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省道路交通法规.doc
52页加拿大安大略省道路交通法规第1条 定义(1)本法规中:①“自行车”包括三轮车和单轮脚踏车,但不包括机动助力车部门”意指按照第31条规定的执照吊扣上诉部门②“在建区域”意指不在市区、城镇、村庄或警察村之内与道路紧邻的区域,在这里:(i)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临街房在道路的一侧,距道路不少于二百米,并由各种公寓、商业楼、学校或教堂组成,(ii)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临街房在道路的两侧,距道路不少于一百米,并由各种寓所、商业楼、学校或教堂组成,(iii)由本定义i或ii所描述的某一区域至第i或ii所描述的另外区域,其道路距离不应超过二百米并应按照法规要求设立标志予以显示③“公共汽车”意指设计用于乘载十人以上的客运机动车④“私人驾驶员”意指受他人雇佣驾驶机动车的人⑤“专用机动车”意指带有永久固定车厢以运送人员或货物的机动车(包括救护车、灵柩车、厢式货运车,救火车,公共汽车)及在道路上用于拖拉的牵引车⑥“车辆变换单元”意指由单轴组成的机械装置,设计用于将两轴车辆变换为三轴车辆⑥a“违法行为”包括青年犯罪法典中涉及的内容⑦“人行横道”意指:(i)路口处道路的一部分,包括在连接道路两侧边道的横线内,从道路一侧的边缘至道路另一侧边缘,(ii)路口处道路上任一标有指示行人过街标志或在路面上标有行人过街标线的部位。
⑧“副部长”意指交通和运输部副部长⑨“驾驶员”意指在道路上驾驶车辆的人⑩“驾驶执照”意指按照第18条颁发的允许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执照⑾“农用拖拉机”意指一种自带动力的车辆,通常设计用于农业生产,包括耕地、收割庄稼以及其它农活,而并非设计用于运输货物⑿“汽车修理厂”是指机动车可以进行停放、存放或得到修理、调整等的场所或建筑⒀“总重”是指车辆及负载的合重⒁“道路”包括一般公共道路、街道、场院、桥梁、栈道及栈桥上述各处都是供一般大众使用并供车辆通行的另外还包括各房产边缘地界线之间的区域⒂“路口”意指由人行道边崖线或其延长环绕包围的区域,如果没有边崖线,则指由二条以上交叉道路的侧石边缘线环绕包围的区域,而不管道路交叉的角度⒃“国道”包括按照公共运输和道路改进法而设计的二级道路和三级道路⒄“中央隔离带”意指用物理隔离物或铺砌的高出路面的带状区域,其位于道路的中央,建造用于隔离相反方向通行的交通流,并阻止车辆跨越通行⒅“部长”意指交通和运输部部长⒆“部”意指交通和运输部⒇“汽车房间”意指不是机动车的一种车辆,它是设计用作居住或工作寓所的车辆,其长度不超过11米,宽度不超过2.6米 (21)“机动助力自行车”意指这样的自行车:(i)固定安装有脚踏板装置,随时推动车辆前进,(ii)重量不超过55公斤,(iii)没有安装由手或脚操作的离合器或变速箱,以使发动机动力传给驱动轮,(iV)安装有一台电启动的发动机,其排气量小于50厘米,(V)该车没有足够的动力使在2公里的距离内将车在水平路面上加速至超过每小时50公里。
〔22〕“摩托车”意指自带动力的配有供驾驶员骑坐的鞍形座位的车辆,其设计为两个或三个车轮包括低座小型摩托车但不包括助力车〔23〕“机动车”意指包括汽车、摩托车、助力车以及其它除人力外任何动力驱动的车辆本法另有所指除外但不包括电车或其它在固定轨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及自动清雪车、牵引机、农用拖拉机、自动力农用机械及本法含意下的筑路机械〔24〕“官方标志”意指由部长批准、设立的标志〔25〕“停”“放”意指车辆的停放当被禁止时,并不影响专门从事货物装卸和乘客接送的车辆临时停放〔26〕“安全官员”包括市长、督导员、联络员、县长、副县长、县府官员、司法委员会成员、监狱长及看守员、警官、实习警员、法警及其它受雇从事维护公共安全的人员,或为市政工作提供服务的人员,以及其它被任命执行本法的公务人员〔27〕“人行横道”意指由市政细则规定的道路路面的某处,可在交叉路口或其它地方并在该处有指示行人过街的标志或在路面上标有按照规则规定的行人过街标线〔28〕“公共车辆”与公共车辆法中含意相同〔29〕“注册官”意指按照本法任命的机动车注册官〔30〕“规则”意指按照本法制定的规则〔31〕“筑路车辆”意指自带动力的车辆、这些车辆通常设计用于道路建设和维护。
但不限于下列各种:(i)沥青摊铺机、混凝土铺路机、平地机、轧路机和刮士机,(ii)所有配有割草机的履带式或轮式拖拉机、矿石洞穴挖掘机、联合机械、草坪洒水车、铲雪车、刮雪车、叉车和轧道车或滚石车,(iii)挖土机和道线施划车但不包括专用机动车〔32〕“公路”是指道路的一部分,该部分原始设计和改进是用于车辆交通使用的,不包括路肩部分因此,一条道路可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开的公路词组“公路”是指任一分开的公路而不是指总体道路〔33〕“安全玻璃”意指由玻璃组成并经过特殊的组合、处理和制造,使其在破损时达到充分粉碎从而防止破损玻璃飞溅的产品这种玻璃以及其它类似产品的使用是经过部官员批准的〔34〕“自动力农用机械车”意指自带动力的车辆,其设计、制造、变化和改造都是专为农田工作而进行的〔35〕“停”“靠”意指车辆的停靠当被禁止时,不会对真正从事接送乘客的车辆产生影响〔35〕a“美国的州”包括哥伦比亚区〔36〕“停”“停车”当被禁止时意指车辆的终止前进(既使片刻),除了为避险而突然需要停车,或按照警察或交道控制信号指示要求停车〔36〕a“街车”包括电车或有轨电车〔37〕“通行道路”意指是由部长或市政细则批准的、并且每条道路上都按照部颁规定施划了停车和让路标志或标线的道路或道路的一部分。
〔38〕“挂车”意指只能被机动车拖挂在道路上行走的车辆,不包括农用机械车、洗车房以及其它不是设计运输乘客的装置或车箱也不包括侧三轮摩托车的侧斗当挂车被机动车拖挂时应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车辆,而不是拖挂它的机动车的一部分〔38〕a“拖挂变换组合车”意指一个由单轴或多轴、一个五轮系统及塔仓组成的装置〔39〕“车辆”包括机动车、挂车、牵引车、农用拖拉机、筑路车、自行车和各种拖、拉或任一种动力驱动的车辆,包括人力驱动但不包括机动清雪车或街车〔40〕“轮椅车”意指将椅子固定在车轮上的、并由人的肢体驱动或用其它能量驱动,专门用来运载伤残人的车辆2)依照本法,部长、地方法官、司法委员会成员或其它被授权的公务人员可吊扣或取消某人的执照或许可证,如果执照和许可证为同一持有人时,则这种授权意味着对执照和许可证的同时吊扣或取消因此,经过斟酌由部长等上述人员做出的指示将同时适用于执照和许可证3)按照第八部分及下述法规、市政细则的原则,任何与道路相连的立交及立交桥下通道都被认为是道路的一部分4)本法中对刑法的任何引证及由此而产生的原则,都可以认为是对刑法的参考和通过一次次修改和重新制定而产生的总原则5)本法及规则中对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定罪和执行的参考,也包括国家安全法中相应违法行为的定罪和执行。
第一部分 实施第2条 部官员的权力与职责本法授与交通和运输部官员一定的权力和职责因此,部官员应依法行使其权力并履行其职责第3条 机动车注册官(1)机动车注册官应由省督任命2)注册官应按照部长和副部长的指示行事,对安大略省所有涉及道路交通的事件具有总监督权,并应履行按照本法由省督、部长或副部长授与其的职责3)部长可对副部长和注册官进行授权,并要求他们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4)在征得部长同意的情况下,副部长可在注册官或副注册官不在时,授权部内任一成员或多名成员来履行注册官的权力和职责第4条副注册官省督应任命一名副注册官,该人可行使注册官的全部权力并履行注册官的全部职责第5条 付费规定(1)省督可制定规则:(a)规定依照本法颁发、更换、更新或转让许可证、执照及牌照应付费,并规定收费标准;(b)规定对存档在部中的文件进行复制,增加书面材料及纸张或从部内记录中取得信息均应付费,并规定收费标准;(C)规定对提出申请要求批准使用车载仪器设备的申请人进行付费并规定收费标准;(d)规定申请恢复被吊扣的执照需交纳的费用以及免除交纳上述费用的充分理由;(e)对用拒付现金支票支付许可证、执照和牌照的颁发、更换、更新、转让、生效和恢复等费用的情况、规定其应交纳的管理费;(f)根据第(2)项规定利率以及当利率开始生效后规定计算利率的方法;(g)根据第(2)项规定罚款种类以及规定确定罚款数额的方法。
2)当用支票支付各种费用时,如果被拒付,则按照规定利率及支票金额计算的利息和有关的罚款予以征收 第二部分 许可证第6条 定义(1)本部分中:(a)“CAVR出租汽车卡”意指由交通和运输部按照加拿大车辆注册协议而颁发的许可证b)“持有人”意指在许可证的使用中,许可证的牌照部分是以其姓名颁发的C)“承租人”意指在至少一年的期限内承租某车的人d)“号码”当用于许可证或牌照时意指一个数字、一系列字母或一个数字与字母的组合只有这样使用,已编号才有相应的含意e)“许可证”意指除了CAVR出租汽车卡作为许可证的情况外,其它按照第7条(3)项规定颁发的许可证其由车辆部分、牌照部分组成f)“警员”包括被任命来执行本法的公务员g)“规定”意指由规则规定的h)“生效”意指在规定的时限内使其有效,“生效”与“生效的”具有同等含意2)在本部分中特别规定由运输部官员所做的工作,也可由部长任命和授权其他的人员来完成第7条 要求的许可证等(1)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应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a)持有该车当前有效的许可证;(b)按照规定的方式在车辆上标明按照规则规定颁发的牌照,以显示该车许可证的号码C)按照规定的方式在车辆上显示已签发的号牌,表示该车许可证是新近有效的。
2)第(1)项的规定对在道路上行驶的自动力农用车也适用虽然其设计、制造、组装、改造是专用于农田作业,但除了从农田到农田之间的运行外,有时来回运行于车辆维护和修理场所也是必要的2a)当车辆的许可证是CAVR卡时,第(1)项(b)、(c)的规定不适用于该车辆2b)任何人不能在道路上牵引拖挂车,除非;(a)有拖挂车许可证;(b)按照规定的方式在拖挂车上出示号牌,以显示颁发给该挂车的许可证号码2C)按照第(2d)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驾车上路应携带:(a)车辆许可证或其真实复印件;(b)如机动车带有挂车应携带挂车许可证或其真实复印件并应随时接受警察的检查2d)当许可证是CAVR卡时,第(2C)项的要求只适用于许可证原件而不适用于复印件3)官员可将许可证颁发给符合本法和规定要求的任何人,并应在许可证中注明车辆的类型、号牌和有效期3a)官员可将号牌颁发给申请者用于车辆使用3b)如果许可证的持有人没有按照安大略省的财政规定交纳车辆税和有关费用,许可证则失效3C)如果许可证的持有人在违反停车规定后而未付罚款,则按照省地方犯罪法第70条(2)项之规定可颁发一命令取消:(a)该人的许可证有效期;(b)该人新许可证的颁发,直至上述罚款被交纳。
3d)如果某人没持有许可证而在违反停车规定后未付罚款,则按照省地方犯罪法第70条(2)项之规定可颁发一命令,对该人不予颁发许可证直至交纳罚款3e)任一按照第(3c)项签发的命令,不适用于通过认可许可证的有效期来阻止取得多个许可证因为在违法行为出现时,其许可证牌照部分没有与涉及违法的车辆联系起来4)官员应保留:(a)按照本条颁发和生效的所有许可证记录的号码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