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标准.doc
15页ICSDB510100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DB 510100/T 150 — 2015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2015-05-08 发布2015 - 05 - 08 实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 II1 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用房功能分类 15 建设要求 35.1 基本要求 35.2 功能分类要求 45.3 各功能房面积占比 46 标识 66.1 标识设计、设置及管理 66.2 标识图样 77 管理与维护 77.1 管理 77.2 维护 8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标识图样 9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市民政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昌川、江维、黄小宇、梁秋蓉、任雁、李茂春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社区用房的术语定义、分类、建设要求、标识、管理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的城市(镇)社区、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T 15566.1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6住宅设计规范GB 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368住宅建筑规范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GB/T 50908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CJJ 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JGJ 67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67-2014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3术语和定义3.1社区用房服务、活动社区开展民主自治、 服务管理和各类活动的用房,包括具有产权或使用权的社区办公、和辅助用房4用房功能分类社区用房按使用功能不同分为办公用房、服务用房、活动用房和辅助用房,其中:a) 城市(镇)社区用房各功能分类详见表 1;b) 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各功能分类详见表 2表1城市(镇)社区用房功能分类序号用房分类设置内容设置功能备注1社区党组织办公室社区党组织工作可合并设置2办公用房社区居委会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工作、社区议事会工作等3社区警务室社区治安管理等应设置在一楼4社区档案室社区各类档案存放保管5社区综合服务厅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计生服务等宜设置在一楼6民事调解服务室调解社区民间纠纷可合并设置7服务用房法律援助服务室社区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8助残服务室社区残疾人帮扶、康复等可合并设置,宜设置在一9老年服务室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助老服务楼10会议室居民参事议事、培训学习、居委会活动等可合并设置11阅览室报刊杂志、电子读物阅览场所12社会组织活动室社区志愿者、社会组织工作场所13活动用房多功能活动室社区居民开展各种活动场所14青少年活动室社区青少年课余活动场所可合并设置15老年活动室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16党员活动室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17辅助用房公共卫生间社区用房配套的公用厕所等18公共物品管理室社区防灾物品、慈善捐赠物品等管理用房表2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功能分类序号用房分类设置内容设置功能备注1社区党组织办公室社区党组织工作可合并设置2办公用房社区居委会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工作、社区议事会工作等3社区警务室社区治安管理等应设置在一楼4社区档案室社区各类档案存放保管5社区综合服务厅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宜设置在一楼6民事调解服务室调解社区民间纠纷等可合并设置7服务用房法律援助服务室社区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8助残服务室为社区残疾人提供帮扶服务等可合并设置,宜设置9老年服务室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助老服务等在一楼10卫生服务站卫生、计生、保健服务等有条件时表2 (续)序号用房分类设置内容设置功能备注11活动用房会议室居民参事议事、培训学习、居民活动等可合并设置12阅览室报刊杂志、电子读物阅览场所13社会组织活动室社区志愿者、社会组织工作场所14多功能活动室社区居民开展各种活动场所15青少年活动室社区青少年课余活动场所可合并设置16老年活动室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17党员活动室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18辅助用房公共卫生间社区用房配套的公用厕所等19公共物品管理室社区防灾物品、慈善捐赠物品管理用房5建设要求5.1 基本要求5.1.1 社区用房选址与布局应符合建标 167-2014第四章的规定。
5.1.2 社区用房建筑应符合建标 167-2014第五章的规定5.1.3 社区用房应具备办公、服务、开展活动等基本功能,能满足社区 “一站式”服务和社区各类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各种活动需要5.1.4社区用房应按使用功能不同,分别设置社区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社区活动用房和附属用5.1.5室多用”5.1.6社区用房应遵循服务优先和高效实用的原则,使办公空间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提倡“一 ,提高社区用房的使用效率社区用房建筑面积按社区常住人口数量(或户数)和社区所处地理位置不同分别进行配置,平均每户按3 口人计算,每100户居民至少应配置 20 m2的社区用房,社区用房面积最低配置要求应符合 表3规定表3社区用房面积配置社区常住人口数或户数(人或户)< 6000人或2000户6000〜12000人 或2000〜4000户> 12000人或4000户城区已有社区房屋建筑面积(01)300〜400400〜800> 800涉农及建制村已有社区房屋建筑面积(0)400~ 600600〜800> 8002新建社区房屋建筑面积(m)三环路内> 400400〜800800〜1000三环路外> 800800〜10001000〜13005.1.7 社区用房中的社区综合服务厅、社区助残服务室、社区老年服务室和老年活动室等宜设置在一 楼,当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安装电梯、升降装置或无障碍坡道。
5.1.8 社区用房应设置在方便居民出入、通风采光好、建筑物低层、便于服务辖区居民的位置注:地下室;层高、采光通风不满足国家规定的架空层;楼梯间夹层、廊道、异形房间等不成型的空间不得计作社 区用房5.1.9 社区用房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并拥有独立使用通道,房屋应方正不得异型,房屋空间、层 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 JGJ 67和GB 50096的相关规定5.1.10 当社区用房因条件限制不能集中设置时, 可按功能分类拆分设置, 拆分设置的社区各功能用房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用房面积叠加计算5.1.11 社区用房应按 GB 50016、GB50096、GB 50368和JGJ67的相关规定,配备完善的供电、给水、 排水、消防、通讯网络设施5.1.12 社区用房应按JGJ 67和CJJ 14的规定配备相应的公共卫生间,并按 GB 50763的规定设置相应的无障碍设施5.1.13 新建社区用房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建标 167-2014第四章的规定以及 GB/T 50908的相关要求5.2 功能分类要求5.2.1 办公用房5.2.1.1 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用房应按社区工作需要进行设置,应采用大开间的集中办公模式, 不应设置单人办公室。
5.2.1.3 社区警务用房应设置在有独立出入通道的一楼位置,并应与社区办公用房相邻5.2.2 服务用房5.2.2.1 社区服务用房应按服务功能不同和一站式服务要求设置综合服务厅,服务厅内应至少设置 2个综合服务窗口,并将相应的服务项目分别纳入对应的服务窗口; 当条件具备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5.2.2.2 室5.2.2.3 等5.2.2.4更多服务窗口应根据社区服务工作发展需要,设置相应的志愿者服务站、社会组织服务站等社会组织活动当城市(镇)社区用房具备相应条件时,应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室、社区老人日间照料室当涉农社区用房面积大于 1000m2时,卫生服务站面积应》200mf;当建制村用房面积大于 800 mi时,卫生服务站面积应》 80mf5.2.2.5 当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面积 >400吊时,应设置社区老年服务室、助残服务室等5.2.3 活动用房5.2.3.1 社区活动用房应满足社区居民参事议事、休闲娱乐和社区各类组织活动的需要,活动用房应 具备读书阅览、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召开居民会议的功能5.2.3.2 当社区用房面积>300吊时,应增加社区活动用房面积, 并设置青少年活动室、老年活动室等。
5.2.3.3 当社区用房面积<300mf时,应保障社区活动用房的最低配置要求, 应将社区用房中面积相对较大的房屋作为社区活动用房5.2.3.4 社区活动用房宜设置在三楼以下(包括三楼),当设置在三楼以上时,应安装电梯、升降装置 或无障碍坡道5.3 各功能房面积占比5.3.1 城市(镇)社区各功能房面积占比见表 4表4城市(镇)社区各功能房面积占比(%)序号房屋类别房屋功能面积区间(吊)备注300〜400400~ 600600〜800800〜10001社区党组织办公室3.53.53.53.5可合并设置,用房面积叠加2办公社区居委会办公室3.53.53.53.53用房社区警务室3.53.53.53.54社区档案室4455合计14.514.515.515.55服务用房社区综合服务厅151413106民事调解服务室4433可合并设置,用房面积叠加7法律援助服务室22228助残服务室4433可合并设置,用房面积叠加9老年服务室56710合计3030282810会议室6666可合并设置,用房面积叠加11阅览室10109912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