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卫生部规章餐饮服务变更程序制度机构改革期间临时.doc
11页机构改革期间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批程序(暂行)许可事项: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变更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场所、法人代表的,按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办理许可对象: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4、《行政许可法》许可收费:无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整改时间、听证时间)许可条件:1、申请人无违法经营的情形或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2、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条件;3、申请人无《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申请材料:1、变更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的名称(1)《餐饮服务许可变更表》(附后);(2)企业申请变更的报告;属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必须附有上级法人签署的同意变更的意见;(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单》;(4)《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5)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2、变更地址名称(1)《餐饮服务许可变更表》;(2)企业申请变更的理由及报告;属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必须附有上级法人签署的同意变更的意见;(3)《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4)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3、变更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备注栏内容)、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1)《餐饮服务许可变更表》;(2)企业申请变更的报告;属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必须附有上级法人签署的同意变更的意见;(3)拟变更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示意图及主要卫生设施设备清单;(4)与变更内容相适应的拟增加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5)与变更内容相适应的拟增加加工、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及所增加的操作加工功能间布局平面图;(6)《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7)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8)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资料要求:以上资料均为1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亲笔签名,附证照复印件的还须申请人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许可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变更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受理申请决定4)、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受理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记录备查2、正式受理申请资料后,于当日移交给食品科工作人员3、工作人员将《湘潭市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卡》有关栏目填写好三)工作时限:当日完成二、审查移交(一)岗位责任人:食品科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审查补正:食品科工作人员根据本局制定的标准比照申请材料,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按要求补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食品科工作人员根据情况对无现场审核的进行资料审核并签署意见2、外部移交:食品科工作人员接到申请资料或补正材料后,于1日内交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并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的分类管理,书面通知市级或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3、工作人员将《湘潭市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卡》有关栏目填写好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三、现场审核(一)岗位责任人:市级或区级卫生监督机构有关人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参与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卫生监督机构接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送交的申请材料当场签字确认后,就申请变更事项在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现场核查因特殊原因许可审核期限需要延长的,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2、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分别提出现场审核意见:(1)符合规定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2)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3)无法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3、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记录、《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移交工作人员并签字确认食品科工作人员要于当天将资料移交到政务中心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整改期间许可审核期限中止4、许可证记载内容更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5、工作人员将《湘潭市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卡》有关栏目填写好三)工作时限:共15个工作日四、确认(一)岗位责任人:食品科科长(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卫生监督机构现场检查情况确认把关2、对资料不符要求的责成联络员联合卫生监督人员补充完善、改进工作人员在《湘潭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批工作流程卡》上签名确认三)工作时限:当天五、监督(一)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工作人员在《餐饮服务许可变更表》上签署监督审核意见,并在《湘潭市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卡》上注明审核时间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六、领导审批(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审查、监督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变更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将有关材料经政务中心退回食品科2、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工作人员在《餐饮服务许可变更表》上签署监督审核意见,并在《湘潭市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卡》上注明审核时间。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七、盖章送达(一)岗位责任人:食品科工作人员,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根据审批意见,对同意许可的,由食品科工作人员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通知送达申请人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回执》连同申请资料一起交食品科存档2、根据审批意见,对不予许可的,食品科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通知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情况在《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回执》连同申请资料一起交食品科存档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4、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食品科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相对人签名确认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复印件、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6、工作人员将《湘潭市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卡》有关栏目填写好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餐饮服务许可变更审批表一、变更项目项 目原核准许可事项(逐项填写)申请变更许可事项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名称类 别备 注联系邮政编码联 系 人企业申请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年 月 日二、变更现场验收记录检查组成员成员所在单位姓名(签字)检查项目 组长: 组员: 组员: 检查情况及结论 检查组长签字: 年 月 日三、审 批 意 见审查审核意见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法制部门审核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审批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盖章)核准的内容(原许可证作废)许可证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地 址类 别备 注有效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