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word论文】论精神赔偿【民法专业论文】.doc
11页1论精神赔偿论文摘要精神损害是因侵权行为而给被侵权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以及精神利益方面的损失,它对人们的身心健康有着相当的负面影响精神损害是因侵权行为而给被侵权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以及精神利益方面的损失,它对人们的身心健康有着相当的负面影响为此,各国一般都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希望能够以金钱这种方式来对被侵权人受伤的精神加以慰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更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民法普遍确立了本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情况下,我国《民法通则》第 120 条也对侵犯他人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初步表明了我国立法对精神损害问题的重视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无疑已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在民事规制之外,我国《刑法》也对精神损害问题有相当的涉及,如:专门规定了以造成他人精神伤害为构成要件的侮辱罪与诽谤罪,将附带侵害他人精神活动的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等犯罪作为重罪加以惩处等等这些都进一步表明了我国立法对精神损害问题的重视关键词:精神赔偿 行政立法 精神损害即精神权的损害,是指公民正当的或合法的精神权益因受他人不法侵害而造成的损害,通常表现为痛苦不安以及其他心理上的异常,如恐惧、震惊、忧虑、羞辱、意志消沉、绝望等。
精神损害是因侵权行为而给被侵权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以及精神利益方面的损失,它对人们的身心健康有着相当的负面影响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精神痛苦的来源就有两个:一是侵害公民人体的生理损害,二是侵害公民心理的心理损害精神利益的丧失或破坏,是指公民、法人维护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活动受到破坏,因而导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造成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受到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在损害赔偿法上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包括:作用多元性,存在独立性,存在单一性,赔偿请求专属性和赔偿请求易于消灭性等五大特征精神损害赔偿作用多元性就是指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经济补偿,但仍具备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和制裁违法的功能对此又可称之为调整功能、抚慰功能和惩罚功能精神损害发生时,被害人所感受到的是痛苦,就赔偿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并非直接对被害人所感受的痛苦的消除或减轻,而是以金钱的给付作为赔偿的方法所谓的填补也就是着重于直接或间接重建原来外貌精神上的痛苦是无形的并且难以确切衡量,直接填补就没有可能,间接填补也不存在。
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有其购买力,用其购买力所换取的对等给付或是物或是权利或是劳务,以满足被害人的其他方面的需要,从而消除或减轻痛苦的感受,这就相当于一种间接的补偿所以填补损害不如称之为调整功能,即在无法填补损害消除痛苦的情形下,以金钱给付的方法另行创造舒适、方便或乐趣等享受,使被害人调整外环境来掩2盖损害事实所引起的痛苦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作用是与调整功能相联系的,既然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对被害人的痛苦进行填补,那么也只能以金钱手段满足被害人其他的精神需求,以慰藉其精神损害这也是民法唯一可以采用的给受害人以满足的方法精神损害是因侵权行为而给被侵权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以及精神利益方面的损失,它对人们的身心健康有着相当的负面影响精神损害是因侵权行为而给被侵权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以及精神利益方面的损失,它对人们的身心健康有着相当的负面影响为此,各国一般都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希望能够以金钱这种方式来对被侵权人受伤的精神加以慰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更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民法普遍确立了本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情况下,我国《民法通则》第 120 条也对侵犯他人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初步表明了我国立法对精神损害问题的重视。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无疑已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在民事规制之外,我国《刑法》也对精神损害问题有相当的涉及,如:专门规定了以造成他人精神伤害为构成要件的侮辱罪与诽谤罪,将附带侵害他人精神活动的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等犯罪作为重罪加以惩处等等这些都进一步表明了我国立法对精神损害问题的重视但从目前看来,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时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尚很不全面、具体,保护范围显得过窄,许多案件中出现的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这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在此,有必要针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谈几点笔者的看法:(1) 、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人格权于出生时取得,死亡时消灭,是基于人的生存而存在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等等均属于人格权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之分一般人格权是以权利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它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平等与人格独立等全部人格利益它普遍存在,是各种具体人格的抽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转让或抛弃。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一般人格权的范围会更加广泛,内涵也将更加丰富具体人格权就是法律对具体人格利益规定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对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婚姻自由等具体人格利益做了专门规定,体现为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因此,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侵害行为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也可能导致权利人遭受精神痛苦对于侵害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权利人应获得赔偿金,而对于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应给予财产赔偿,这既是社会发展的需求,也符合民法发展的趋势目前,我国对人格权的司法保护还很不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意见的解释》中作出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格自由权乃至隐私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予以法律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审理医疗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触电人身损害等纠纷时已得到了实际运用即使如此,也明显不足以保护3丰富多样的人格利益我国现阶段立法针对人格权作出的规定尚很不全面、体,例如:某市邮政局编印号码簿时,由于工作上的失误将火化场号码错印为某市民住宅相同的号码。
此后,某居民家经常接到要求派灵车的,严重干扰了该居民的正常生活、休息,给其带来精神上的痛苦,该居民为此向邮政局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居民被侵害的权利属于人格权范畴,但法律对其属于何种具体权利并无明确的规定为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利,今后应借鉴先进国家的做法,尽可能对具体人格权的范围作出全面明确地规定,并加大对具体人格权范畴的保护2) 、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所谓身份仅是权利人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它存在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之上,只有权利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为婚姻家庭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才能享有如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民法理论界对于身份权的性质及内容有着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身份权不是对特定人的支配权,而是基于某种身份关系的相互之间权利物亲属权是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由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所形成的身份权,表明人们之间互为亲属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享有、支配,此外的任何人均不得侵犯、干涉另外亲权、配偶权等身份权也属于此类,这些权利在受到侵害时都可能产生精神损害另一种观点认为身份权并非指身份关系上的一切权利,它是对特定人的支配权,其实质在于对人的支配,凡不以对人的支配为内容的民事权利,虽然是身份关系上的权利,但仍非身份权。
如法定继承权等,就不属于身份权身份权不符合人类社会文明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身份权也受到了制约,而政治、经济方面的因素更加速了这一进程,最终导致家长权和夫权的消亡以及亲权在性质上的改变身份权已不被现代法律承认和保护,在我国《民法通则》人身权制度中并没有规定身份权,而只是规定了人格权身份权既然不为法律所保护,也就谈不上精神损害赔偿了且不论身份权的性质如何,在现实生活中与身份密切相关的各种权利和利益是实际存在的,亲权、配偶权、亲属机等均属于身份权的内容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管理和保护的权利配偶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间的一种身份权亲属权是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这些权利在受到侵害时会产生精神痛苦,受害人对所受到的精神痛苦应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被监护人因非法侵害行为脱离监护致使亲属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作出保护监护人受损害精神利益的规定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虽然很小,但已反映出立法界对身份权遭受非法侵害时会造成精神损害观点的认同,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3) 、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权就是不同于人格权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
如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均属于财产权与前面所述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后果一样,侵害财产权同样可能造成财产损害或是精神损害的后果因财产损害所形成的损失,法律上规定应予赔偿那么对于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应否予以赔偿呢?通常情况下财产权受侵害能够得以恢复,但某些特殊时候却并不能得到实际恢复,这使得财产损害具有无法恢复的特性,而造成精神损害这一后果往往是因为受损害财产无法得到恢复引起的因侵害财产权而产生的精神损害在法律上也应当得到赔偿例如:如某一4对新婚夫妇到黄山旅游结婚,照了一卷胶卷,回家将胶卷送到像馆冲洗,而照像馆将胶卷丢失从形式上看这对夫妇只是损失了一个胶卷,但实质上他们因此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远远大于此,照像馆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损失是无法弥补这对夫妇精神痛苦的在此情况下,对于这对夫妇向照像馆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予支持同样,其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情侣之间的信物、家族祖传物件等等,均具有寄托物品所有人情感的重要价值,非法侵害使它们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定会使其所有人产生精神痛苦,受害人就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应受法律保护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财产权受侵害,都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受损害财产应仅限于无法恢复原有内在价值的财产。
4) 、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婚姻关系与每个人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影响着社会个体之间的关系,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就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因此,立法者对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格外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因受到上述行为的侵害而有权提出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由以上法律规定可见,因配偶权受侵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具有代表性配偶权虽为一种身份权,但具体体现在婚姻关系之中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它包括同居权、忠实请求权、相互协助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等等权利其中同居权是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权利,反映同居关系这一夫妻关系中最基本、最具特色的身份关系忠实请求权既有夫妻双方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的内容,也包含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利益的内容,它不仅是一夫一妻制的基本要求,更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
同居权与忠实请求权又是相互联系的,有过错的配偶一方违背同居义务的同时也往往违背了忠实请求义务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无疑就是对同居权及忠实请求权的侵害,侵害行为导致婚姻破裂,会造成无过错方极大的精神痛苦,其所受伤痛可能终身无法抚平法律规定受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