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的概念和相关业务.doc
4页担保的概念及相关业务目录:一、担保的概念二、担保的方式三、担保合同的内容规范四、登尼特与担保法相关的业务五、附带法律法规《担保法》&《物权法》条文一、担保的概念1、担保的概念担 保 : 是 指 法 律 为 确 保 特 定 的 债 权 人 实 现 债 权 , 以 债 务 人 或 第 三 人 的 信 用 或 者 特 定财 产 来 督 促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的 制 度 担 保 物 权 :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 : 物 权 包 括 所 有 权 、 用 益 物 权 、 担 保 物权 、 占 有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第三人) ,他们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二、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其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中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中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权利质押包括:(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基金、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应收账款;(五)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4、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应具备的成立要件主要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关系 (2)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行使留置权以权利人占有—定的财产为前提,但占有财产必须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5、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与“订金”的区别)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三、担保合同的内容1、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五)保证的期间(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2、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 括 主 债 权 及 利 息 、 违 约 金 、 损 害 赔 偿 金 和 实 现 抵 押权 的 费 用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3、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四、登尼特业务中心与担保法相关的业务相关业务 1:企业高端知识服务中心(KPS) ,项目融资与信贷( 3-8%) ;相关业务 2:企业注册文案服务中心(BPS)文件服务:合同草拟与管理、信用保函(银行保函)的样本提供;五、附带法律法规《担保法》&《物权法》条文登尼特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市场营销服务中心林焕新 0755-82148644 2508725495http://www.tan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