡1 1、多层化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多层化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⑴基本消防安全职责: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都应履行的七项职责(第16条)¡⑵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重点单位还应履行四项职责(第17条第二款)¡⑶共用共管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各自职责,落实统一管理(第18条)¡⑷大型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职责(第39条)¡2 2、多元化的消防宣传教育主体、多元化的消防宣传教育主体 (第6条)¡⑴组织者:各级人民政府¡⑵实施者:¡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社会单位¡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教育、人力资源、民政、文化、住建、广电、安监、旅游等政府部门(公安部109号令)¡③新闻、广播、电视、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等公共机构¡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 ¡⑶协助者:村委会、居委会¡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3、多样化的社会消防服务体系3、多样化的社会消防服务体系¡⑴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第7条)¡⑵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33条)¡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34条)¡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委会、居委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第41条)¡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三、消防执法行为(一)消防行政许可(一)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外部行为(对社会实施管理)¡※基本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决定的内容是准予和不予许可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适用范围:公安部106号令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法律后果:依法应经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依法应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适用范围: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法律后果: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向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适用范围: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电气防火检测机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等(不包括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消防安全技能培训机构)¡●实施许可的主体:目前正在制定《消防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消防条例》,初定由总队颁发资质证书(二)消防行政检查(二)消防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基于职权,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了解的行为¡※行政检查是事中或事后的行政行为¡※基本程序是亮明身份、说明理由、实施检查、作出记录。
¡※行政检查的内容是被检查对象是否守法¡※对于检查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应作出相应的事实认定并依法给予处理¡1、建设工程备案抽查1、建设工程备案抽查¡●适用范围:公安部106号令规定的中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和非特殊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建设单位报送备案,消防机构从备案的建设工程中随机选定进行抽查无备案即无抽查¡●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抽查不合格的,已经施工的应停止施工;竣工工程已经投入使用的,应停止使用¡2、消防监督检查2、消防监督检查¡●适用范围: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实施主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法律后果: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通知或依法直接给予处罚¡●当前问题:消防监督检查形式分类不严谨、不科学,导致执法效率不高¡3、消防产品质量检查3、消防产品质量检查¡●市场准入制度:消防产品实行以强制性认证为主、以技术鉴定为辅的¡●检查权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法律后果:发现消防产品不合格的,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通报质监、工商部门查处生产商、销售商。
¡4、火灾事故调查4、火灾事故调查¡●主要任务: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追究火灾责任¡●调查程序: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法律后果: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行政案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或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当前问题:对火灾导致的民事纠纷关注不足,调查程序和证据收集有瑕疵,导致上访案件比较多(三)消防行政处罚(三)消防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是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的对象是违法行为及其实施者,而不是违法的后果¡※基本程序是:除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外,一般按照受案、调查、告知、决定的程序实施对于对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处罚,须在告知程序后加入听证程序¡●适用依据:当前主要是《消防法》第58条至69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也有部分条款可以适用¡●处罚种类:①警告;②罚款(最高30万元);③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④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⑤拘留(最高15天)¡●实施主体:一般为支队、大队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时为主管公安机关,重大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时报政府决定。
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新消防法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并且增加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罚款幅度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执法、预防和减少消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自由裁量问题:省厅印发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公通[2010]174号),对常见的九类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考虑因素:裁量基准以违法行为的影响面积作为基础因素,以场所性质、违法程度、管理成效、主观态度、形势政策等作为调节因素¡※裁量目标:保证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维护消防监督管理秩序;规范行政处罚权力运作(四)消防行政强制(四)消防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又分为紧急情况下的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中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用时在程序上要慎之又慎¡1、行政强制措施1、行政强制措施¡⑴临时查封¡▲条件:有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范围:对危险部位或场所查封¡▲程序:适用公安部106号令的规定¡⑵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封闭火灾现场、传唤、强制检查、扣押、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都属于在调查中使用的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执行2、行政强制执行¡⑴强制拆除或清除¡依照《消防法》第60条责令改正,但相对人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清除。
¡⑵查封¡依照《消防法》第58、61、65条责令“三停”,但相对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予以查封¡⑶其他行政强制执行¡划拨罚款和滞纳金,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大家共勉!与大家共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