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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法律规定与工程款支付法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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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工****
  • 文档编号:459180424
  • 上传时间: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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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支付法律规定与工程款支付法律分析一、工程款支付法律规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 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 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 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 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 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 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 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 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 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无效无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 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 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 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 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 起诉之日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 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 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 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第二十条 当 事人 约定,发 包人 收到 竣工结算 文件 后,在约 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 条 当事 人就同一 建设 工程 另行订立 的建 设工程施 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 内容 不一 致的,应当以备案 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二十二 条 当事 人约定按 照固 定价 结算工程 价款 ,一方当 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 条 当事 人对部分 案件 事实 有争议的 ,仅 对有争议 的事实进行鉴定,但 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 者双方当事人请 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四)、《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一 )固 定 价 合 同 总 价 或 者 单 价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风 险 范 围 内 不可调整二)可 调价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 实施 期内,根据合 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第十六条 工程 竣工 验收合格,应 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 结算:(一 )承 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 竣工结算文件二 )发 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 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 )发 包 方 对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答 复 期 内 向 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 )发 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 承包 方达 成协 议的,应当委托工 程造 价咨询单 位进 行竣 工结算审 核五 )发 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 的期 限没 有明确约定的,可 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 28 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仍有 异议的,在接到 该审 核意 见后一个 月内 可以向县级以 上地 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调 解不成的,可 以依法申 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 的依据二、工程款支付法律分析 从以上法律可知:(一)从立法角度来看,1、建设工程款的结算一般由当事人根据国家工程计价办 法等规定进行约定,一 旦约定结算方法与结算原则,应 该严格按 照合同约定执行,对 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国家或者地方计 价方法进行结算;2、当事人对部分工程款结算已经双方确认的,不得因一 方当事人的反悔而对确认部分的工程进行重新估价或鉴定; 对双 方未 确认 的部分,可以由双 方当 事人共同 委托 工程 造价审计 机构 进行审计。

      但审计的 原则 是,合 同有约定 工程 款计算 方法的, 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原则进行审计,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合同 未有 约定 计算方法 的项 目,则可 参照国家 或地 方工 程计价标 准结算;3、对于发包方因 设计 变更 或者其他因素而导致的工程量增 加部 分工 程款 结算,合同 有约 定结算方 法的 ,从约定 ,未约定的, 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或者地方工程计 价办 法进 行结算,达不成一 致意 见的,可申请鉴 定确 定,或寻 求建设部门 调解,或直接 起诉 4、对 于阴阳合同, 即当事人通过当事人在建设局备案的合同 价款(阳合同)与代表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建设施工合同(阴合 同),工程款结算按备案合同(阳合同)进行结算;5、结算工程款的 程序 :工 程竣工验收后,先由承包方提交 结算文件,发包方必须在约定时间内 (未 约定 则在 28 天内)对 结算 文件 进行 答复,否则 视为 认可承包方的 结算 文件,若 有争议, 则协商,协 商不成,由 发包方或者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 价鉴定,若 对造 价结果有异议,则请求建设局调解或者直接起诉;6、支付工 程款 的时 间,合同 有约 定的,从约 定,无约 定的 , 对尚未交付的工程,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已 交 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既未交付、也 未结 算的,起诉之 日为应支付工程款时间;7、 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应 该支 付利息,利息 有约定的,从 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迟延支付利息; 当然,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可 能会导致承担违约金、赔 偿承包人 窝工、停工损失、承包人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

      8、发包人未付工 程款 的, 承包人对其所承包的工程享有法 定优先权,该优先权优于抵押权等意定性优先权和其他债权二)司法实践中不尽人意的地方: 参考很多建筑工程工程款结算案例,当前,很多地方法院出于地 方保护主义等案外因素,在 工程款结算中,很多案例并不尊重当 事人 的合 同约 定、甚至对双方已 经达 成的结算 协议 书所 确认的工 程款 都不 予以 考虑,法院经常委 托中 介鉴定机 构对 工程 价进行审 计,而且,往往根据审计价格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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