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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管报告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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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业监管报告 一 2018年保险业监管回顾和发展状况(一)2018年保险业监管回顾2018年,我国保险业风险总体可控,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2018年4月8日,原中国保监会与原中国银监会整合为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继承原中国保监会对我国保险业的监管职责2018年以来,原中国保监会及中国银保监会延续2017年“严监管、防风险”的风格,针对我国保险业尚存的公司治理低效混乱、违法违规经营等各种问题,继续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同时推进保险产品改革,改进保险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大力防控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同时,积极引导保险业为实体经济服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1.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2018年4月16日至17日,中国银保监会召开中小银行及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在肯定进步的同时,也指出了在公司治理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接下来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原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在2018年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6号)和《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35号),指导保险公司建立清晰、明确、合规的股权结构,独立、高效的“三会一层”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

      在加强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同时,2018年我国保险业加大了对外开放力度,取消了多种对外资保险机构在我国经营保险业务的限制,不过中国银保监会在加快开放的进程中仍然坚守“严”字当头的原则,确保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真正惠及中外金融合作2.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2018年我国保险业的总资产和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继续稳步增长,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仍是保险监管的重点内容在资管新规发布、资产管理总体严监管的背景下,2018年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现了防控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和深化改革的总体思路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以防控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整合现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改革,增强监管力度同时,为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原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多项通知和意见,规范保险公司股权投资和保险资金运用的途径,正面引导保险机构和地方政府开展举债融资行为,并强化内保外贷业务的监管3.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在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情况下,保险业风险防控依然处于2018年保险监管工作的核心位置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方案》(保监发〔2018〕9号),明确了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未来三年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以及相应要求,为此后的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定下了基调。

      在具体工作层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防范人身保险产品和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业务风险,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陆续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19号)和《关于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62号),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和信保业务专项自查工作4.推进保险产品改革在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方面,为促进税延养老保险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于2018年制定多项管理办法,并发布多项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应具备的条件,规范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要素以及经营管理,并在全国多个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加强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同时,中国银保监会在2018年继续积极推进商业车险费率改革,进一步放宽部分地区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范围,缩小部分地区的系数调整范围同时,启动自主定价改革试点,以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定价的自主性,降低商车费率,推进车险服务水平提高,遏制车险市场乱象。

      5.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18年,保险行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不断提高、改进保险服务水平采取了多种措施一是规范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要求保险机构切实承担其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并确保营销宣传信息合规准确;二是严格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切实改进保险理赔服务,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三是发布多项风险提示,提示消费者防范相关风险二)2018年保险业发展状况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统计数据,2018年,我国原保险保费收入38016.62亿元,同比增长3.92%;保险业总资产183308.92亿元,较年初增长9.45%;保险业净资产20154.41亿元,较年初增长6.95%1.财产险业务明显增长2018年,我国财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0770.08亿元,同比增长9.51%(见图1)其中,交强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034.38亿元,同比增长8.85%;农业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572.65亿元,同比增长19.54%图1 2008~2018年财产险保费收入和增幅对比2.人身险业务经营平稳2018年,我国人身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27246.54亿元,同比增长1.87%。

      其中,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20722.86亿元,同比下降3.41%;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5448.13亿元,同比增长24.12%;意外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075.55亿元,同比增长19.33%图2 2008~2018年人身险保费收入和增幅对比二 2018年保险业重大举措(一)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1.召开中小银行及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2018年4月16日至17日,中国银保监会召开中小银行及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会议肯定了我国保险业公司在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公司治理运作机制的规范化、从重规模增长向重风险防控的经营发展模式的转型以及全面风险管理上取得的长足进步;同时,会议也指出我国保险业公司治理在股权关系的规范性、“三会一层”履职的合规度和有效性以及党的领导和建设上存在明显的不足针对上述问题,为不断提高保险业公司治理有效性,打好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真正实现我国保险业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会议提出保险机构应持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一是进一步深化保险业党的领导和建设,积极促进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保险机构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作用;二是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的建设,促使其更加高效地履行职能并发挥相互监督的作用;三是完善保险机构战略管理机制、业绩考核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机制等公司制度;四是鼓励保险机构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2.修订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于2018年3月7日对原《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6号)进行修订,发布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5号,以下简称《股权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1)股东分类监管《股权管理办法》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以及控制类四种类型,并对这四类股东的资质条件、股权转让年限提出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在股东资质方面,投资人要成为保险公司股东,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合规情况、出资能力、资金实力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须符合《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此外,投资人亦不能出现《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的情况(如股权结构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等)在股权转让年限方面,投资人自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控制类股东之日起,一/二/三/五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2)持股限制及入股资金来源限制一是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为1/3《股权管理办法》将单一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为1/3,但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者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或者收购保险公司的,其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国保监会表示不会进行追溯二是投资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且至多成为两家保险公司(无论是否经营同类保险业务)控制类和战略类股东在认定时,投资人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数量需要合并计算为防范同业经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投资设立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三是投资人只能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且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股权管理办法》同时明确,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参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的,或者由指定机构承接股权的,不受股东资质、持股比例、入股资金等规定的限制3)股东义务《股权管理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股东在分享隔离、持续出资、信息报告等方面的义务,特别强调股东不得与保险公司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或利用其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此外,《股权管理办法》对股权事务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3.修订发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近年来,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不断加大信息披露监管力度为进一步统一信息披露口径,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于2018年5月11日对原《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发布新《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6号,以下简称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内容堪比相关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各项信息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增加了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险公司以及其直接负责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1)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信息的;(2)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3)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4)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4.修订发布《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发布《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保险业独立董事的基本制度框架,对于优化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促进保险机构规范化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行业发展,独立董事制度与保险业发展不相匹配的问题日益显现,制度执行与监管要求之间存在差距,因此,中国银保监会于2018年7月9日修订发布了《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35号,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完善,旨在形成更加有利于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内外部环境,强化公司治理监管措施,切实提升行业公司治理有效性。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在制度的适用范围、独立董事设置人数与比例、提名及任免机制、权利义务、履职保障、履职评价、履职信息公开及声誉评价机制以及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的监督问责机制等方面对《暂行办法》做出了重要修订,以完善独立董事的任免及履职保障机制,强化独立董事在保险公司治理中的职能和重要性,同时也加强了对独立董事的监督管理5.加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力度2018年4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宣布将加大我国保险业对外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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