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解案例教学法.docx
16页问解案例教学法 万猛 李晓辉摘 要: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育实践取向的重要体现美国式判例教学法在规范化的案例分析基础上,结合苏格拉底教学法形成了综合的法律思维训练体系大陆法系各国也大量应用判例教学方法,但与美国式案例教学法在功能和操作技术上存在一定差异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应发展以服务立法和理论学习为目标的判例教学法,并在编写高水平案例教材、发展司法判例制度和精细化案例教学环节等方面有所作为Key:案例教学法;美式判例教学法;大陆法系判例教学法美国式法学判例[1]教学法常常被具有浓郁大陆法传统的中国法律人作为矫正讲授式教学模式和立法与理论本本主义的重要手段国内法学教育各个层次也均有一定程度的借鉴这表现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第一批案例教材和教辅材料,各大法学院的教案和教学课件中均安插有各种真实或虚拟的案例材料,法学课堂上的案例讨论也较为多见强调案例教学的确起到了对传统满堂灌教学进行纠偏的作用,但也不免流于表面深入梳理和审视美国法学判例教学法发展沿革、认识大陆法系判例在法学教育中的功能,研讨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中应用的案例教学方法,实为必要一、美式案例教学法:定义与溯源美式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 teaching)是指“通过案例教材编者精心选择和按逻辑编辑的上诉法院的判例观点,以展现诸如侵权法、合同法等某一法律领域中法律原则的发展。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研习案例,并应该能够清楚而简要地阐述:(特定判例的)相关事实、法律问题、判决结果和法院的推理……通过提问或者回答某些学生的问题,教师能够判断案例是否得以准确的理解”[2]通常认为案例教学法源自美国19世纪七八十年代哈佛法学院的兰戴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院长的倡导,并在1920年前后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取得了较为彻底的胜利,至今仍是美国法学教育的核心教学方式[3]兰戴尔认为: “作为一门科学的法律包含了某些原则或学说能够熟练掌握这些知识并把它运用到复杂的人际事务中的人,就是真正的律师有效掌握这些法律学说的最好和最简洁的方法就是研究包含这些原则或学说的判例”[4]兰戴尔认为,法律内在地包含着原则和理论,法律中的每一种理论均经由甚至长达几个世纪的积累、演进和发展而当时流行的教科书讲授教学法尽管也将这些法律理论和原则在教科书和教授的讲解中进行了阐释,但并没有给予法律学生以充分的机会,让他们运用自己的思索、推理和判断去深入领会这些原则和理论兰戴尔认为,如果让法律学生们在即决案例研习中去发现、总结和阐释这些法律原则和理论将会更好地实现法律教育的目的。
这样,法律原则和规则就不再仅仅是被教授给学生的,而是学生自己发现和概括的因此,案例教学法提倡交给学生更加基础而未加概括的材料,让学生自己寻找和总结法律推理过程而不是直接告诉他们法律原则本身学生通过学习案例可以更好地领会作为适用于特定事实的法律理论的含义这种学习将指明从特殊到一般的法律发展过程,反之亦然[5]由此,当法律在新的判例不断涌现、法律规则和原则本身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未来的职业律师们就可以仰仗这种能力和技术去提炼法律,而不是静待学者把他们总结出来列于教科书中兰戴尔的案例教学法的出现并不是历史的偶然案例教学法在19世纪美国法学院的发展及其后来的盛行是对于普通法学徒式职业培训的矫正,从而将法律职业培训的任务揽为大学法学院之责学徒式训练往往是跟踪案件办理成长起来的,但师徒之间讲解判例和运用判例的方法却不一而足兰戴尔的判例教学法事实上是一种统一和系统化同时,判例教学法作为普通法经验逻辑生长而出的自然之果也是普通法维系其自身传统的重要一步如果法学院课堂雷同于大陆法课堂讲授原则、理论和立法,普通法经年积累的判例传统就有被颠覆的风险一方面立法传统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学者的理论阐释也被认为缺乏权威性。
在我们的法律传统(普通法)中,文本作者作为法律专家并没有被授予独立的权威性地位,因此,尽管具有主导地位的理论可能有时被认为是具有说服力的,但他们也只是第二位的法律渊源[6]在这两种意义上,判例方法是普通法发展到现代阶段,法律职业与高等教育相结合的必然产物兰戴尔判例教学法的影响经由教育和思维训练进入司法,并反哺司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化司法的推理过程每一个法学院毕业生在身着法袍之时也在运用这种结构性、系统化的法律推理方式,而且在脑海中留下某种连续、稳定地发展法律的任务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兰戴尔的法律科学之理想才能得以实现二、美式判例教学法的具体内容1. 判例解析的基本要求当代美国法学院教学中几乎每一门课程都会要求两本教材,一本是讲理论和立法的教材,一本是案例教材尽管在很多传统学科的课堂上,理论部分教授几乎不讲,而是作为学生自行学习的内容,但大多数的教授都会做一些关于立法规则发展演化的讲解,进而再研习判例通常,在美式法学院课堂,教授会要求学生从一个判决中抽象出下列基本内容:双方争议的事实(the facts of the controversy); 法院总结的法律问题(the legal issue that the court decides);法院的裁判(the holding, or legal resolution, that the court reaches);用以论证判决的推理逻辑(the reasoning that the court uses to explain its decision)。
课堂往往是要求学生提炼上述案例要素的内容,或者教师给出与研习案例相近或相反的虚拟案例,要求学生对虚拟案例进行裁量2. 判例教材传统的美式案例教学法在教学材料的使用上,通常根据需要讲授的理论或者法律规定,选取不同时代具有代表性的高位阶法院作出的实际案件判决作为研习内容这种真实案例中司法推理和裁量过程所具有的影响力是虚拟案例所无法比拟的同时也恰到好处地弥补了教科书文本的抽象和理论化,体现了法律的具体化同时,通过一个个判例的线索,能够发现法律发展的过程和规律当然,教授也会使用虚拟案例,但主要是为了引导学生发现虚拟案例与真实判例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以发展批判思维有时教授也会要求学生根据既有判例对虚拟的判例进行裁决,并论证其裁决理由在一些理论性和系统性较强的学科教学中,虚拟案例甚至会扮演重要的地位如富勒在1949年发布的著名虚拟案例洞穴奇案即为成功一例案例为阐明法律哲学的基本原理,虚拟了探险者被困洞穴、深陷绝境而食人所引发的法律和道德困境,并通过多名参与审判的法官之口,阐明了不同的法学理论路径,直至今天仍然是法律哲学和刑法课程的热门案例 美国遵循先例制度一般是指上位法院判例对于辖区内的下位法院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检索和研习的方便,普通法系已发展出严谨统一的判例编辑出版和检索的体系一般认为法院官方授权出版的判例具有法律渊源的效力从联邦法层面,联邦最高法院的所有判例都出版,巡回法院判例约有20%出版,而联邦地方法院的判例几乎不出版判例教材一般都是权威教授在这些已经出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中严格拣选编辑而成的经过若干世纪的发展,判例材料已经通过判例教材的形式形成了某种固化模式这表现为,在某一法律部门之下所有的判例书在判例选择方面几乎是没有差别的精心编撰的判例教材是案例教学法得以开展的前提由于判例众多,判例教材大多也只能选取有限数量最经典的判例并且在判决书原文冗长的情况下,往往进行删减和摘录,但通常不会像digest那样将判例的核心点一一列出,而是希望学生自行总结和发现阅读这些判例教材中的判决和判决选段成为法学院最为重要的训练之一很多陈年旧案经过无数把理论手术刀的解剖,内在机理已经广为人知,形成了众多共识性的评价,尽管教授们在引导案例讨论的过程中带有个人观点,但这些个人观点往往不会偏离常规的轨道案例教材中,判例往往在一个法律问题之下,或者按照法条(比如美国宪法)的条目进行组织和安排而且往往在一个理论、一个法律问题或者一个法条之下会存在多个发生在不同时代的代表这一制度发展不同阶段的典型判例,这些判例将法律的发展线索呈现出来,而不是静态简单的单体解剖,学生们看到的是一个完整的法律发展的链条。
案例教材多选择位阶较高的上诉法院判例,而忽视初审法院特别是陪审团审判的案例而大多数的诉讼律师都要大量处理初审案件,在法学院的训练没有给他们提供直接解决来自所代理的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判断对方的诉争点以及在初审法院中整理证据和说服陪审团的技能因此,也有学者倡导应扩大案例材料编辑的范围,将更多的初审案例提供研习,并尽量提供类似直接来自客户的未经加工的材料,并模拟律师向客户提供咨询的过程,训练学生毕业后能直接从事面向初审法院的各种职业技能3. 苏格拉底教学法美式判例教学的过程也是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开展的过程教授们会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生的回答设计出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是层层递进、触类旁通而且难度不断增加的,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以推动学生不断深入思考和理解法律规则和理论的意义但是也有众多的批评指向判例教学中的苏格拉底教学法如:这种方式使教授和学生形成一种对抗式的关系,使学生陷入了经常性的问题恐慌由于美国法学院学生人数的增加,一些基础课程的课堂学生人数众多,苏格拉底教学法往往只能抓住几个学生不断追问,而大多数学生并没有获益学生们抱怨考试分数大多由期末考试一纸定音,平时课堂上所耗费的经历和时间并没有对取得好成绩起到决定作用。
4. 综合训练与批判性思维案例教学法事实上是一个综合立体的训练首先是判例的阅读、理解和阐释,促进了阅读和理解能力的提高写作判决Summary和评述有助于其书面表达能力的提升而课堂上的提问回答和讨论过程也为学生提供了绝佳的口头表达的训练当然,最核心的是判例教学法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他们学习了区分相关事实和无关事实,学习了甄别类似案件中的类似事实与法律问题及非类似的事实与法律问题等在恰当地解析出判例的核心要素之外,一般还要求学生对法官的判决作出相对独立的评论同时教授也使用虚拟案例启发学生发现那些容易混淆的要点他们置身于法律发展的真实环境,设身处地地解决法律问题,并对既有的法律判决进行评价和判断5. 判例教学法的目标与问题如果判例教学法适用得当(特别是在法学院一年级),将“激发学生对律师和法官每天都会遇到的问题的兴趣,并训练学生如律师和法官一样去面对和处理这些问题判例教学法将刺激学生的法律想象力,并使他在为各种困难情形寻求解决方案方面更加足智多谋判例教学法促使其质疑每一代法律人留下的法律原则和理论的有效性和可适用性这一方法发展了头脑、能力和意志的强度和韧性,以使其在重要情形下形成恰当的裁量,同时也为进一步的法律学习提供了基础”[7]。
判例教学法尽管富有启发性,是美国法学院的主流教学方法,但在系统性和效率方面却处于劣势,需要讲授、课堂讨论和系统阅读等其他教育方法的配合如果学生在学习中能够结合教科书的阅读理解和教师讲授,他将不仅仅了解从一少部分片段化的法律中获取的原则和理论[8]即使是在案例教学法中,也需要教师进行充分的讲解和课堂讨论,以补充其系统性和理论性上的不足不得不承认,案例教学法对于诸如法律史、法理学这样的理论性强、需要宽广背景知识的学科并不适合在这些课堂上,阅读、讲授和讨论更加有利于学生掌握知识而对于那些教学内容直接明了、系统性强的内容应用判例教学法往往浪费时间而且效果并不理想判例教学法受到的批评还涉及,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法学院一年级的应用使学生们受够了法学院课堂的狂轰滥炸,当他们基本掌握了分析判例的方法,到了深入研讨的高年级已经对这种教学方式失去了兴趣亦有批评指出,对于既有判例的解析已经不能回应时代的需要因为当代的法律执业环境,不确定因素和多元文化对于青年律师的挑战更大,需要律师具有创造性思维和充分的想象力,而这些在传统判例教学法中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