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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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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T7003-95)MH/T 7003 - 95 引 言 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 1988 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 引用标准和文献 GBJ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 1976 〕 6 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 - 81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 - 8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151 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 《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 术语 3.1 机场控制区 Airport rwstricted area 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3.2 封闭管理 Closed management 封闭设施和有效制度相结合对机场控制区实施严密控制的手段 3.3 地区航空运输 Reg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我国内地城市到香港地区的航空运输,目前地区航空运输在操作上视同国际航空运输,对航线上民用航空运输的旅客、货物、邮件等都要办理联检单位的进出港手续。

      3.4 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The civil part of the military &civil airport 民航客、货运输独自使用和军民共同使用的(跑道、滑行道、巡逻道、围栏等)部分 3.5 驰救时间 Crash rescue time 由呼叫救援开始,至消防部门到达救援地点,消防车辆最早有效介入飞机失事或事故的抢救之间的时间,驰救时间的要求是:在最佳能见度条件和地面通畅条件下,消防车辆到达机场飞行区任何部位为 2min ,最多不超过 3min 3.6 安检工作区 The security inspection operating area 安全检查人员在航站楼内的工作场所(包括验证、 X 光机、行李物品检查、开包检查、人身检查等使用的场地)和安检值班室等 4 飞行区封闭设施 4.1 飞行区周边须修建围栏(或围墙)及其配套设施,使之与航站区及周边地区隔离,飞行区围栏(墙)应当坚固耐久,防攀(钻)越,使人员、车辆及牲畜等不能随意进入飞行区,对飞行区等级为 4D (含 4D )以上的机场,围栏(墙)净高度应不低于 2.5m ;对飞行区等级为 4C (含 4C )以下的机场,视外部环境而异,围栏(墙)的高度可在 2.2~ 2.5m 范围选定。

      4.2 飞行区围栏(墙)应符合机场净空和导航台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围栏的形式可以是钢栅栏、砖墙、钢板网、钢筋网、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围栏等多种形式 4.2.1 钢栅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   围栏的两支撑柱间距不大于 3m 支撑柱应当牢固,其下埋深度由设计确定 b .   围栏的竖筋直径不小于 16mm c .   围栏的边框采用最小边不小于 5mm 的角钢,且与支撑柱联接牢固,上下边框之间应有加强肋或其他加强措施 d .   国际机场或设计年起降架次超过 1 万次的国内干线机场,围栏下部地面须砌砖石或水泥混凝土地梁与支撑柱联接牢固,其横截面尺寸为 240mm × 300mm e .   围栏下部边框距竖筋下端不大于 150mm ,竖筋下端距地梁或地面的距离不大于 50mm 围栏上部设计防攀越结构 f .   围栏的两竖筋间距应不大于 100mm 具备 II 类仪表着陆系统的机场围栏,距地面 1m 高应设密集型栅网 g .   在水中或跨排水沟修建的围栏段,应采取防人、畜钻入的保安措施 h .   围栏的金属部分应进行除锈、防腐处理,防腐年限应不低于 5 年 4.2.2 砖墙围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   围墙必须是实体结构,并设有墙基或地梁,其厚度不小于 240mm ,并用墙垛加固,两相邻墙垛的间距为 2m 。

      b .   围墙应水泥封顶,其上镶嵌碎玻璃;或顶部采用向外弯折 300 角的刺丝网结构刺丝网支撑柱与墙体联接牢固刺丝网相邻两支撑柱间距与墙垛间距相同,刺丝垂直间距不大于 100mm c .   留有排水口的部位,应用防钻钢栅(网)保护 d .   根据保安需要在重点部位应修建值勤岗楼(或了望塔) e .   围墙应牢固,其基础由设计确定 4.2.3 钢筋网围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   钢筋网的筋径应为 5mm b .   钢筋网相邻横筋间距不大于 100mm ,左右间距不大于 50mm c .   钢筋网围栏的其他要求同 4.2.1 条 a 、 c 、 d 、 e 、 g 、 h 4.2.4 钢板网围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   钢板网厚度不应小于 4mm b .   钢板网眼为竖菱形,菱形长对角线不大于 100mm c .   钢板网围栏的其他要求同第 4.2.3 条 c 4.2.5 钢筋混凝土板块(条)围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   相邻两钢筋混凝土垛的间距不大于 3m ,板块厚度不小于 50mm b .   钢筋混凝土板条的横截面尺寸不小于 100mm × 50mm 。

      两板块间距不大于 100mm ,板条与上下框应联接牢固 c .   钢筋混凝土板块(条)围栏其他要求同第 4.2.2 条 b 、 c 、 d 、 e 4.2.6 其他围栏形式必须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并经民航总局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采用 4.3 除航站楼、维修机库及其他必要的建筑外,其他作为围栏一部分的建筑物,其面向飞行区的一面不得留门,窗户应安装密集型防护钢网通入飞行区的下水道口、水管以及其他管道口必须设有钢栅栏防护 4.4 在飞行区围栏(墙)内侧,应修筑供公安巡逻车(含中型卡车)使用的道路,巡逻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a .   国际机场或设计年起降架次超过 1 万次的国内干线机场,巡逻工作道为水泥混凝土或沥青类路面,载荷按汽- 10 考虑,其他机场的巡逻工作道为泥结石路面 b .   巡逻工作道基础宽不小于 4.5m ,路面应高于两侧土道肩,路面宽度为 3.5m ,两侧修有 0.5m 的道肩 c .   泥结石巡逻道路基应碾实,并应设有不小于 150mm 厚的三合土(或粉煤渣)基层 4.5 跑道两端围栏(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栅门,其宽度不小于 4m 4.6 从跑道两端紧急出口处至进近导航台,地形许可的应修建 3.5m 宽的简易道路。

      4.7 进近灯光地带应修建密集围栏,并留有供工作人员进出的门和相邻保护区之间需要设的通道 4.8 进入飞行区的路口应符合以下规定: a .   除消防车入场通道应设专用道口外,不再设其他专用道口,并且尽量减少道口的数量 b .   每个进出飞行区的道口都应设门,常用道口应设门卫值班室,并有通讯、照明设施 航站楼两侧的道口,应设电动门和供人员通行的便门;电动门的高度不低于 1.2m ,下框距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00mm ,门及门垛要坚固 4.9 飞行区等级为 4D 级以上的机场建议设隔离机坪或有安全距离的停机位,该机位距重点保护部位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100m 5 航站楼安全设施 5.1 旅客交运行李处应有足够的行李安全检查设备,使旅客交运行李安全检查与办理登机手续同时进行(见附录 B ),现已运行的机场,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逐步改造 5.2 手提物品及人身安全检查通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a .   安全检查通道的数量要与高峰小时旅客流量相适应一般按高峰小时旅客出港流量每 250 人设置一个通道,不足 250 人的按 250 人设置,所有机场都应有备份通道,对航班量少的机场备份通道和内部工作人员通道可以合用。

      b .   每个安全检查通道的安全检查现场不小于 30m2 ,旅客候检等待通道的长度不小于 20m ,或旅客候检室的面积不小于 40m2 c .   相邻无隔断的两个安全检查通道并列时,旅客候检通道应设限行栏杆 d .   磁场式安全门的设置,应采取频率相同的办法,不同频率的两个安全门的间距不小于 3m ;相邻的两个安全门不得采用同一频率,如采用同一频率,两门的间距不得小于 10m e .   每个安全检查通道应设验证室或柜台 5.3 安全检查工作区应设置安检站值班室(含餐室),面积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5.4 安全检查工作区应设置检查室和公安执勤室,其建筑面积各为 8m2 5.5 国际机场、省会所在地机场凡航站楼内设贵宾室的,应在邻近贵宾室的位置设警卫值班室,警卫值班室的建筑面积为 15 ~ 30 m2 5.6 航站楼内应设公安执勤室,公安执勤室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干线以上机场,进港厅为 15 ~ 18 m2 ;出港厅为( 15 × 2 )~( 18 × 2 ) m2 ,支线机场出港厅为 15 m2 (公安值勤室建筑面积不含公共使用面积) 5.7 国内干线以上机场航站楼适当部位应设有监护人员值班室,其建筑面积不小于 18 m2 。

      5.8 旅客候机隔离厅(室)必须有效隔离,不得设置与非控制区相通的门、窗或通道凡与非控制区相毗邻或相通的门、窗、通道等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应使进入隔离厅(室)的人或物都应经过安全检查 5.9 航站楼与机坪相通的行李传送带口应安装能锁闭的门 5.10 航站楼旅客流程设计应做到国际旅客与国内旅客分开,国际进、出港旅客分流;国内进出港旅客也应分流 6 机场控制区公安监控报警系统 6.1 国际机场、国际定期航班机场和国内干线机场的控制区应设公安监控报警系统 6.2 公安监控系统由控制中心、分控室、监视点组成 6.2.1 控制中心应符合以下规定: a .   控制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小于 60 m2 , 其位置与公安局(处)的指挥中心相邻 b .   控制中心应有监控、受警控制台,监视、录相、存贮、打印、复制及通讯等设备 c .   控制中心能同时监视的部位应符合表 2 的要求,且每个监视器屏面对角线长度不小于 45cm (或 18in ) d .   控制中心应有报警部位显示模板 e .   控制中心室内温度为 20 ± 5 ℃ ,相对湿度不大于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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