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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讲义第五章(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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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念和原则 (一)概念 (二)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适当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经济合理原则 二、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永久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 请求权的 权利 暂时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 下可以提出抗辩,而非永久性可 以抗辩 意义: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 消灭或使效力延期发生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对待给 付前,得拒绝给付的权利 条件: n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即只存于双务合同 n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之分,应同时履行 n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n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 (二)不安抗辩权 指双务合同的约定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发现对 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中止履行;如果在规定 的时间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则 可以解除合同 条件: n双方互负债务即存于双务合同中 n一方有先给付义务,即不安抗辩权人为先 给付义务人 n他方有难为给付之风险 n他方未提供担保 (三)先履行抗辩权 指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的顺序,先履行的一方 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 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 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条件: n 双方互负债务即存于双务合同中 n 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n 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 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n保证—人的担保 n抵押 n质押—物的担保 n留置 n定金—金钱担保 依据《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 》 其中,担保法与物权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一、保证 1、概念: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 任的担保方式 n保证人与债权人应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 n对保证人的要求 n未对保证方式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连带 责任承担责任 二、抵押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 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 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拍卖、变卖 或折价出售,以其价款优先受偿 n与质押、留置并为担保物权 n设立:普通物品需抵押合同(书面) n设立:价值较大的财产需抵押合同加抵押登记 (书面) 包括不动产和价值较大的动产 三、质押 n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 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n质权成立的条件: 书面合同 移交质押物 四、留置 1、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 人有权依法留置该项财产,对该财产折价或拍 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 适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以及依法可以留置的其它合同 3、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 得留置 抵押、质押、留置的共性 n物上代位性 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 而且及于担保物的补偿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保险 金换言之,若担保物灭失,设于其上的担保物 权也随之灭失,但因抵押物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 (保险金等),应当作为担保财产,担保物权人 仍对之享有优先受让权 n物上请求权 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 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 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清除危险、排除妨 害等 n优先受偿权 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 足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 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是担保 物权的核心价值 实现条件: 须担保物权有效、现实存在 须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有不履行的事 实 实现方式: 拍卖 ; 变卖 ;折价 n流质条款 流质条款,是指在约定担保物权(抵押、质押 )中,双方约定,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 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条款 。

      流质条款取消了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的市 场定价机会,在多数场合下对于担保人不利 故各国法均规定流质条款无效 五、定金 (一)是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 履行,先行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二)条件: n 主合同有效 n 采用书面形式 n 实际交付 n 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三)法律效力 (1)履行合同:定金可取回,也可充抵价款 (2)不履行合同: 支付方违约,不能收回定金 接受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故定金作为担保形式有一定的惩罚性 (3)部分履行的,依相应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与预付款 预付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 部分货款若收受预付款方将来违约,则应返还 预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给对方若收受方依约履 行合同,则交付方履行其余的付款义务与定金 的区别: ⑴预付款不适用双倍返还或丧失规则,并无惩罚 性 ⑵预付款本身乃是合同标的的一部分,而定金乃 是主合同款项外支付的现金、其他替代物 ⑶预付款的数额没有限制,而定金的数额不超过 主合同金额的20% 定金和订金 订金常用于承揽合同、服务合同的场合。

      它 指一方先交付一笔现金给对方,以作为自己履约 担保交付后,可能产生三种后果: ⑴双方均依约履行的,订金返还给支付方或抵作 交付方应付款项之一部分; ⑵交付方违约的,订金没收; ⑶收受方违约,原价返还订金给对方 ⑷订金交付的数额没有限制,定金不超过主合同 金额的20% 那么,订金之担保功能(惩罚性)是单方 的,仅对交付方适用,不对收受方适用 案例 A城有一酒店生意火爆,甲急宴客,于是打 给乙订当晚的包厢一个乙告之甲:须交订金 200元假设后来出现以下情形: A:甲于当晚未去就餐消费; B:甲于当晚带客人准时前往,乙经理告知甲由 于工作人员疏忽,甲所定的包厢已被他人占用 ,现已无包厢 问:上述两情形下,各应如何处理订金200元?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10月签订了一份买卖钢材400吨 的合同,总价值120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2001年12月前 交货,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0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 后,甲公司依约供应了200吨钢材,后因钢材价格急剧上 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 同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全部交货乙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定金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少定金?为什么? 第六节 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 又称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 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实现带来危害,允许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的手段。

      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 n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以致影响 清偿债务的能力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之权利 举例: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 他财产,但丙欠乙货款15万元,到期亦未还, 乙未主张甲诉丙至法院,标的10万元庭审 中问:丙能否向甲履行10万元? 债权人的撤销权 n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可 以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的权利 n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举例: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 但丙欠乙10万元,亦到期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 免除丙之债务丙不知甲、乙之纠葛 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内容的变更,主体不发生变化 一般原则:双方协商一致 二、合同的转让 主体的变更,内容不发生变化 第八节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的解除 (一)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单方解除(单方约定解除、单方法定解除) 单方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不履行合同; 3、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 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 实现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g:《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 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保险法》中保险人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等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 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实际 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 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 损失 三 、合同之债的消灭 《合同法》第91条规定: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消;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 四、合同之债消灭的法律后果 合同之债消灭后,当事人仍应依诚实信 用原则负后合同义务,因根据交易习惯履 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违反 上述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92条 第九节 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 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义务,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 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一房三卖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特征 n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 n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n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之债 n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之中 案例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的汽 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 则广告于第三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 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乙公司 要求甲公司承担此行花费的费用2000元不得,而诉至法 院 问题: 1、甲公司的广告是否为要约? 2、乙公司支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二、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 应当承担的责任 意义:是一部合同法的灵魂若无违约责任 ,再精巧的合同法也顿失意义;若违约责任制 度不健全,一部合同法顿时黯然失色。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n基于合同不成立或 无效 n只有法定责任即赔 偿损失 n责任形式只有损害 赔偿一种 n对于赔偿数额无责 任限制 n基于有效的合同 n可约定责任及免责 事由 n有多种责任形式 n对于赔偿数额有限 制 案例 2009年8月8日甲公司通过Internet给乙公司发E-mail称: “本公司有一批特定的货物欲出售,每吨价格是2000元, 如同意购买请速与本公司联系以便进一步协商乙接信 后回复:“愿意购买100吨,总价200000元,请在8月30日 前回电但甲到了2009年9月10日才回复称:“由于该货 物发生市场价格上涨的不可抗力,不能以原价卖出,本 公司在2009年8月已高于原价的价格将货物卖给了他人 ” 乙认为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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