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docx
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202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进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举行创办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细致规划;细致规划分为操纵性细致规划和修建性细致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和统筹城乡进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进展、环境友好、资源俭约和先规划后创办的原那么,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根基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养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提防养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着力养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好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贯穿 第六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举行论证、协调、审议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受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受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将其行政处置权嘱托有关执法机构行使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实行分级编制和分级审批制度;城乡规划的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创办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创办用地规划许可、创办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创办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和创办工程选址、创办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放线验线、根基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等规划工作制度。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创办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按照规划管理 第十条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实时向社会公布创办工程的规划许可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创办行为的结果应实时向社会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视检查,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观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观法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创办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实时受理并查处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开展规划研究,激励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创办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视管理的效能 其次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三条 本市的城乡总体规划分为市城乡总体规划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市域范围,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为制定依据;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该区县(自治县)域范围,以市城乡总体规划为制定依据 城乡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乡村创办用地和人口规模;城乡规划创办用地、重大根基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遏止、限制和适合创办的地域范围及各类专项规划等 第十四条 主城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应制定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区外的镇,应制定镇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是否制定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乡总体规划及其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主城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和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审议观法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上报审批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审议观法和根据审议观法修改规划的处境一并报送 第十六条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还应对更长远的进展作出预料性安置 第十七条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涉及遏止和限制创办的地域范围,规划创办用地规模、根基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养护等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举行其他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完善的概括手段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规划区内的城镇创办用地应制定操纵性细致规划,操纵性细致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制定操纵性细致规划应包括地下空间的规划内容 主城区的操纵性细致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操纵性细致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操纵性细致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经依法批准的操纵性细致规划中确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根基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因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的,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理由规划审批机关认为确需修改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举行修改操纵性细致规划其他一般技术性内容的概括手段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