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资本主义宪法的原则.ppt
19页人民主权原则一、含义 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二、形成过程 这一原则最早于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确认后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而传播于世界各国,并在1789年美国宪法上首次获得最高法律确认,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予以记载下来,同样以最高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该原则 三、现代世界各国的宪法基本都确立了这一原则 如:我国现行宪法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二条规定: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三条 规定: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四、社会主义宪法主权在民的内容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反对对主权的分割,强调人民主权的统一性;2、人民主权只能是统治阶级的主权,不是全民的主权;3、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主权的具体实现形式;4、人民代表机关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5、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它们都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监督。
人权原则一、人权的含义 又称基本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享有的权利二、人权原则的表现 规定国民享有的基本权利通常是宪法的一个重要部分,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三、人权(human right )原则的主要内容 各国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内容由于国情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基本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追求幸福的权利等,并且规定对人权保障的内容 各国对人权的规定不同,理解也存在差异,我们认为,人权既有个人的人权,也有集体人权 集体人权的内容: 集体人权主要指国家和民族在国际社会中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如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各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的充分主权 民族自决权主要指国家和民族在国际社会中所应享有的平等权利,国家在相互关系中应互相尊重、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大小国家一律平等 个人人权的内容: 个人人权(Individual Human Rights)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两大部分 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的主要内容有:工作和闲暇的权利,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权利,家庭、母亲、儿童和少年得到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的权利,享有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享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任何人不得受酷刑、残忍、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任何人不得奴役他人、禁止奴隶买卖; 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或被要求从事强迫性劳动; 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或拘禁; 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均应享受人道主义的待遇; 人人享有迁徙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一律平等; 享受刑事诉讼的各种保障; 禁止非法干涉个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 禁止非法攻击他人的荣誉和名誉; 保护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和平集会、结社、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宗教、语言、民族上属于少数人的平等权利; 持有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权利; 禁止鼓吹战争的宣传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法治原则一、含义 法治原则又称依法治国,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秩序,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法外特权 二、法治原则的形成 宪法对法治原则的确认始于1787年美国宪法,但该宪法没有出现法治字样。
体现法治原则最为明确的,应该是首见于1791年法国宪法它宣告:“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 后来,法治原则成了资本主义宪法普遍接受的重要原则 它表现为资本主义宪法都以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反对特权和权力的滥用作为基本内容三、法治原则的内涵1、法律至上;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保障人权;4、司法独立与正当程序;分权原则一、含义 又称分权与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利由不同的国家机构行使,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二、分权原则的演变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在《政治学》中将国家权力划分为审议、管理和司法三要素2、波里比阿(公元前204年—公元前122年)在考察了罗马的历史和政治之后认为;罗马帝国强大的原因在于它采取了一种“混合政体”,即帝国内部的三种阶级力量:君主、贵族和平民相互牵制,协调均衡3、近代发展了前人分权理论的首推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 洛克提出国家权力分成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外交权),立法权高于其他两种权力,处于支配地位,同时认为,立法权并不是绝对和专断的,它要受到几方面的制约:第一,立法者的权力只能以社会的公共福利为限,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能绝对地专断;第二,立法机关只能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进行统治,临时的专断命令应予以排斥;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财产的任何部分;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他人。
孟德斯鸠更是明确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所以三种权力不仅要分开,而且要彼此牵制,互相制约,保持三种国家权力的均衡4、权力分立制约的实践最早在英国、美国、法国的政治生活中出现 美国1787年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 本 宪 法 所 授 予 的 全 部 立 法 权 , 均 属 于 由 参 议 院 和 众 议 院 组 成 的 合 众 国 国 会 第 二条第 一 款〔 一 〕规定: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之任期为4年,副总统的任期与总统相同 第三条第 一 款 规定: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可不时规定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 此项 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思考题:1、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表现形式2、简述洛克权力分立制约思想的主要内容3、如何理解人权的内容4、宪法确立人权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