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办法.doc
9页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办法(修订稿) 日期:2005-1-142005年 1月 14日 深证综〔2005〕2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的管理,确保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工作安全、稳定运行,降低系统运行风险,有效利用证券代码资源,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所设证券编码小组负责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的编制管理工作,监督证券代码资源的使用证券编码小组由本所发审监管部、基金债券部、公司管理部、系统运行部、电脑工程部、信息统计部人员组成,并邀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证券编码小组以会议形式履行职责证券编码小组会议由发审监管部召集第三条 本所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日常编制工作由发审监管部、公司管理部和基金债券部负责发审监管部负责编制和分配中小企业板块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指数、代办转让股票的证券代码,受理中小企业板块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指数、代办转让股票的证券简称申请并核定其证券简称公司管理部负责编制和分配主板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证券代码,受理主板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证券简称申请并核定其证券简称基金债券部负责编制和分配基金、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证券代码,受理基金、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证券简称申请并核定其证券简称。
第四条 本所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操作,并制定相关工作流程相关部门发现某类证券代码资源可能枯竭而导致系统存在运行风险,应及时通知发审监管部,发审监管部召集证券编码小组研究后报总经理室第二章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的编制第一节 编制原则第五条 本所证券代码采用六位数的数字型编制方法,首位代码为证券品种区别代码其中 0字开头的代码为 A股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证券代码;1 字开头的代码为基金、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证券代码;2 字开头的代码为 B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证券代码;3 字开头的代码为创业板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指数、统计指标、网络投票的证券代码;4字开头的代码为代办转让股票等的证券代码第六条 证券代码的编制原则上按顺序编制如不按顺序编制,则由证券编码小组研究后报总经理室批准实施第七条 按本办法编制的证券代码不得与本所已挂牌证券代码重复按本办法编制的证券代码应避免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已挂牌证券代码重复如有重复,则由证券编码小组研究后报总经理室第八条 本章未涉及的证券代码区间为预留区间,该区间证券代码的使用由证券编码小组研究后报总经理室批准第九条 证券简称应参考发行人名称、所属证券品种编制,不得超过八个字符(单字节字符),不得与本所和上交所已挂牌证券的证券简称重复。
第二节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十条 A 股证券代码的首二位代码为 00,后四位代码按顺序编制中小企业板块 A股证券代码的第三位代码为 2,后三位代码按顺序编制A股证券简称原则上自公司名称中选取,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则其证券简称应更改为以“ST”开头,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则其证券简称应更改为以“*ST”开头第十一条 发行 A股的公司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代码的首二位代码为 07,后四位代码为该发行人A股证券代码的后四位增发新股申购名称的前四位字符取自其 A股证券简称,后四位字符为“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名称的前四位字符取自其 A股证券简称,后四位字符为“发债”第十二条 A 股 A1权证(配股)、增发新股优先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权认购代码的首二位代码为 08,后四位代码为该发行人 A股证券代码的后四位配股认购名称的前四位字符取自其 A股证券简称,后四位字符为“A1 配”增发新股优先权认购名称的前四位字符取自其 A股证券简称,后四位字符为“配售”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权认购名称的前四位字符取自其 A股证券简称,后四位字符为“配债”第十三条 发行 A股的本所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代码的首二位代码为 12,第三位代码为 5到 9中的一个数字,其中 5到 7代表主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批次, 8 和 9代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批次,后三位数字取该发行人 A股证券代码的后三位。
上市公司首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前四位字符取自公司股票简称,后四位字符为“转债”;若再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则其前四位字符取首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简称的前四位字符,后面的字符根据其发行批次分别为“转 2”、“转 3”等第十四条 B 股证券代码的首二位代码为 20若发行人已发行 A股,则 B股证券代码后四位取其 A股证券代码的后四位;若发行人尚未发行 A股,则预先按 A股证券代码编制规则确定 A股代码,然后按前述规则编制 B股代码,其后发行的 A股启用该预先编制的证券代码B股证券简称的末位字符为“B”,其余字符原则上取自公司名称,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则其证券简称应更改为以“ST”开头,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则其证券简称应更改为以“*ST”开头第十五条 发行 B股证券的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代码的首二位代码为 22,后四位代码为该发行人 B股证券代码的后四位第十六条 在上交所以市值配售方式发行新股的发行人,其在本所首发新股、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证券代码按以下原则编制:一、A 股证券代码的首二位代码 00,第三位代码为 3或 4,后三位代码取该发行人在上交所上市的证券代码的后三位,该代码由上交所在发行通知中确定;二、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代码的首二位代码为 07,后四位代码取其 A股证券代码的后四位;三、配股、增发新股优先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权认购代码的首二位代码为 08,后四位代码取其 A股证券代码的后四位;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代码的首二位代码 12,第三位代码为 0到 1中的一个数字,0 到 1代表发行批次,后三位代码取该发行人 A股证券代码的后三位;五、本所与上交所协商的原则。
本条所涉及的证券简称取上交所对应证券简称第三节 基金、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第十七条 国债现货证券代码的首二位代码为 10,第三、四位代码为发行年份的末两位,末二位代码为当年发行期数国债现货证券简称首四位字符为“国债”,末四位字符为证券代码的末四位国债现货除息复牌首日采用提示性简称,该简称首四位字符为“XD 国”,末四位字符为证券代码的末四位第十八条 国债分销证券代码的首三位代码为 101;第四位代码为 6或 7;末二位代码按顺序编制国债分销证券简称按分销商简称确定第十九条 企业债券证券代码的首二位代码为 11;末四位代码按顺序编制企业债券证券简称首二位字符为发行年份的末两位数字;第三至六位字符为发行人简称;末二位字符若当年该发行人仅有一个品种债券发行,则为“债”,若有二个以上品种债券发行则为债券期限第二十条 开放式回购证券代码的首四位代码为 1317,末二位代码按顺序编制开放式回购证券简称首四位字符为国债现货证券代码的末四位,第五位字符为字母“R”,末三位字符为回购期限第二十一条 国债回购证券代码的首四位代码为 1318,末二位代码按顺序编制国债回购证券简称首二位字符为“R”,第三位字符为“—”,第四至六位字符为回购期限,末二位字符为空格字符。
第二十二条 企业债券回购证券代码的首四位代码为 1319,末二位代码按顺序编制企业债券回购证券简称首四位字符为字母“RC”,第五位字符为“—”,第六至八位字符为回购期限第二十三条 回购标准券证券代码的首五位代码为 13199,末一位代码按顺序编制回购标准券证券简称首六位字符为汉字“标准券”;末二位字符为顺序编号,格式为汉字“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代码的首位代码为 1,第二位代码为 5或 6,第三、四位代码为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统一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代码,末二位代码为对应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全部开放式基金的顺序号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简称首四位字符为管理人名称,末四位字符为基金名称第二十五条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代码的首三位代码为 184,末三位代码按顺序编制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简称首四位字符为汉字“基金”,末四位字符为基金名称第二十六条 基金权证证券代码的首三位代码为 188,末三位代码取基金证券代码的末三位基金权证证券简称首四位字符为基金名称,末四位字符为汉字“配售”第四节 创业板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二十七条 创业板股票证券代码的首二位代码为 30,后四位代码按顺序编制;创业板公司增发新股申购代码的首二位代码为 37,后四位代码取其股票证券代码的后四位;创业板股票配股认购代码的首二位代码为 38,后四位代码取其股票证券代码的后四位。
创业板股票证券简称参照本章第二节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八条 创业板股票其他衍生品种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由证券编码小组参照本办法研究确定第五节 指数及其它第二十九条 本所发布的指数证券代码的首三位代码为 399,后三位代码按顺序编制第三十条 本所发布的统计指标证券代码的首三位代码为 395,后三位代码按顺序编制第三十一条 社会公众股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证券代码首二位为 36,后四位代码为该发行人股票证券代码的后四位;证券简称的前四位字符取自公司名称,后四位字符为“投票”网络投票系统股东身份密码服务的申报代码为“369999”,证券简称为“密码服务”第六节 代办转让股票及其它第三十二条 代办转让股票 A类证券的证券代码的首二位代码为 40,后四位代码按顺序编制代办转让股票 B类证券的证券代码的首二位代码为 42,后四位代码按顺序编制代办转让股票证券简称的末位字符应为标识其每周转让天数的阿拉伯数字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证券代码的首二位代码为 46,具体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负责编制并管理第三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证券编码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所 2003年 5月 26日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