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杯评审办法.docx
4页楚 天 杯 评 审 办 法湖 北 省 建 筑 优 质 工 程 (楚 天 杯 奖 ) 评 审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理 条 例 》 和 国 家 《 质 量 振 兴 纲 要 》 , 坚 持 “百 年 大 计 、 质 量 第 一 ”和 “质量 兴 业 ”的 方 针 , 促 进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加 强 质 量 管 理 , 争 创 优 质 工 程 , 推 动 全省 工 程 质 量 的 普 遍 提 高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湖 北 省 建 筑 优 质 工 程 (楚 天 杯 奖 )(以 下 简 称 省 优 质 工 程 )是 我省 建 筑 行 业 工 程 质 量 的 最 高 荣 誉 奖 , 由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协 会 组 织 每年 评 选 一 次 , 对 其 中 技 术 含 量 高 、 施 工 质 量 精 细 ,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具 有 推 广 价值 的 , 推 荐 为 观 摩 工 程 。
第 三 条 成 立 由 省 内 工 程 类 专 家 若 干 名 组 成 的 省 优 质 工 程 评 审 委 员 会(以 下 简 称 评 委 会 ), 评 委 会 下 设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以 下 简 称 评 审 办 ), 评 审办 设 在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协 会 秘 书 处 , 负 责 评 委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第 四 条 参 加 省 优 质 工 程 评 选 活 动 , 本 着 企 业 自 愿 , 工 程 建 设 、 监 理单 位 共 同 认 可 的 原 则 第 二 章 申 报 范 围 第 五 条 在 本 省 范 围 内 , 符 合 相 应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 达 到 下 述 规 模 , 并 已建 成 投 产 或 使 用 的 新 建 工 程 均 可 申 报 1、 总 建 筑 面 积 在 5 万 m 以 上 , 设 施 配 套 的 住 宅 小 区 ( 组 团 ) ; 2、 同 一 标 段 建 筑 面 积 在 2 万 m 以 上 的 群 体 工 程 ; 3、 建 筑 面 积 在 2000m 以 上 的 住 宅 单 体 工 程 ; 4、 市 、 ( 州 ) 建 筑 面 积 在 4000m 以 上 的 公 共 建 筑 工 程 ; 县 、 市 3000m以 上 的 公 共 建 筑 工 程 ; 5、 工 程 造 价 在 500 万 元 以 上 的 专 业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 6、 投 资 在 1500 万 元 以 上 的 城 市 道 路 、 桥 梁 、 给 排 水 、 污 水 处 理 等 市 政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7、 投 资 在 2500 万 元 以 上 的 工 业 、 交 通 、 水 利 等 建 设 项 目 。
第 六 条 申 报 项 目 规 模 未 达 到 上 述 要 求 , 但 设 计 新 颖 、 技 术 先 进 , 质 量 水 平 高 , 社 会效 益 好 的 , 可 破 格 申 报 第 七 条 以 下 工 程 不 列 入 申 报 范 围 : 一 、 上 年 度 及 以 前 参 评 落 选 的 工 程 ; 二 、 未 竣 工 验 收 或 验 收 备 案 手 续 不 齐 全 的 工 程 ; 三 、 甩 项 或 装 修 、 设 备 安 装 未 完 工 的 公 建 工 程 ; 四 、 停 工 一 年 以 上 的 工 程 ; 五 、 使 用 国 家 、 省 明 令 淘 汰 的 建 筑 材 料 、 构 配 件 、 设 备 产 品 、 卫 生 器 具的 工 程 ; 六 、 在 申 报 评 审 过 程 中 因 施 工 质 量 问 题 有 投 诉 、 举 报 且 已 核 实 的 工 程 ; 七 、 工 程 竣 工 后 被 隐 蔽 或 保 密 的 工 程 第 八 条 为 鼓 励 参 与 工 程 施 工 的 其 他 企 业 共 同 创 优 , 除 总 承 包 单 位 外 ,一 项 工 程 允 许 有 不 多 于 2 个 施 工 企 业 作 为 主 要 参 建 单 位 参 与 评 选 。
主 要 参 建 单 位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与 总 包 企 业 (或 建 设 单 位 )签 订 了 分 包 合 同 ; 2、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占 工 程 总 造 价 的 20%以 上 ; 3、 完 成 的 分 部 工 程 或 单 位 工 程 达 到 相 关 设 计 标 准 和 规 范 的 要 求 , 具 有明 显 的 质 量 特 色 第 三 章 申 报 程 序 第 九 条 申 报 和 评 审 时 间 : 每 年 5 月 31 日 前 受 理 申 报 上 年 度 12 月 31日 前 竣 工 验 收 并 备 案 的 工 程 , 6 月 份 评 审 办 组 织 专 家 逐 项 核 查 后 , 提 交 省 评委 会 组 织 评 审 , 7 月 份 公 布 评 审 结 果 第 十 条 申 报 省 优 质 工 程 , 由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主 承 建 单 位 申 报 如 两家 及 以 上 承 建 单 位 联 合 承 包 一 项 工 程 , 并 签 订 了 联 合 承 包 合 同 的 , 可 以 联 合申 报 群 体 、 住 宅 小 区 ( 组 团 ) 等 有 多 家 主 承 建 单 位 的 工 程 可 由 建 设 单 位 申报 。
申 报 程 序 如 下 : 一 、 申 报 项 目 应 经 各 市 、 ( 州 )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初 审 、 市 ( 州 ) 建 设 业 协会 或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协 会 推 荐 , 并 签 章 后 向 省 评 委 会 申 报 二 、 申 报 省 优 质 工 程 的 项 目 , 按 属 地 原 则 由 工 程 所 在 地 推 荐 申 报 三 、 工 业 、 交 通 、 水 利 等 其 它 行 业 申 报 省 优 质 工 程 , 应 经 工 程 建 设 有 关部 门 推 荐 特 殊 情 况 , 施 工 企 业 可 直 接 向 省 评 委 会 申 报 第 十 一 条 省 优 质 工 程 申 报 材 料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一 、 申 报 材 料 的 内 容 : 1、 湖 北 省 建 筑 优 质 工 程 (楚 天 杯 )申 报 表 一 式 两 份 ; 2、 有 关 工 程 概 况 和 工 程 质 量 情 况 文 字 材 料 一 份 ; 3、 省 建 筑 结 构 优 质 工 程 证 书 复 印 件 一 份 ; 4、 市 州 优 质 工 程 证 书 复 印 件 一 份 ; 5、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一 份 ; 6、 能 反 映 工 程 外 形 、 主 要 部 位 并 附 文 字 说 明 的 5 寸 彩 照 8-10 张 ; 7、 拟 申 报 国 优 、 鲁 班 奖 的 工 程 应 附 10 分 钟 左 右 的 工 程 情 况 介 绍 光 盘1 张 。
二 、 申 报 材 料 的 要 求 1、 凡 需 有 关 单 位 签 署 意 见 的 各 栏 内 , 必 须 签 署 对 工 程 质 量 的 具 体 评 价意 见 , 不 能 仅 仅 写 上 “同 意 申 报 ”; 2、 申 报 资 料 必 须 齐 全 涉 及 建 设 地 点 、 投 资 规 模 、 建 筑 面 积 、 结 构 类型 、 工 程 性 质 及 用 途 等 方 面 的 数 据 和 文 字 必 须 与 实 际 工 程 一 致 如 有 差 异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变 更 手 续 和 证 明 文 件 ; 3、 申 报 资 料 中 提 供 的 文 件 、 印 章 等 必 须 清 晰 , 容 易 辨 认 ; 4、 申 报 资 料 应 统 一 使 用 计 算 机 打 印 , 用 A4 幅 面 纸 张 打 印 或 复 印 , 装订 整 齐 , 封 面 用 塑 料 夹 , 并 标 明 x x 年 度 湖 北 省 建 筑 优 质 工 程 ( 楚 天 杯 奖 )申 报 资 料 申 报 表 一 份 与 其 它 申 报 资 料 整 合 装 订 ,一 份 单 列 第 四 章 评 审 条 件 第 十 二 条 省 优 质 工 程 评 审 条 件 如 下 : 一 、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合 理 , 符 合 国 家 和 行 业 勘 察 设 计 标 准 、 规 范 的 要 求 ,建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工 程 必 须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的 相 关 要 求 ; 二 、 工 程 按 《 建 筑 法 》 、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 《 工 程 建 设 标准 强 制 性 条 文 》 及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经 审 查 合 格 的 设 计 文 件 组 织 施 工 , 施 工质 量 为 省 内 同 类 工 程 先 进 水 平 ; 三 、 工 程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未 发 生 等 级 质 量 事 故 或 安 全 事 故 ; 四 、 工 程 的 地 基 基 础 和 主 体 结 构 , 具 有 较 高 质 量 水 平 和 鲜 明 质 量 特 色 ,并 被 评 为 省 建 筑 结 构 优 质 工 程 ; 五 、 工 程 符 合 建 筑 节 能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 规 范 的 要 求 六 、 工 程 被 评 为 市 州 优 质 工 程 ; 七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经 过 半 年 以 上 的 检 验 , 没 有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或 隐患 ; 八 、 住 宅 小 区 ( 组 团 )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住 宅 小 区 ( 组 团 ) 内 的 所 有 建 设 项 目 都 已 按 照 批 准 的 规 划 、 设 计 要求 全 部 建 成 , 满 足 使 用 要 求 ; 2、 住 宅 小 区 ( 组 团 ) 内 各 类 房 屋 建 筑 的 平 面 布 置 、 立 面 造 型 以 及 配 套设 施 等 , 都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 设 计 和 规 范 标 准 的 要 求 ; 九 、 住 宅 初 装 修 工 程 的 外 立 面 、 外 墙 、 外 窗 、 屋 面 工 程 和 公 共 部 位 ( 门厅 、 走 道 、 楼 梯 、 电 梯 ) 及 公 用 设 施 、 设 备 等 必 须 一 次 设 计 施 工 到 位 。
户 内楼 地 面 、 墙 面 、 天 棚 、 厨 房 、 卫 生 间 和 其 它 部 位 符 合 设 计 、 施 工 验 收 条 件 第 五 章 评 审 程 序 第 十 三 条 为 保 证 参 选 工 程 的 质 量 水 平 , 省 评 委 会 负 责 组 织 核 查 组 对 申报 的 工 程 实 体 及 工 程 资 料 进 行 核 查 ,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一 、 听 取 施 工 单 位 对 工 程 概 况 , 工 程 特 点 、 难 点 、 施 工 技 术 及 质 量 保 证措 施 ,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质 量 实 际 水 平 的 汇 报 ; 二 、 实 地 检 查 工 程 质 量 情 况 , 征 询 建 设 ( 使 用 ) 单 位 对 工 程 质 量 的 意 见 凡 是 核 查 组 人 员 要 求 查 看 的 工 程 内 容 和 部 位 , 被 查 施 工 企 业 都 必 须 予 以 满 足 ,不 得 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