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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发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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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碎****木
  • 文档编号:225016809
  • 上传时间: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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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发文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範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业务管理,规範操作,防範和化解支付风险,保障存款人及银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有关制度办法及有关规定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人行关于支付密码方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支付密码系统),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密码委员会办公室(现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局,下同)有关技术规範与业务标準,依託自身计算机网路系统设计建设,用于对存款人身份及支付资讯进行核验,控制结算账户支付操作的支付安全保障系统 第四条电子支付密码系统核验装置及软体,由省联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标準确定 第五条电子支付密码是指存款人在签发票据和结算凭证时,通过支付密码器採集票据、结算凭证上的重要资讯及资料进行加密运算,生成的一个唯一的包含存款人身份资讯和支付资讯的密码资料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各行社营业机构开立本、外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推广初期开立基本账户和自身有需求的客户 第六条支付密码器是存款人用于採集支付凭证资讯编制电子支付密码的工具 第七条电子支付密码系统实行统一管理省联社负责,分级实施行社负责本行社该项业务的推广及与当地人行沟通,各司其职、安全规範的原则 统一管理,省联社统一负责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的设计、建设及推广应用,统一负责电子支付密码的核验、业务管理与系统执行维护 分级实施,省联社负责组织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的实施及相关事项的处理、相关引数的设定、维护;行社负责本行(社)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的推广应用、业务管理,并负责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相关事项的协调 各司其职,各级会计结算、科技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的管理会计结算部门负责营业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及电子支付密码业务的管理、监督;科技部门负责系统的管理、执行和维护 安全规範,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业务操作与系统控制严密、规範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準与规範,业务操作与系统管理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省联社有关制度规定 第八条处理电子支付密码业务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档案,营业机构应将其纳入会计档案管理,与存款人开销户资料一併妥善保管。

      第九条使用电子支付密码的结算账户,电子支付密码经确认后,支付指令可确保真实,并实时处理原印鉴仍需加盖 第二章基本概念 第十条密码器的发行存款人申购密码器时,营业机构通过联机方式,将空白支付密码器编号登记到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然后将产生的解锁金钥写入空白支付密码器,并登记表外账务比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十一条密码器的注册当存款人要求使用非本系统发行的支付密码器时,营业机构在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中登记密码器编号 第十二条密码器的停用营业机构根据存款人要求,将已在本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登记过的支付密码器置为停止使用状态支付密码器停用期间编制的支付密码,将不能核验 第十三条密码器的启用营业机构根据存款人要求,将停用未超过30天的支付密码器,状态重新置为正常支付密码器启用后可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密码器的登出营业机构根据存款人要求,将已在本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登记过的支付密码器置为登出状态登出后该支付密码器不能重新启用,同时,该密码器在本系统将不能再使用 第十五条解锁金钥当支付密码器主管密码遗忘或连续输入错误造成机具被锁定时,由该支付密码器中所载入账号的任意开户行,对此支付密码器进行解除锁定的金钥。

      第十六条密码器解锁营业机构根据存款人要求,用解锁金钥将支付密码器主管密码重新置为初始状态,并解除密码器的锁定 第十七条账户金钥电子支付密码系统根据账号和密码器编号等资讯生成的,用于生成支付密码的金钥 第十八条签名密码器同一账号增发支付密码器时,用于对新增支付密码器进行授权的密码器系统预设第一次载入账号的支付密码器为签名密码器 一户多机时,存款人可要求指定该账号下某支付密码器为签名密码器一个账户只允许有一个签名密码器 第三章支付密码器管理 第十九条空白支付密码器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营业机构应严格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及系统处理要求,逐个销号使用 第二十条支付密码器的发行、账户载入、金钥更换、停用、启用、解锁以及账户的增加、减少或变更等管理类操作,必须联机进行,并确保支付密码器与业务终端通讯正常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支付密码器的各项管理类操作,应向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1),并按开户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档案 第二十二条营业机构办理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支付密码器的各项管理类操作前,必须确认存款人的合法身份,核对正确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同时,必须严格执行授权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领购支付密码器时,应向其开户行提交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身份证件;存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託他人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供授权委託书及授权**人身份证件,明确**人身份及委託许可权开户行稽核无误后,留存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办理支付密码器发行手续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支付密码器丢失、损坏,应出具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身份证件,向密码器中载入账户的任一开户行申请停用或登出存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託他人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供授权委託书及授权**人身份证件,明确**人身份及委託许可权经办行稽核无误后,留存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办理密码器停用或登出手续 密码器的停用或登出即时生效 第二十五条支付密码器在停用期间,营业机构不得对该支付密码器进行除启用、登出、删除账号及解锁外的其他操作支付密码器停用后30天记忆体款人不办理启用手续的,系统自动将该支付密码器登出 第二十六条支付密码器登出后,营业机构不得进行对该支付密码器进行除删除账号外的任何操作。

      营业机构应提醒客户慎用 第二十七条停用未超过30天的支付密码器重新使用的,存款人可以提交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身份证件,向原停用行申请启用原申请行稽核无误后,留存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办理支付密码器启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停用或登出的支付密码器,停用或登出日前该支付密码器签发的支票在其有效期内有效;从停用或登出之日起,该支付密码器签发的全部凭证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支付密码器账户金钥更改,存款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身份证件,向该账户开户行申请变更存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託他人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供授权委託书及授权**人身份证件,明确**人身份及委託许可权开户行稽核无误后,留存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办理密码器账户金钥变更手续 从金钥更换日起,用原金钥签发的支票在其有效期核心验;用原金钥签发的除支票以外的其它凭证一律无效 第三十条存款人遗忘支付密码器最高阶别口令或支付密码器被锁后,可以提交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身份证件,向该支付密码器中载入账户的任一开户行申请解锁。

      存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託他人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供授权委託书及授权**人身份证件,明确**人身份及委託许可权开户行稽核无误后,留存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办理支付密码器解锁手续 第三十一条支付密码器中增加、减少或更换账户时,存款人可以向该账户开户行提交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身份证件存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託他人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供授权委託书及授权**人身份证件,明确**人身份及委託许可权开户行稽核无误后,留存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支付密码器发生故障时,存款人应向其领购银行提出更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身份证件存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託他人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供授权委託书及授权**人身份证件,明确**人身份及委託许可权经办行稽核无误后,留存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收回“故障机”,并对该密码器做登出处理 经办行对更换的新的支付密码器做发行处理更换前签发的票据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收回的“故障机”营业机构应妥善保管。

      故障机”的处理由行社与支付密码器厂家联络解决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办理销户,还必须申请将该账户在所有已载入的支付密码器中删除 第四章业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电子支付密码的使用範围为支票、银行汇票申请书、本票申请书、汇兑凭证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 第三十六条凡在级营业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均可申请使用电子支付密码 第三十七条存款人申请使用电子支付密码时,须与营业机构签订《使用电子支付密码协议书》(见附件2),约定採用电子支付密码作为银行稽核支付票据金额的依据,承诺以电子支付密码作为必要支付依据并承担票据责任 第三十八条存款人申请使用电子支付密码后,在将票据或结算凭证提交银行前,除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签章外,还必须将支付密码填写在票据或结算凭证的指定位置,作为银行稽核支付款项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电子支付密码应用碳素墨水或墨汁书写,不得涂改支付密码填写涂改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存款人使用电子支付密码后,在签发票据和规定的结算凭证时,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只有签章无支付密码,或只有支付密码无签章的,营业机构均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存款人签发支付密码正确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但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营业机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出票人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营业机构应予退票,并按退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屡次签发错误支付密码支票的,营业机构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第四十三条营业机构受理使用支付密码的票据或结算凭证时,除按原规定审查有关要素及票据本身真伪外,在提交支付指令时还必须输入电子支付密码及票据或结算凭证的签发日期,在电子支付密码核验通过后方可办理支付新版票据号码16位,支付密码器系统中输入后8位 第四十四条行社应加强对存款人使用电子支付密码的宣传人行为防範结算风险,统一推广,督促和引导其正确使用电子支付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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