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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赃物限制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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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赃物限制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论文摘要]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在中国一直含有争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未作出明确详尽的要求文章经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分析,区分赃物和遗失物,在研究中国和赃物善意取得相关的法规的基础上,参考其它国家对赃物限制性适用善意取得的立法要求,对完善中国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提议  [论文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  一、善意取得的概述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主要财产制度,是在认可财产全部权静的安全为法律保护财产秩序的基础标准的前提下,在法定场所下以牺牲全部权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一项制度在《物权法》出台之前,中国民事立法并没有明确的条文直接要求善意取得,只在《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要求了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情形2021年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至一百零八条明确要求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规则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动产被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所谓占有委托物是指依据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比如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对于占有委托物,标准上适用善意取得;对于占有脱离物,除了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绝对适用善意取得之外,通常不适用善意取得。

      不过,和《民法通则》相比较,《物权法》对遗失物、埋藏物及隐藏物作出了例外要求依据《物权法》要求,因为遗失物标准上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受让人即使善意且无过失,也不能根据善意取得主张对标的物的全部权,所以,权利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期限是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不过假如受让人是经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置该遗失物,权利人应该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方能追回遗失物埋藏物和隐藏物参考拾得遗失物的规则也就是说,对于属于占有脱离物的遗失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受让人经过拍卖或向含有经验资格的经验者购置这类占有脱离物,权利人能够选择向善意受让人追回标的物,不过必需向善意受让人支付对价支付对价后,权利人有权依据不妥得利或侵权赔偿要求向无权处分人追偿权利人也能够选择不向受让人追回标的物,而向无权处分人请求不妥得利返还或侵权损害赔偿假如取得返还或赔偿,权利人不得再向受让人追回标的物,这就表明受让人能够保有标的物  二、赃物和遗失物的区分  赃物是占有脱离物的一个,不过赃物和遗失物有着显著的区分首先,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可能由不动产组成但赃物既能够是动产又能够是不动产;其次,即使遗失物和赃物全部是真权利人非出于自己的意思丧失对物的占有,不过前者是因为真权利人的过失所造成,以后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再次,遗失物是处于民法领域。

      意思自治标准是民法的基础标准,其内涵之一就是法无明文严禁即为自由,只要民事主体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进行干预赃物关键是在刑事法领域中被包括,刑法是保护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那么在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只有真权利人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所以保护真权利人对物的占有应优先于善意第三人总而言之,赃物和遗失物怎样适用善意取得应该区分对待,不可一视同仁在市场经济下,绝对落实全部权保护标准意味着受让人在交易时需要详尽确实地调查转让人是否为处分权人,尽管如此,受让人还需时刻担心交易物是否被要求返还这势必会造成交易成本过大,效率低下,最终造成市场经济萎缩因此,赃物限制性适用善意取得既能保护正常的市场交易,又能在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之间找到平衡;既能保护真权利人的利益,又能够基于公平标准正确对待善意第三人的正当权益  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和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相关的内容  即使赃物和遗失物一样全部属于占有脱离物,不过《物权法》并没有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作出要求,立法机关对此作出的解释是《物权法》中的:“之因此不要求赃物的善意取得,立法考虑是,对被盗、被抢的财物,全部权人关键经过司法机关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追缴后退回”。

      实际上,中国现行有关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要求不统一,而且内容含糊,造成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各地对赃物处理存在不一样的做法现在,中国有关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规范以下:  1.196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下发《有关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要求》第六项要求:“在办案中已经查实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该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置的,应将赃物无偿追缴;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的,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原价将原物赎回或赔偿损失,退还原主,或按价赔偿损失;假如罪犯确实无力赎回或赔偿损失,能够依据买主和卖主双方详细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该要求表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1995年施行的《票据法》第十二条要求:“以欺诈、偷窃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受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要求的票据的,也不得享受票据权利从该要求可推定假设持票人是善意取得票据,能够享受票据权利  3.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有关审理诈骗案件详细应使用方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其它经济活动的,假如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该一律给予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该司法解释确定诈骗案件中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  4.1997年公安部发出的《有关办理经济协议诈骗案件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要求:“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其它经济活动的,假如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该一律给予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所以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处理该要求再次表现对于诈骗犯罪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精神  5.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有关依法查处偷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要求》第十二条要求:“对明知是赃车而购置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要求购置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能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四条要求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置的,结案后给予退还买主该要求表明对于机动车类的盗赃物可适用善意取得  从以上法律规范能够推出中国没有严禁赃物善意取得,不过立法内容不完善不明确,存在以下缺点:一是适用善意取得的范围狭窄,仅适合用于机动车类盗赃物、票据和诈骗犯罪的赃物;二是缺乏认定恶意的标准;三是有关赃物原全部人的保护要求不健全  四、立法提议  现在,要求赃物限制性适用善意取得的代表国家是德国、法国、日本和瑞士等。

      《德国民法典》第935条要求:从全部人处偷窃的物、由全部人遗失或因其它方法丢失的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但对于货币、无记名证券和以公开拍卖方法出让的物不适用上述要求《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要求:占有物如系偷窃物、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3年得向占有些人要求返还其物,但占有些人得向该物之人行使求偿的权利;其第2280条要求:现实占有些人如其占有偷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拍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置者,其原全部人仅在偿还占有些人所支付价金时,使得请求返还其物《日本民法典》第193条要求:占有物为赃物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日起2年内能够向占有些人请求回复其物;其第194条要求: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些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处善意买受者时,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些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其物《瑞士民法典》第934条要求:占有些人因被窃或丧失,或违反其意思而丧失其动产者,于5年内向任何受买人请求返还从以上国家立法可看出,赃物限制性适用善意取得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原权利人可在一定时限内请求返还标的物,但对于货币、无记名证券不得请求返还;第二,当善意受让人是经过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以合理价格购置标的物时,原权利人请求返还标的物需向善意受让人支付对价。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和秩序稳定,中国可参考以上国家的立法,经过司法解释对赃物限制性适用善意取得作出明确要求,提议以下:  1.合适扩大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范围,不但适合用于机动车类盗赃物、票据和诈骗犯罪的赃物,而且还应适合用于其它动产和不动产,在一些特殊条件下,在赃物上设置的担保物权是能够适用善意取得不过,法律法规所严禁的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专营专卖物品不适用善意取得  2.作为赃物的货币和无记名证券绝对适用善意取得货币属于动产但又不一样于其它动产,其含有高度替换性和消费性它的全部权和占有权合二为一,因此占有货币的人就是货币的全部人受让货币的第三人就是从原权利人继受取得货币的全部权对于无记名证券而言,依据中国《企业法》要求,元记名证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不论该证券代表的是债权还是物权、股权,因此其适用善意取得  3.设定原权利人回复请求权的时效善意取得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而在法定场所下牺牲全部权静的安全为代价的一个制度,所以需要对原全部人的追及效力作出限制依据《物权法》要求,原权利人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期限是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赃物和遗失物是不一样类其余占有脱离物。

      赃物非经原权利人意思而脱离原权利人的占有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所以原权利人对赃物的回复请求权的期限应长于遗失物  4.对于经过拍卖、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以合理价格购置赃物的善意第三人,基于公平标准,建立有偿回复制度在这种情况之下,原权利人需向善意第三人支付对价,才能追回标的物  5.制订客观标准认定善意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需要详细标准判定“善意”或‘‘非善意”,不然将减弱赃物适用善意取得要求的实践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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