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必备劳动法汇编之民主管理篇.docx
63页企业必备劳动法汇编之民主管理篇 目录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12.29 修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12.28 修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12.24 修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9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2021.3.31) .........................................................................10企业民主管理规定(2012.2.13) 13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2002.7.25) 19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1996.4.12) 21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2006.7.6) 22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2007.8.20) 28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9.15) 30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2011.12.7) 33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2019.1.15) 34职工代表大会操作指引(2022.3.17) 39天津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9.5) 45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2010.9.25 修正) 50天津开发区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指导细则(2017.7.4) 52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0.12.1)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12.29 修正)1. 1994 年 7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通 过2.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3.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4.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 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 签订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12.28 修正)1.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3.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61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 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 动者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 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 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 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 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12.24 修正)1.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 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3.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4.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5.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6.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七号公布7.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 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 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 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 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 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 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 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