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磁性材料公司法律责任风险分析【范文】.docx
60页泓域/磁性材料公司法律责任风险分析磁性材料公司法律责任风险分析目录第一章 项目背景分析 3一、 产业环境分析 3二、 稀土是国家战略资源,行业政策推动高性能钕铁硼发展 4三、 必要性分析 5第二章 法律责任风险分析 6一、 产品责任 6二、 环境污染责任 17三、 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23四、 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 26五、 风险管理的组织 27六、 风险管理的程序 29七、 考察风险的角度 34八、 不确定的水平与风险 34第三章 项目简介 39一、 项目单位 39二、 项目建设地点 39三、 建设规模 39四、 项目建设进度 39五、 项目提出的理由 39六、 建设投资估算 41七、 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1第四章 SWOT分析说明 44一、 优势分析(S) 44二、 劣势分析(W) 46三、 机会分析(O) 46四、 威胁分析(T) 47第五章 风险评估 53一、 项目风险分析 53二、 项目风险对策 55第六章 发展规划分析 57一、 公司发展规划 57二、 保障措施 58第一章 项目背景分析一、 产业环境分析到2020年,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实现以下目标:——规模迈上新台阶。
工业总产值4万亿元,年均增长10%左右工业增加值1万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0%左右——结构调整取得新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占工业投资的比重提高至30%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产值的比重提高至25%——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提高至1.6%规模以上工业每亿元主营业务收入有效发明专利数提高至0.45件——质量效益明显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稳定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至35万元/人•年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提高至86.5——“两化”融合进一步深入互联网普及率提高至80%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提高至75%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提高至55%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销售收入突破4000亿元——制造业发展更为绿色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18%,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累计下降22%,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累计下降30%,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提高至85%到2025年,制造业整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技术先进、质量效益突出的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二、 稀土是国家战略资源,行业政策推动高性能钕铁硼发展稀土作为不可再生的战略资源受到国家高度重视。
在所有稀土新材料中,稀土永磁材料是稀土下游价值最高的应用领域2021年3月,在国家出台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高端稀土功能材料作为高端新材料之一,被列入十四五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目录2021年11月,国家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21-2023年)》,鼓励使用以稀土永磁电机为代表的节能电机,拓展高效节能电机产业链,扩大高效节能电机的绿色供给等2021年12月,国家工信部发布《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再次将高性能钕铁硼等稀土功能材料列入新材料重点领域中的关键战略材料,予以鼓励与扶持高端钕铁硼永磁制造工艺复杂,客户认证程序繁琐,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和市场壁垒在产业发展之初,日本、欧美等国在钕铁硼永磁材料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等方面一直位居世界前列,长期垄断高端市场,借助快速发展的市场需求,形成了日立NEOMAX、TDK、信越化学、德国VAC等数家竞争力极强的企业三、 必要性分析(一)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第二章 法律责任风险分析一、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和/或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随着工业的发展,产品致人损害的案件逐渐增多,最初,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缺陷产,品的侵害,使其在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比较公平的法律救济,立法者借助合同法来实现此目标,即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随后,由于担保理论的局限,许多国家的产品责任法逐渐突破合同法的框架,产品责任被部分或全部地确认为侵权责任可以说,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从一般侵权责任(过失责任)到特殊侵权责任(严格责任)的发展过程侵权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平衡社会主体之间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而产品责任法作为当代侵权法的最重要的分支之一,实际上也具有这种平衡的功能,即平衡两大市场主体——消费者集团和生产者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商品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消费者集团相对于生产者集团的地位也各有不同,他们之间在利益方面的矛盾推动了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并使产品责任法呈现出不同的历史差异和地区差异。
本部分主要介绍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历史1.第一阶段:合同责任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划分并不明显,在同一市场上一种商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可能也是另一种商品的购买者和消费者,在简单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生产者或销售者并不比购买者或消费者拥有更多的知识或更强的经济实力这一时期的法律以古罗马法和中世纪法为代表,侵权法不发达,尤其对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身体或财产的损害更缺少保障,即使是买卖法也盛行“买者自慎”法则,要求买者应自己承担检查商品缺陷的责任,出卖人无须对商品的缺陷负责,除非已明示保证此责任现代工业革命后,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迅速发展,日益复杂的商品大量出现,由缺陷产品造成的事故不断上升,此时消费者集团相对于生产者集团的弱势地位也日渐凸显,但此时法院为保护工商业的迅速发展,极力避免对企业经营者和产品制造者科以责任在近代有关产品责任的侵权诉讼中,法院往往沿袭1842年英国高等法院受理的“温特伯姆诉赖特案”中确立的“合同责任”原则来限制受害人可能提起的有关缺陷产品的侵权诉讼,即产品责任被作为一种依附于合同的准合同关系来看待,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消费者只有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才能依合同就缺陷产品对自己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非订立合同当事人虽因商品发生损害,但因商品制造者对受害人无合同关系,故无须负责。
该规则对许多国家,特别是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影响长达半个多世纪在这种以合同关系作为基础的产品责任诉讼中,第三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判决的结果有时是显失公平的2.第二阶段:过失责任与担保理论工业革命以来由于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种产品要经历生产、运输、仓储、批发、零售许多环节才能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把产品责任的主体仅限于有直接契约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大大限制了那些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消费者获得损害赔偿的可能性1)过失责任1916年开始,被有缺陷的产品伤害的消费者开始能够在民事侵权法的保护下得到损害赔偿这一转变源于一个重要的案例—“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这一案例改变了最初产品责任的诉讼要求,抛弃了原有的“合同相对性”理论,确立了疏忽责任理论,受害方不需要合同关系,就可以从制造商那里获得损害的赔偿,也就是说,制造商对其产品给最终消费者带来的损害也是负有责任的但是,这种责任在当时以过失要求权为基础,当原告以疏忽为由起诉时,原告必须证明:①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②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原告的损失如果制造商没有疏忽,或消费者无法取证,赔偿也难以得到2)担保理论在实践中,适用过失责任理论还很难证明中间商的产品责任,因为他们一般不负有检查瑕疵的义务,所以很难证明他们在出售产品时存在过失。
于是,消费者开始寻求从产品质量担保理论入手美国在1906年制定的《统一买卖法》中规定,担保是卖方承担责任的基础,并将担保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明示担保是指产品制造者对其产品所做的明示说明,包括对其性能、质量、用途等的介绍这种说明既可以是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也可以是通过新闻媒介的广告等方式展示给公众的产品制造者应保证其产品质量达到其所明示说明的质量标准;如果达不到这一标准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就会被认为是违反明示担保,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默示担保是指产品制造者虽然没有做出明示的说明,他也应该承,诺的一些方面默示担保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产品商销性的默示担保,即产品应该具有一般的效用、平均的品质且不含隐蔽的缺陷;二是对产品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与过失责任理论相比,担保理论更容易证明产品责任,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更全面,但它仍然有以下一些局限性:如买方必须在发现瑕疵后立即通知卖方,否则卖方就不负责任;买方必须是依赖卖方的建议而做出购买决定的,否则卖方也不负责任;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可以不承认某些法律规定的担保条件;根据UCC的规定,默示担保可以被排除或修改,对违反默示担保的补偿可以减轻或限制。
3.第三阶段:严格责任由于依照过失理论证明产品责任比较困难,而担保理论又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20世纪30—50年代之间,美国法律界提出适用严格责任理论证明产品责任的设想1944年“艾斯特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就是产品造成损害适用严格责任的重要判例之一,但当时一部分州仍未能接受严格责任原则的正式确立源于美国1963年的“格林曼诉尤巴电力公司案”格林曼诉尤巴电力公司案”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法院的调查重点从制造商的行为转移到产品的性能而通过严格责任原则,控告制造商、零售商以及在销售环节里其他人的诉讼都可以归到一个单一的诉讼中,因此,相对而言,原告比较容易举证产品缺陷的存在,也极大地方便了诉讼的进行该案的判决对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402节A款^的规则有着深刻的影响到了70年代,美国已有三分之二的州接受了加州最高法院确立的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制度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依据严格责任,原告得到补偿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同时,他所负的举证责任也越来越小当然,在严格责任制下,原告要想得到损害赔偿,仍然必须证明三点:(1)产品有缺陷;(2)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就已存在;(3)产品缺陷直接造成了损害。
无论如何,严格责任制度摆脱了合同法和一般侵权法的束缚,形成了独立的法律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产品责任法又出现了弱化严格责任的趋势,从侧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重新回到侧重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利益这是因为严格责任的确立虽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但也相应地加重了商品制造者的责任,企业经营者一方面为提高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安全而增加安全投资,另一方面还要为避免赔偿损失而支付巨额保,费,这都大大加重了产品的产销成本,造成产品的价格上升,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这必然不利于本国的经济发展所以美国产品责任法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出现了弱化严格责任的趋势,实际上现在只有在制造缺陷的案件中还是依据严格责任原则,在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的案件中依据的都是过失责任原则4.缺陷只有责任主体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才可能构成产品责任,因此,缺陷在产品,责任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中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通常,人们将缺陷分为三类: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1)制造缺陷制造缺陷是指因产品原材料或配件存在缺陷或者在装配成最终产品的过程中出现某种错误,导致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